1、村规民约(示范文本八篇) 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贯彻落实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
2、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党员要带头
3、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
4、、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
5、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严禁在本村辖区范围的溪流、水库、池塘等水域内电鱼、毒鱼、网鱼、炸鱼,一经发现查处,处以1000元5000元鱼苗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激励全民崇学向善,大力弘扬耕读文化和慈孝文化,奖励勤学敬业,对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学子,村集体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第二十条 自觉配合做好“六边三化三美”工作,严禁乱堆乱放、乱晾晒、乱停车,如有违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四章 平安建设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
6、,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二十二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第二十三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及损坏集体或个人树木、蔬菜、瓜果等财物,一经发现偷盗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偷盗或损坏财物价值的35倍赔偿给受损害人,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
7、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二十六条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二十七条 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传承节俭优良传统,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婚礼、丧礼操办一次完成。第五章 民主参与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
8、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三十条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履职,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
9、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为加强本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特作如下规定:普通村民如有违犯相关条款的,按条款所定金额一倍处罚,村民代表按二倍处罚,普通党员按三倍处罚,村双委干部按五倍处罚,希大家加强对本户人员的宣传和督促,如有违犯,参照本户人员中的村民代表、党员、双委干部的最高标准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10、仙都街道前湖村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
11、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
12、派活动。党员要带头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
13、,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保护污水处理终端及村内污水管网,严禁向污水管道内排放酒糟等废渣;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
14、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严禁任何人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溪里和山塘水库电鱼、炸鱼、网鱼、钓鱼。第四章 平安建设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
15、组长或村干部。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五章 民主参与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
16、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二十六条 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履职,增强
17、村级组织战斗力。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
19、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党员要带头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
20、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
21、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平安建设第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
22、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二十二条
23、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五章 民主参与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二十五条 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
24、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履职,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村
25、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6、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党员要带头做到不
27、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
28、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
29、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村集体的统管山,溪边水源林及个人的自留山全部进行封山育林。林木使用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审批采伐。若村民确需在本自留山上少量砍伐树木也需经村护林批准,违者作盗窃处理。第十九条村民若偷窃统管山上的树木,按每斤1元处罚。偷盗野外作物(水果),按赃物的当季价以一至十倍的处罚。毛竹笋按每支5元处罚,但每次的处罚最低不得低于50元。第二十条所有偷窃的赃物全部归村集体所有,但确实属于个人的应归还农户。第二十一条农户家中的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不得影响村庄内的环境污染,违者按上级的相关政策处理。第二十二条农户新装自来水应交300元的龙头费
30、,村不负责水表、水表箱及零配件和安装等。新装前应向村分管水利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水利人员现场勘查后就近接管,但二寸管(含二寸)以上的水管不得接进户管。第二十三条对龙头费已交但未经分管水利人员同意的罚款50元,龙头费未交擅自安装的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未经过水表进行用水及擅自拆移水表的按偷水论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五条为节约用水,具有本村户籍和常住本村村民按每人每季度15吨水的标准免费使用,超出按1元/吨收取。村双委按季度进行抄表收费。第二十六条村民应按时交清水费,无故不交的,村有权停止该户用水,待交清水费后再开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农户负责。第二十七条如人为所造成的自来
31、水及公共财产损失,应由当事人及时修复,以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第四章 平安建设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二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第三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一
32、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三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五章 民主参与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
33、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三十五条 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第三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履职,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
34、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
35、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
36、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党员要带头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
37、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
38、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村集体的统管山,溪边水源林及个人的自留山全部进行封山育林。林木使用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审批采伐。若村民确需在本自留山上少量砍伐树木也需经村护林批准,违者作盗窃处理。第十九条村民若偷窃统管山上的树木,按每斤1元处罚。偷盗野外作物(水果),按赃物的当季价以一至十倍的处罚。毛竹笋按每支5元处罚,但每次的处罚最低不得低于50
39、元。第二十条所有偷窃的赃物全部归村集体所有,但确实属于个人的应归还农户。第二十一条农户家中的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不得影响村庄内的环境污染,违者按上级的相关政策处理。第二十二条农户新装自来水应交500元的水表初装费,其他材料、安装费农户自负。新装前应向村分管水利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水利人员现场勘查后就近接管,但二寸管(含二寸)以上的水管不得接进户管。第二十三条对龙头费已交但未经分管水利人员同意的罚款50元,龙头费未交擅自安装的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未经过水表进行用水及擅自拆移水表的按偷水论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五条为节约用水,具有本村户籍和常住本村村民按每人每季度15吨水的
40、标准免费使用,超出按1元/吨收取。村双委按季度进行抄表收费。第二十六条村民应按时交清水费,无故不交的,村有权停止该户用水,待交清水费后再开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农户负责。第二十七条如人为所造成的自来水及公共财产损失,应由当事人及时修复,以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第四章 平安建设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二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
41、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第三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三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五章 民主参与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
42、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三十五条 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第三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
43、履职,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规民约(稿)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动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一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45、,禁止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党员要带头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第二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
46、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三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亭
47、前新村村集体土地未经村双委同意禁止私自乱挖、乱建,违者罚款2000元并恢复原样。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对拒不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的村民,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一次罚款100元。第十六条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定点堆放,拆建、新建户交清理保证金6000元;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一次罚款1000元;未经村双委同意不准乱堆放杂物、建筑材料等,超过48小时的,每天罚款100-500元。村公共场地办理红白喜事要收取押金1000元,卫生清理干净便退还押金,如果不清理就没收押金。货运车辆等经过本村,沿路洒落物,责令其清扫干净,保持原样。发现不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