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市申请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20
2、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二、主要任务各县区要对照*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发201411号、*办字201818号、*办发201622号、*办字201892号、*办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发201411号)为界限,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一)设施规划情况
3、政策要求: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市、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否完成编制并符合相关要求,未完成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检查新建小区是否落实新建城镇居住
4、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是否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未落实的,于2021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二)设施配建情况政策要求:根据*发201411号、*办发201622号、*办字201892号文件,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
5、建城镇居住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022年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检查整改要求:1.普查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各地采取部门联合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普查等方式,逐个小区进行普查统计,确保小区全覆盖;对未配建达标的,依规分类制定配建规划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强化整改
6、落实。排查问题整改原则上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可延期至2022年6月底完成。2.检查是否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或根据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否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落实的,于2021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三)移交利用情况政策要求: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
7、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办字201818号,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照约定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是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2021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
8、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政策要求: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部门协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作机制未建立、沟通不顺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2021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2.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情况,尚未出台的,于2021年6月底前出台,已经出台但与*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三、工作步
9、骤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1年3月开始,到2022年6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一)部署动员阶段(2021年3月10日前)。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召开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部署会,安排清查整治工作。各县区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实施清查整治工作。(二)清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11日至3月底前)。各县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形成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3)。(三)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市、县根据检查普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形
10、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见附件4),逐个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每月上报一次整改进展。(四)总结督查阶段(2022年6月)。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开展中期验收工作,验收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各县区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省协调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准备工作。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列入各级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各部门工作重点,赢得
11、支持,强化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成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配建整改工作一月一调度、一月一上报。对部门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二)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设施普查和各项自查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新增问题为零。(三)依法
12、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移交,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对小区未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四)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
13、0161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五)强化督导调度。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3月31日前,报送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附件2、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附件4)和整改方案;自5月份起,每月20号前上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4);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前、2022年6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