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发201023 号)精神,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 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考汇通运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第三条 重大隐患分为类重大隐患和类重大隐患。类重大隐患是指 公司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类重大
2、隐 患是指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 “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 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证照”不全的。 6.未按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 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
3、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9.生产过程中严重超温、超压生产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工艺的;未按规 定制定主要生产设备、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未制定劳动定员的; 10.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1.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2. 违反规定不按时对压力容器进行年检的。 13.对安全监控、检测、测量等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14.没有编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 (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5.未按规定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 16. 危化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17.未建立防尘、防中毒措施、制
4、度或制度措施不完善的。 18. 有毒、有害物品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19.未按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20.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不备用的。 2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 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装置和仓储区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 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
5、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 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副总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公司难以解决的 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研究决定。 (三)安环部负责对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 销号管理。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 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备案;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提 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安环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安全 生产会上通报;每月将本矿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
6、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 附件 1) 。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安全副总负责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 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 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公司安环部制定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 限期整改。接到生产建设经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 谁销号”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 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后,方可销号。 第七条第
7、七条 安环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环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 20 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 大隐患必须 24 小时内上报安全副总。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 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 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第八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8、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各生产岗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 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 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条第十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 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 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
9、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 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 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 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
10、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 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 后,应当组织本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 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验收合格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上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 必须报安监部门备案或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监、纪检部门 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
11、监、纪检部门和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 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 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四章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 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及 治理制度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 1 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三)未按
12、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 一条扣 1 分。 (九)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停产一次扣 5 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被安监部门查出而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 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第五章第五章 附
13、则附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重大隐患整改日查周报表 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 3.重大隐患台帐汇总 会会 审审 记记 录录 名 称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编制人 主持人 会审时间 会审地点 会会 审审 人人 员员 签签 字字 调度室 培训科 安全科 救 护 队 生产科 机电矿长 通风科 生产矿长 技术科 安全矿长 地测科 总工程师 机电科 矿 长 会会 审审 意意 见见 附件 1 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月报表 公司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4、: 分类 序号 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进展情况(包括所做的主 要工作 整改 期限 预计 完成 整改 时间 责任 部门 责任 领导 已完成整改的隐 患 备注(隐 患查出的 单位) 完成整 改时间 复查验 收责任 人 正在 整改 的隐 患或 问题 已经 完成 整改 的隐 患或 问题 附件 2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 序号 隐患内容 产生地点 主要危害 治理措施 治理期限 应急预案 治理 责任人 治理责任 部门 督办责任 部门 治理进展 情况 附件 3 重大隐患建档台帐 单位 分类 编号 隐患 内容 整改 措施 整改 资金 整改 责任人 责任 部门 督办 部门 发现 日期 整改 时限 完成 日期 验收 日期 验收 人员 验收 意见 是否 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