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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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十一、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579 号)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 职责与权限 3.1 安全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管理工 作。 3.2 设备技术人员负责检修、吊装、临时用电作业管

2、理工作。 3.3 生产技术人员负责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工作。 3.4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 程序和基本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 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

3、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 设备检修作业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9 临时用电作业按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3 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作业风险分析、 制 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 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 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 业。作业人

4、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 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 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 亲自到现场取样分 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 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 负责监督办理 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 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 作业的审

5、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 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 检查、 完善安全措施; 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 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 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 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 设备检修安全规程 5.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6.2 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高处作业许可证 6.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

6、.5 动土作业许可证 6.6 断路作业许可证 6.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6.9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类动火作业安全,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省 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安监函 字201579 号)及公司相关制度,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厂区范围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 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 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均按本

7、制度执行。 第二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 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 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 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 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8、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 理。 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 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和化学 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 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 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

9、B50016 规 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 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 规 定执行。 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 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 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

10、得超过 21%。 1.7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 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 (25 m 以内) 进行动火作业时, 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 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 措施。 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 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

11、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 全可靠。 1.12 使用气焊、 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 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

12、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 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 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13、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 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5.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 分数) ;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 取样时,应采取上中下多点取样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俩台一起监测的方式,并留有取样的 影像资料,并应每年对监测分析设备进行监测和保养,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6.5.2 凡处在甲类、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 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合格后方可动

14、火作业。 甲类: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空气中氧化既 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乙类:60闪电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等; 第五条 职责及要求 1) 动火作业负责人 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 动火人职责 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

15、间。 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 3 )监火人职责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现场。 4 )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 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

16、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 到现场取样分 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

17、加以区分。 第七条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8.3 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 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人和行政部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 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区域负责人、动火人和行政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 为 1 年。 第八条作业证的审批

18、1、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特级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 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行政部审查合格,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 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用火。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一级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 组织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行政部 审查合格, 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 后,方可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二级用火作

19、业火由公司安全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 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 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签字后,方可用火。 4、固定用火的办理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科进行审查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条 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 1、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 1-5 条由用火所在岗位负责人确认签 字;6-9 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由应由用火所 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2、“危害识别”一栏由安全科、生产科

20、及车间共同确认可能发生事故类别,由安全人员负责 填写。 3、施工作业区域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涉及区域的管理人员共同审查合格,在“相关单 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 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4、 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安全 科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 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十一条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

21、,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579 号)制定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各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引用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 术语和

22、定义 2.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 釜、 槽、 罐、 炉膛、 锅筒、 管道、 容器以及地下室、 窨井、 坑 (池) 、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 业证 ) 。 3.2 安全隔绝 3.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 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

23、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并达到下列要求: 3.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3.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 3.3.3 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 (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

24、体积 百分数) 。 3.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5 监测 3.5.1 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必要时俩 台检测设备一起监测,取样过程要

25、留有音像资料,包含取样地点、时间、位置, 。 3.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 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 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 恢复作业。 3.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3.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6.1 在缺氧

26、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 生绳。 3.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 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 护品。 3.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7 照明及用电安全 3.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 3.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 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

27、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3.8 监护 3.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3.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 络。 3.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 进行清点。 3.9 其它安全要求 3.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9.3 多工种、多层交

28、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 物品。 3.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3.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 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3.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 定进行。 3.9

2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 业工器具带出。 3.9.11 对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封闭、 半封闭设施 (反应釜、 塔、槽、等)的入口,必须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 3.9.12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 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 职责要求 4.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4.1.1 行政部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 受限空间作业。 4.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

30、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 监护人员的职责 4.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 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 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 作业人员的职责 4.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

31、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 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4.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 空间。 4.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 迅速撤离现场。 4.4 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

32、况。 4.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5.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 作业证应由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和检修工作副总共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落实签字后,方可作业。 5.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 ,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 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5.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行政部存查, 作 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各作业环节登高作业安全,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

33、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1、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作业环节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 业。 2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1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1.1 进行高处作业前, 应针对作业内容, 进行

34、危险辨识,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 ,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3.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 的规定。 3.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3.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 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 行高处作业。 3.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 ,落

35、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3.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 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

36、处作业时,作业点 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3.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 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 ,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3.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3.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

37、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 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 和 GB 4053.2 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 和 GB 12142 的要求。 3.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 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

38、作角度以 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 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 时上部夹角以 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3.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 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 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 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9、 3.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 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 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 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3.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40、。遇有 6 级以上强 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 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 即修理完善。 3.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 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 执行; 3.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JCJ 46 的有关要求。 3.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

41、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 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 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3.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 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 施。 3.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

42、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 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 具或穿均压服。 3.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 停止作业。 3.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3.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

43、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 清理运走。 3.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 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及管理 4.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行政部负责审批。 4.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行政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

44、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行政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

45、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 作业 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行政部留存,保存期 1 年。 4.5 作业证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 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 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根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有关

46、临时用电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非永久性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临时用电 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票”。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票、电工证到用电管理部门办理 临时用电票。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单位持用火票、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 到用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临时用电票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票期应与火票一致。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不超 过一个月。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47、 1、临时用电票由生产科管理,签发 2、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部门保管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票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行政 部。 4、临时用电作业时,要对断电的电源进行挂牌(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并指派专人监护。 5、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 1 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 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 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 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票的延期手续, 同时要办理

48、继续用火的“用火票”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 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 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 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 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登记要求,并采取 响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7 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 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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