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 编 曹明德 副主编 张志辽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五章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意义第二节 环境守法一、环境守法概述二、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三、环境守法促进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第三节 环境执法一、环境执法概述二、环境执法原则三、环境执法主体四、环境执法方式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第四节 环境司法一、环境司法概述二、环境司法的原则三、环境司法的种类第五节 环境法律监督一、环境法律监督概述二、环境法律监督的构成三、环境法律监督的体系重点问题1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2环境执法的原则、主体和方式3环境司法的原则4环境
2、法律监督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广义而言,环境保护法实施包括了环境保护法的遵守、执行、适用与监督四个方面。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仅指环境保护法的遵守与执行。我们采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概念。环境保护法实施就是指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包括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与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意义第一,环境保护法规范如果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则不过是一纸空文。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环境法律关系,起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与人类健康的目的。第二,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落实政府、法人、公民
3、与其他组织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迫使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第四,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保护受到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破坏行为损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环境保护法实施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的监督。第二节 环境守法一、环境守法概述环境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环境守法就是全面履行、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去作为或不作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和目标 二、环境守法的影响因素(一)威慑(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指守法能够比违法更节约资金与成本,或者政府能够为守法者提供某种形式的
4、补贴时,人们可能会更愿意守法而非违法(三)机构的可信度(四)社会因素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影响行为。伦理的和社会的价值观可能鼓励或妨碍守法(五)知识和技术可行性三、环境守法促进(一)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立法技术与手段(二)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获取公众支持(三)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四)增强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第三节 环境执法一、环境执法概述(一)环境执法的概念环境执法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的活动。(二)环境执法的特征1.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2.环境行政执法互动的单方性与强制性3.环境行政执法方
5、式的多样性4.环境行政执法的科学技术性5.环境行政执法的超前性与补救性二、环境执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而行。环境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二)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必须平等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同时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三)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执法行为时,应当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公允适当地进行处理(四)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
6、是指环境行政主体进行环境执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不能以效率性原则为由,破坏公平性原则。相反,环境执法主体应在维护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三、环境执法主体(一)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主体是指那些享有环境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由立法授予其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多元性,决定了环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主体的多元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但并非环境行政执法的唯一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4.其他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或机构(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处于
7、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与环境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四、环境执法方式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针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和手段。环境执法方式,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检查、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复议等。这些执法方式并不是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相反,一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会涉及所有环境行政执法方式。(一)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环境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法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禁止事项的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行政
8、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因此,环境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消极行政行为 环境行政许可的上述特点必然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既不能把此种资格授予不适格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也不能无故不把此种资格授予适格的环境行政相对人。此外,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在作出许可决定时,依法附加环境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或责任。环境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与处理等环节。(二)环境行政检查环境行政检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9、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行政相对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验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环境行政检查的目的是督促排污单位履行自己的承诺,切实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环境行政检查与其他环境执法方式的区别在于:后者都是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取消或确认,即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但环境行政检查只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不会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
10、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沿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理”一词,而明确表述为“调解处理”。该法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
11、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环境行政处罚1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环境行政主体或者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环境行政主体的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是环境行政执法中最常见的执法方式,也是一种环境行政责任形式 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1)广泛性。指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与对象非常广泛(2)法定性。指环境行政
12、处罚的主体、权限、管辖范围与程序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不得滥用(3)单方性。指环境行政处罚是由环境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的,不需要征求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同意(4)强制性。指不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或公平,环境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服从 3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一般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
13、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程序。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环境行政处罚应遵守的法定基本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书面告知、说明理由、陈述与申辩、送达。(3)听证程序。环境行政主体在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14、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五)环境行政复议1环境行政复议的概念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环境行政主体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与内容的环境行政执法的一种 2.环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15、,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4)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6)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情形:(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2)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16、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环境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环境权益,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条件和方式向上一级环境行政机关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的请求。(2)复议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接到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条件而接受申请并作出立案决定予以受理。(3)复议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对该案件进行审查。行政
17、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4)复议决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对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5)复议决定的执行。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复议决定后,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行为。(六)环境行政强制执行1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环境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环境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有关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义务时,有权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一种方式,只能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行使。2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法定环
18、境义务的存在(2)法定环境义务的不履行(3)环境强制执行主体与执行措施的法定性3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1)直接强制执行。即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履行的环境义务时,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2)间接强制执行。即环境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环境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履行的环境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代执行,也称代履行,是环境行政强制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环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环境行政行为确立的作为义务。代执行的对象是环境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执行
19、罚,也称强制金,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对拒不履行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手段。执行罚的典型形式是滞纳金 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定力2.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3.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4.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5.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时效力第四节 环境司法 一、环境司法概述(一)环境司法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活动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包含在执法之中,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
20、权和法定程序,具有应用环境法律处理环境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二)环境司法的特征 1.环境司法审判主体多元性2.环境司法的科学技术性3.环境司法的复杂多样性4.环境司法保护的滞后性5.环境司法裁决执行的多样性二、环境司法的原则(一)环境司法法治原则即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司法。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环境司法公正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同时,也应本着保护弱者的公平正义观念,维护处于弱势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是该原则的体现。(三)环境司法平等原则即司法
21、机关必须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给予同等保护,同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无一例外地加以追究和制裁。该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实行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特权思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尊严和统一。(四)环境司法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进行环境司法审判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司法的种类(一)环境行政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环境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22、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1)环境行政诉讼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而引起的。(2)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3)环境行政诉讼的标的是环境行政争议,即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与环境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执。2环境行政诉讼的功能 从环境行政诉讼所涉的诉讼构
23、造分析,我们认为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功能:(1)环境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环境救济功能(2)环境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主体而言,意味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环境行政诉讼对法院而言,具有对环境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功能 3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1)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可将行政诉讼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直接相对人之诉和利害关系人之诉,即主观诉讼。而对着眼于直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环境行政法律秩序的客观诉讼,即公众诉讼和公益诉讼却没有专门规定(2)从法院判决形式的角度,我国行政诉讼种类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和确认判
24、决等六种。这六种行政诉讼类型当然也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的争议。4.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环境行政相对人对哪些争议、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环境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1)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如企业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的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等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2)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5、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如根据环境法律法规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而其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如污染受害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而遭拒绝的,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要求环境行政行对人履行义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环境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
26、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国家行为 2)抽象环境行政行为3)对公务员的处理行为4)法定的行政终局行为5)环境刑事司法行为6)环境行政调解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 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诉讼管辖的目的是解决环境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1)级别管辖。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2)地
27、域管辖。即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的住所地,确立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3)移送管辖。即受诉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环境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4)指定管辖。即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 6.环境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28、提出。二是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合法与适当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8.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即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环境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前者是指
2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四个阶段。后者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的裁决,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上诉的提起、上诉案件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和上诉案件的裁判等四个阶段 9.环境行政诉讼的执行即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环境行政诉讼的执行规则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
3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环境民事诉讼1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环境民事诉讼
31、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民事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程序等与一般民事诉讼并无什么区别。环境民事诉讼的种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之诉、排除危害之诉、消除环境污染破坏危险之诉、恢复环境质量原状之诉和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等。2.环境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环境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如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又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具有间接证据多、取得证据的鉴定程序多、证据易变化等特征 3.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32、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但属于下列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适用3年和最长20年的规定(
33、三)环境刑事诉讼1环境刑事诉讼的概念。环境刑事诉讼,是指由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环境刑事诉讼具有下述特点:第一,环境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第二,环境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第三,环境刑事诉讼是在污染受害者或生态环境的受托管理人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第四,环境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2环境刑事诉讼的价值(1)秩序(2)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原始国籍和收入,在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
34、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3)效率。通过环境刑事诉讼解决破坏环境与资源问题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投入,如何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个日益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简易、速决程序的确立,可以减少司法资源不必要的丧失 3.环境刑事诉讼的管辖(1)环境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环境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环境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是根据环境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2)环境刑事诉讼管辖确立的原则 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环境
35、刑事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要适应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各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它们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便利遭受污染损害的群众参加环境刑事诉讼活动,有利于扩大环境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3)环境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2)审判管辖。它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环境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中只对普通管辖作了具
36、体规定,专门管辖则根据有关的法律进行规定4环境刑事诉讼的程序(1)立案。环境刑事诉讼中,立案包括立案阶段和立案决定两个步骤(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刑事起诉。环境刑事起诉是指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环境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4)审判。环境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诉或者环境污染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环境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判包括审理和裁判两个阶段 第五节 环境法律监督一、环境法律监督概述(一)环境法律监
37、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组织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对行政法规实施过程的监督,以及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刑事法律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的监督,是一种内容广泛的综合性法律监督。环境法律监督属于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
38、环境法律法规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环境法律监督的意义第一,环境法律监督是树立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环境法制尊严的基本措施。第二,环境法律监督是保证环境法律法规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条件。第三,环境法律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重要保证,是预防、制止和纠正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的有效措施。第四,环境法律监督既是保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享有环境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有效措施。(三)环境法律监督的分类1根据环境法律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大类。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
39、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二、环境法律监督的构成(一)环境法律监督的主体环境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谁从事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活动。环境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环境法律监督主体的国家机关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作为环境法律监督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指政党和社会团体。这类监督主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监督当然必
40、不可少和意义重大。各种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法律监督中也已经开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主体的监督特点是:第一,不以国家名义进行;第二,不具法律效力。(二)环境法律监督的客体环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即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法律活动。其中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活动应成为环境法律监督的重点。(三)环境法律监督的内容环境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事各种环境法律法规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其中主要是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执行环境法
41、律法规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活动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有关法律监督的构成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书采用“三要素说”,即环境法律监督的主体、环境法律监督的客体、环境法律监督的内容,该说也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三、环境法律监督的体系环境法律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依法对各种环境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我国环境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由权力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和社会环境法律监督
42、等有机结合而成。(一)国家环境法律监督国家环境法律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又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境法律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环境法律监督(二)社会环境法律监督1各政党的监督。各政党的监督主要分为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2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3公众的监督。公众主要依据宪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 4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环境保
43、护非政府组织主要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 5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工具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的监督。这也是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合案例某市环保局辖区内一果农状告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减产,请求该局进行调查勘验,并由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并使苹果受污染的调查报告”。该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44、该焦化厂赔偿该果园损失5 000元整。时间已经过去1个月,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但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问:该案件中某市环保局的决定是否正确?该焦化厂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果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题思路(1)环保局的决定不正确:1)环保局应当事人之请求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依照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作出的决定,不应当叫“处罚决定”,而应当叫“处理决定”。2)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未规定“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2)该焦化厂的行为不违法。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是一种居间调解性质的处理,而不是强制性的处理。因此,该焦化厂不执行处理决定,环保部门无权直接强制执行,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3)果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要求焦化厂承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果树减产的损害。思考题(1)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是什么?(2)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有哪些?(3)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是什么?(4)环境法律监督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