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 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 本办法。 2、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 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 搬运、 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品, 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 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 属于申报登记
2、范围 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 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4、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 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 严格划分范围, 不断完善预测、 预警、 预案工作; 4) 部署、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 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
3、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 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 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 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 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 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6、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
4、,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 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 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 员会。 7、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 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 司。 8、 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 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将以 安全检查通报 形式及时通报, 要求限期整改。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 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
5、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 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9、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 全评估,并及时上报。 10、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 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1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防爆、机 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
6、训。 1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3、各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 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由各生产单位直接监督; 发电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 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
7、化和规范化。 15、发电单位构成国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 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1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 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 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 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17、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 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 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18、储存或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各单位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8、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和使用,储存和使用环节做到“双锁、双管、双领、双 退” 。储存应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库区用火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储 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使用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规程操作,并设立警戒 区,完善领取、清退制度。 19、加强现有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工作,相关工 作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淘汰的放射性物质 必须移交环境保护部门。 20、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 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 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措施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
9、库存量。 21、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 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1)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证、 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 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规定。 2) 液氯库、 乙炔库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行业的设计、 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 预防措施,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22、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 备、 设施、 场所等, 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