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 材材 刑法学教学课件刑法学教学课件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 主编:陈忠林主编:陈忠林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目 录录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犯罪 第十章 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使
2、用对象 讲授“刑法学分论”课程的教师。讲授“刑法学分论”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运行环境 不低于不低于Office 2000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要求向下兼容。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 1.1.本教案可以两种方法使用:一是进入文件夹后,打开文本教案可以两种方法使用:一是进入文件夹后,打开文 件件main.pptmain.ppt,然后以,然后以powerpointpowerpoint放映进入各篇章;二是直接打放映进入各篇章;二是直接打 开各章放映,如需打开第一章,只要双击“第一章开各章放映,如需打开第一章,只要双击“第一章.ppt”.ppt”即可。即可。 2.2.变颜色并有下划线的文字
3、表示有链接,使用时应先选变颜色并有下划线的文字表示有链接,使用时应先选 中,然后点击右键“打开超链接”即可。中,然后点击右键“打开超链接”即可。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第一一章章 刑法分论概说刑法分论概说 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刑法分论的体系 第二节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罪状与罪名 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 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2 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3 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 关系关系 本章重点提
4、示:本章重点提示: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刑法分论的体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 刑分论”、“罪刑各论”。刑分论”、“罪刑各论”。 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 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 “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
5、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 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 行刑事;行刑事; “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 规范。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 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 基础,并根据各
6、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国家在确定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国家在确定 刑法分则的体系时,一般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刑法分则的体系时,一般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 性质为标准,按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进行性质为标准,按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进行 分则各章体系的排列。分则各章体系的排列。 除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外,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除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外,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 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特征等同样可能是立法者或刑法理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特征等同样可能是立法者或刑法理 论决
7、定刑法分论体系的辅助性标准。论决定刑法分论体系的辅助性标准。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 1. 在刑法分则各章及其具体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一在刑法分则各章及其具体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一 般以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犯罪侵犯的般以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犯罪侵犯的 同类客体的标准,并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同类客体的标准,并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 决定分则各章应包含哪些具体犯罪的根据。决定分则各章应包含哪些具体犯罪的根据。 2. 2. 在刑法分则各章顺序问题上,一般按各类犯罪侵在
8、刑法分则各章顺序问题上,一般按各类犯罪侵 害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排害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排 列基础。列基础。 3. 3. 刑法分则各章内部具体犯罪的排序问题上,立法刑法分则各章内部具体犯罪的排序问题上,立法 者一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者一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4. 4. 刑法分则的条文,亦称“刑法分则规范”或“罪刑法分则的条文,亦称“刑法分则规范”或“罪 刑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刑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
9、体犯罪及其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 刑罚的法律规范,研究刑法分论对于帮助司法刑罚的法律规范,研究刑法分论对于帮助司法 机关准确地适用有关刑法规范的内容,完善我机关准确地适用有关刑法规范的内容,完善我 国的刑事立法和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国的刑事立法和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刑法分论的内容,不仅能对司法机关正确研究刑法分论的内容,不仅能对司法机关正确 地理解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准确地定罪量刑地理解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准确地定罪量刑 提供科学的指导,同时也是促进刑事立法适应提供科学的指导,同时也是促进刑事立法适应 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日益完善必
10、不可少的条件。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日益完善必不可少的条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罪状与罪名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罪状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罪具体特征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罪具体特征 的描述,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的描述,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 要件,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要件,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 根据描述的内容,可以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根据描述的内容,可以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 状一般可以分为描述具体犯罪既遂形态构成状一般可以分为描述具体犯罪既遂形态构成 要件的
11、罪状;描述具体犯罪未完成形态(犯要件的罪状;描述具体犯罪未完成形态(犯 罪预备、未遂、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状和描罪预备、未遂、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状和描 述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情节构成要件的罪状述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情节构成要件的罪状 三类。三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1 1、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 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 2 2、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
12、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 3 3、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 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 4 4、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 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 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罪名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 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
13、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的途径: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的途径: 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中明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中明 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 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犯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我国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我国7979 年刑法和年刑法和1997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是通过这种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是通过这种 方式来确定的。方式来确定的。 高等教
14、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罪名的种类(二)罪名的种类 1. 1.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根据罪名所概括的犯罪的范围,可以将刑法中的罪根据罪名所概括的犯罪的范围,可以将刑法中的罪 名分为以分则中的章为概括对象的“类罪名”(如刑名分为以分则中的章为概括对象的“类罪名”(如刑 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分则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分则 各章中的节为概括对象的“亚类罪名”(如刑法分则各章中的节为概括对象的“亚类罪名”(如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以具体犯罪为概括对象的“个
15、罪名”或“具体罪名”以具体犯罪为概括对象的“个罪名”或“具体罪名” (如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中推论出的抢劫罪、盗窃(如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中推论出的抢劫罪、盗窃 罪、诈骗罪等)。罪、诈骗罪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 2. 具体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的分类 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 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 名等。名等。 1 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 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
16、罪名的情况。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 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 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3 3、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 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 状的描述,但两种犯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状的描述,但两种犯
17、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 情况。情况。 4 4、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 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 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 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况。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况。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法定刑、宣告刑与执 行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法定刑的法定刑的概念概念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中针对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中针对 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和
18、刑度(刑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罚的 幅度)。幅度)。 法定刑中的刑度,一般都以不同的刑种或同一法定刑中的刑度,一般都以不同的刑种或同一 刑种中不同的刑量(刑罚的期限或数额)为表刑种中不同的刑量(刑罚的期限或数额)为表 现形式。在刑法理论中,某一具体法定刑规范现形式。在刑法理论中,某一具体法定刑规范 中最重刑种的最大刑量被称为“法定最高刑”,中最重刑种的最大刑量被称为“法定最高刑”, 最轻刑种的最小刑量则为“法定最低刑”。最轻刑种的最小刑量则为“法定最低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二、法定刑的法定刑的种类种类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
19、的法定刑,是指以单一刑种的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单一刑种的固 定刑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例如,刑法定刑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例如,刑法 第第121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 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二)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不以具体的刑种、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不以具体的刑种、 刑度和刑幅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这种法刑度和刑幅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
20、”。这种法 定刑通常以“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定刑通常以“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从重或加重处罚”等作为犯罪制裁规任”、“从重或加重处罚”等作为犯罪制裁规 范的具体内容。这种“法定刑”规范,实际上范的具体内容。这种“法定刑”规范,实际上 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刑标准,将刑罚的裁量完全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刑标准,将刑罚的裁量完全 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 则的贯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所以,则的贯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所以,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1、(三)(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 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 为有以下几种情况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 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 2 2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 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
22、据刑法总则决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据刑法总则决定。 3 3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宣告刑二、宣告刑 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 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 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据案件的
23、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 刑的结果。刑的结果。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宣告刑与法定刑区别在于:宣告刑与法定刑区别在于: 1 1就二者决定的根据而言,宣告刑是司法机关以包括刑就二者决定的根据而言,宣告刑是司法机关以包括刑 法总则规定的所有量刑情节在内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为法总则规定的所有量刑情节在内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为 根据依法决定的具体刑罚;法定刑是立法者针对符合根据依法决定的具体刑罚;法定刑是立法者针对符合 某一罪状的犯罪的一般性质而规定的抽象的处刑标准;某一罪状的犯罪的一般性质而规定的抽象的处刑标准; 2 2就二者具体的内容而言:我国刑法制度中,宣告刑中就二者具体的内容而言:我国刑
24、法制度中,宣告刑中 最多只能有一种主刑,其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最多只能有一种主刑,其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等主刑或附加刑都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期剥夺政治权利等主刑或附加刑都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期 限,罚金则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数量;而法定刑则可能限,罚金则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数量;而法定刑则可能 包含多种可选择的主刑,即使包含一定刑幅的主刑和包含多种可选择的主刑,即使包含一定刑幅的主刑和 附加刑都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刑量;附加刑都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刑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3 3就具体的结果而言: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就具体的结果而言: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 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
25、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决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决 定;但是,如果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处定;但是,如果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处 罚的条件,司法机关决定的宣告刑就可能突罚的条件,司法机关决定的宣告刑就可能突 破法定刑的下限,对犯罪分子处以分则规定破法定刑的下限,对犯罪分子处以分则规定 的法定刑以外的刑罚。的法定刑以外的刑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执行刑三、执行刑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是刑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是刑 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实际执行宣告刑的结果。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实际执行宣告刑的结果。 执行刑与法定刑的关系为:执行刑与法定刑的关系为:
26、执行刑必须以宣告刑为前提,宣告刑必须以执行刑必须以宣告刑为前提,宣告刑必须以 法定刑为基础。宣告刑可能因减轻处罚等情节法定刑为基础。宣告刑可能因减轻处罚等情节 而轻于最低法定刑,执行刑也可能因减刑等原而轻于最低法定刑,执行刑也可能因减刑等原 因而实际刑量少于宣告刑。因而实际刑量少于宣告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 关系?关系? 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 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
27、种成 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 决定其内容。决定其内容。 2 2、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 “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思考提示:(1 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 2)犯)犯 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第二二章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
28、全罪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资敌的犯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 2、分裂国家罪的基本特征。、分裂国家罪的基本特征。 3 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 4 4、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基本特征。、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基本特征。 5 5、间谍罪的几种行为方式。、间谍罪的几种行为方式。 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第一节 危
29、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 征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 (一一) )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所谓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 而是指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而是指国家独立、领土完整、
30、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 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 (二二)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02102条至第条至第112112 条规定的各种行为。条规定的各种行为。 ( (三三)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人。 ( (四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刑法第第102102条至第条至第112
31、112条规定有条规定有1212个具体罪个具体罪 名,按照它们在犯罪构成上的相似形,可分为名,按照它们在犯罪构成上的相似形,可分为 三个类型:三个类型: 1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即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 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 2、叛变、叛逃的犯罪。即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即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3 3、间谍、资敌的犯罪。即间谍罪,为
32、境外窃取、间谍、资敌的犯罪。即间谍罪,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 敌罪。敌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 1 1、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13113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对背叛款的规定,对背叛 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七种犯罪,在犯罪对国家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七种犯罪,在犯罪对国家 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 2 2、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
33、113113条第条第2 2款的规定,犯本章款的规定,犯本章 之所有犯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所有犯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3、根据刑法总则第、根据刑法总则第5656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犯款的规定,犯 本章之所有犯罪,在选择判处主刑的前提下,均本章之所有犯罪,在选择判处主刑的前提下,均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危害国家、颠覆政权 的犯罪的犯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背叛国家罪一、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34、,处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 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1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
35、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 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二) )背叛国家罪的认定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02102条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条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 犯,即只要行为人有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犯,即只要行为人有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密谋危害我国国家
36、主权、领土完个人相勾结,密谋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形态。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形态。 (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依照依照刑法刑法第第102102条、第条、第113113条的规定,犯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分裂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
37、划、实施分裂组织、策划、实施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 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
38、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本罪的,依照犯本罪的,依照刑法刑法第第103103条第条第1 1款和第款和第113113条的规条的规 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10年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 3年以上年以上1010年以下有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
39、别严重、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 国家、破坏
40、国家统一的行为。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 字、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字、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一的行为。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 演说,书写、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演说,书写、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 物,利用电子网络传播信息,等等。物,利用电子网络传播信息,等等。 本罪同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唆使他人去实本罪同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唆使他人去实 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而
41、后者是本人直接实施。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后者是本人直接实施。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
42、家机关工作人员、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 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 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本罪具有下列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 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43、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二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 1、区分武装叛乱、暴乱中的犯罪行为与群众聚、区分武装叛乱、暴乱中的犯罪行为与群众聚 众闹事的界限众闹事的界限。 2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三三)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依照依照刑法刑法第第104104条、第条、第106106条和第条和第113113条的规定,犯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者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对
44、积极参加的,处3 3年以上年以上1010年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 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的,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
45、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 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
46、出版社 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 (1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 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的目的。的目的。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六、煽动
47、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 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煽动方式唆使他人从事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 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图象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的行为。义制度的行为。 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演说,书写、实践中煽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当众发表演说,书写、 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物,利用电子张贴标语,制作、散发传单及非法出版物,利用电子 网络传播信息,等等。至于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网络传播信息,等等。至于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 接受煽动后是否实施了具体的颠覆国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