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各国金融体制比较》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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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 无论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还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提高一国银行体系稳定和金融业安全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二者在以下两方面又有所不同。1.制度设计目的不同2.收益成本不同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在于:管理成本较低;管理方式灵活;有利于加强市场约束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也非常明显:效率低下;资源配置失当;道德风险增加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一)萌芽阶段 为了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许多国家于20 世纪30 年代初期以前就进行了存款保险计划的尝试,这一阶段的主要

2、特征为负债保险转向存款保险,但仅限于州一级层次上的初步尝试。1829 年到1930 年美国两次共计14 个州进行了州范围的存款保险尝试,第一次强制所有银行加入,保险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券。第二次则有3 个州为自愿方式加入,主要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部分州包含利息。尽管这些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但是由“银行负债保险”过渡到“银行存款保险”本身就一个质的飞跃。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二)产生阶段 20 世纪30 年代中期到50 年代末在“大危机的推动下,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实现了“州存款保险计划”向“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

3、飞跃。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得以恢复,美国银行业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银行存款开始回流。银行失败数目迅速减少,金融秩序相对稳定。(三)扩散阶段 20 世纪60 年代到90 年代初(1960-1993 年)全世界有45 个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散开来。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四)加速阶段 20 世纪90 年代至今全世界银行危机问题非常严重。西欧金融市场动荡、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一系列的金融危机加速了一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自此存款保险制度呈现

4、出加速发展之势,平均每年有4-5 个国家建立,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区。欧盟所有的国家在指导原则出台后,纷纷修改了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许多国家是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或之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保险机构单纯存款保险的功能在降低,金融监管的职能在上升。成员机构的加入方式绝大多数是强制加入。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五)发展趋势 显性保险制度取代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占据主流 强制性存款保险占据绝对主导 限额保险普遍被接受,共同保险流行“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呈递增趋势 累积基金与风险费率制为发展趋势 公开银行援助、购买与承接以及清算是

5、当前处置破产银行的主要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一)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二)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三、存款保险制度的

6、特征(三)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四)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第一节第一节 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四、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存款人信心、维护银行体系

7、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一)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二)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三)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四)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保险对象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除向本国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及其他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服务外,还向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服务。虽有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但美国大

8、部分州都将参加存款保险作为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领执照的先决条件。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根据1978年美国国际银行法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但该法又规定未参加保险的外国银行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存款,并须在存款凭证上注明该存款不受FDIC保护。因此,事实上美国国内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参加了存款保险。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二)保险费 FDIC的保险费是按各家投保银行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通常随着银行业的风险程度的变化而调整。美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变革经历了四个时期:固定费率时期、弹性费率时期、钉住法定目

9、标费率时期和风险费率时期,逐步由固定费率时期过渡到浮动费率时期,由单一费率过渡到差别费率。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保险赔偿限额 FDIC对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多个账户或同一名义在不同账户开立账户,都只给予存款人10万美元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四)保险基金 FDIC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投保银行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不足时还可以向联邦政府借款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1957年日本的金融当局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险制度基金法案197

10、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1986年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对倒闭机构进行并购的职能,增加赔付额度,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充实了保险基金的基础1996年颁布了金融机构重组的特殊程序条例和存款保险法案的补充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2月国会再次修改存款保险法2002年4月起对于存款和其他请求取消全面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71

11、年7月,该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营中的特别法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该机构以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为对象,并强制其参加保险;该机构的业务被限制在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这一范围内;该机构在运营中要吸收代表民间金融业界的人士参加,并且该机构的运营要反映民间金融业的自主性意向。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三)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保险机构 由于农业协同组合及渔业协同组合与一般金融机构在性质上存在一些差别,因此,日本存款保险机构设立时未将其列为投保对象。但上述两个组合也强烈认识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遂于1973年9月成立了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

12、蓄存款保险机构(简称农水协储保险机构)。该机构的目标是:确立确保支付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的保险制度,保护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存款者,维持信用秩序。农水协储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为3亿日元。由于该机构是仿效日本存款保险机构而设立的,因此,在组织机构、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相似,只是保险费率比前者略低。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基金构成:私营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一)私营银行业的存款保险 1951年巴伐利亚银行基金的创设,标志着德国私营银行业存款

13、保险制度开始。1966年,在德国私营银行公会的筹措下成立了跨区域性的私营银行业共同基金,即所谓的应急基金,由德国银行公会管理,以保障小额存户的安全。现行的私营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是1976年5月根据“德国联邦银行公会存款保险基金章程”在原基金基础上重组产生的。该基金的主要宗旨在于对发生临时性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援助,防止金融恐慌的发生,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二)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 德国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是以多层次保障为特点。从其保障体系看,包括: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保障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的跨区域性均衡调

14、节。地方银行和汇划中心的保险准备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保险准备金执行委员会。储蓄银行业的保障基金不是直接对银行的债权人进行保护,而是对银行进行扶持。成员银行每年按其对客户负债的千分之三交纳保障基金。各区域性保障基金间有相互调剂和均衡的义务。德意志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对保障基金和保险准备金总额的15拥有特别支配权。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信用合作社的存款保险 早在1930年,德国信用合作社就有了存款保险组织和机构。整个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保险体系由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保证基金和基金执行委员会组成,于1976年建立。保证基金资

15、产是属于大众银行和莱艾夫森银行联邦协会的资产,并且与该协会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和经营。保证基金涉及的成员银行有:加入合作审计协会的信用合作社。中心合作银行及其他法律形式的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施韦比希哈尔住房储蓄信贷银行。符合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存款保险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实行自愿保险的原则,即德国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所有银行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保险。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因而德国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三大组成部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公会直接管理和经营的。各类

16、银行业存款保险组织均是通过对会员银行的扶持间接地对银行的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税务部门对保险基金所实现的收益,例如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等,只要是用于基金章程所规定的扶持银行和保护银行债权人权益的目的,就免征公司税、营业税和财产税。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 俄罗斯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2003年,俄罗斯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旨在保护储户的权益,增强人们对银行系统的信任感以及俄罗斯银行系统对居民储蓄的吸引力。(一)组织机构 俄联邦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负责管理居民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联邦

17、政府与俄罗斯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这一制度的运作。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存款保险社的经理理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联邦政权机关、以俄罗斯为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都没有权力干涉存款保险社的工作。存款保险社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各自协调工作并就采取存款保险措施的问题互相交流。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投保方式 俄罗斯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法规定: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后果的风险。(三)保险基金 俄罗斯联邦存款保险基金采取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

18、,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规规定的联邦预算。根据联邦法规支付的保险费。不按时或不充分支付保险费的罚金。存款保险社支付存款补偿并得到债权满足后得到的资金和其他财产。配置或投资必须的存款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资金的收入。缴纳初次财产的费款。其他收入。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四、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四)保险范围 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对投保人范围的确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排除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同时,俄罗斯对存款人实行部分保险的方式。存款保险法规定:每个存款人的存款补偿金额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该存款人存款债务总金额确定。按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债务总

19、金额100存款补偿支付给存款人,但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五)费率 俄罗斯联邦采取单一保险费率的形式,费率为0.15。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 印度是较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1961年,印度通过并颁布了存款保险公司法,并根据此法案于1962年建立了印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印度储备银行的附属机构,专门负责印度存款保险的实施。1978年,印度存款保险公司兼并了印度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CGCI),并因此更名为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Deposit Insurance and Credit Guar

20、antee Corporation,DICGC)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组织机构 DICGC的独立性较差,同银行监管部门一样附属于中央银行,由印度银行独资组建。DICGC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5位成员组成。中央银行行长任董事会主席,1位中央银行副行长,1位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中央政府官员,2位由政府与中央银行协商产生。协商产生的2位董事的资格要求包括:既不是政府或中央银行或DICGC的官员,又不是银行的官员、工作人员或银行有密切关系的人士,同时还具备商业银行、金融和工商业方面的专门知识,其任期为4年。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

21、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投保方式与资格 印度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加入的投保方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资格最初被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而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的银行被排除在外,1966年银行法律草案将合作银行业纳入储备银行的管辖范围,1968年通过的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最终赋予了合作银行同等的投保资格,1976年农村地区银行法的通过和实施,使农村地区的银行也具备了参保资格。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三)保险范围 在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中,部分存款被排除在外,其中包括外国政府存款、中

22、央政府或邦政府存款、同业存款、合作银行的邦土地开发银行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现钞抵押的存款、在银行倒闭前或公告至少6个月或更早以前由于附属债务转移所产生的存款以及在国外的存款。(四)保险基金 为了保证存款保险运作的独立性,DICGC设立了总基金和存款保险两个基金。总基金由资本金、各种储蓄和基金投资收入积累三部分构成,日常行政费用支出从中扣除。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投保银行的保费、倒闭银行的残值、向中央银行借款、基金投资收益和从总基金中转移五个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保费缴纳 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固定的保险

23、费率,目前的年保险费率为0.05。为了降低大银行对单一保险费率的不满而采用了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费返还的方法。投保银行按季度分期缴纳保险费,若投保银行拖欠应缴纳的保费,则需要对拖欠部分按期收取利息,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8,应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为在存款保险范围内的合格存款总额与规定的保险费率之积。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五、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六)保险理赔 印度存款保险法详细规定了成员机构倒闭或停业后被保险存款理赔的有关原则:一旦成员银行倒闭或要求其进行清算或结束营业,或者成员银行的重组和合并方案获得当局批准并且生效后,DICGC将对每个存

24、款人进行赔付,在进行赔付前,应该扣除存款人对该银行所欠的遗留债务,并要求在5个月内完成对所有合格存款的赔付。成员机构对存款人的赔付可以通过DICGC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清算机构或其他机构两种方式进行支付,至于选择何种方式由DICGC审议通过来审定。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1995年12月29日,韩国制定了存款人保护法,标志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已经确立。1996年6月1日,韩国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KDIC),标志着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1997年1月1日,开始受理存款保险业务,4月30日开始收取第一笔保险费。标志着韩国存款保

25、险公司开始正常运营业务。1998年1月3日,第一次发行保险基金债券(3兆韩元)。成为同年韩国政府提出的为处理不良债权和金融再建进行财政援助计划的一部分。2001年12月21日,进行第一次金融机构破产财团的终结宣告,包括9家信用联合社。2002年5月6日,作为创立会员加入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标志着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走向存款保险及其他金融监管相关金融机构的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之路。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保险对象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的保险对象有:银行、保险公司(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公司)、投

26、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综合金融公司、相互储蓄银行。(二)保险保护和不保护的金融商品 存款保险保护的行业分为银行、投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保险公司、综合金融公司和相互储蓄银行等五大类。(三)保险限额与费率 韩国存款保险针对小额存款者进行优先保护的原则,为经营不良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一部分的资金保障。实行差别费率制,投保金融机构的类别不同,有不同的费率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四)保险基金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基金由金融机关提供的存款保险费构成。当金融机构发生资产问题或破产时,金融机构提供给存款人的存款由存款保险基

27、金代为支付。金融系统中支付存款保险费的机构有银行、投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保险公司、综合金融公司、相互储蓄银行等5类金融机构。从根据2002年制定的政府资金偿还对策而修订的存款者保护法来看,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调整时使用的“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和“(新)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分离。其中,“(新)存款保险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存在差异。其主要差异点是自2003年开始,从投保金融机构收取的存款保险费,成为“(新)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六、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五)主要业务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有以下主要业务:第一,对

28、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收缴保险金;第二,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第三,对停业和破产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保险金支付;第四,对经营不良或破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处置,包括对经营不良的机构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机构重组、财务援助等;第五,对经营不良的金融机构和财务企业进行造成经营不良的责任调查等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 台湾酝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来已久,但进展速度缓慢。1973年台湾“中央银行”已拟出存款保险制度草案,但直至1985年9月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才正式成立,历时12年之久。其宗旨是: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鼓励储蓄,维

29、持信用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台湾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机构“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总额为20亿元台币,目前实收资本额为19.55亿元,其中台湾“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各出资9.75亿元,其余由“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各出资100万元。该公司的最高决策单位是董事会,由7位董事组成,董事由“财政部”与“中央银行”指定。下设6个部门,即检查处、业务处、秘书室、会计处、人事室及法务室。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二)保险对象与存款种类 根据台湾存款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

30、构均可参加存款保险,这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境外银行在台湾的分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等。各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承保的存款种类为各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由金融机构确定用途的信托基金,不包括外币及外汇存款,信托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可转让定期存单,法人存款户的存款等。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三)保险限额与保险费 根据台湾存款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一存款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存款保险费按照基准日投保机构保额存款与保险费率之乘积计

31、算。保险费率由最初的0.05降至目前的0.015。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每半年缴付一次,第一次在1月份,第二次在7月份。两次保险费计算的基准日分别定为上年12月31日及当年6月30日。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七、中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四)赔付方式 一旦某投保机构付款能力发生问题,因不能履行义务而停业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该机构存款人办理赔付:根据停业机构账户记录及存款人提出的存款余额证明,按其保险金额直接以现金赔付。在同一地区寻找其他投保机构,对停业机构的存款人设立与其保额相等的存款。若在同一地区找不到合适的投保机构,则暂时

32、以存款保险公司名义继续经营,除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外,存款保险公司还应担任法定清理人,对停业机构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理,若清理结果表明停业机构尚有扶助其复业的必要时,经报台湾“财政部”核准对其贷款或购买资产,协助其复业。若停业机构无复业价值则予以清算。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一、目的与职能比较一、目的与职能比较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可分为单一职能和复合职能。单一职能就是指筹备资金分散风险,这个职能是每个实施存款保险职能的国家(地区)都具备的职能。复合职能是指除了分散风险这一职能外,还要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降低银行业的风险,以实现保护存款者利益的目的,这一职能即是金融监管职能。一般而

33、言,官办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均具备复合职能,而且权限很大。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组织形式比较二、组织形式比较(一)官办形式 官办形式是指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创办,并为其提供资本金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由于有政府做其坚强后盾,因此在建立大规模的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提供很高程度的保护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二)民办形式 民办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同业组织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形式,但实际上这种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一般都会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道义上的支持。采用此种方式,银行要负较重的责任,出现问题后,由银行同业间互助解决,因此从客观上抑制各会员银行从事过度的风险经营。但民办形式的存款保险机

34、构的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应付大规模的挤兑风潮,因此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的程度也较低。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二、组织形式比较二、组织形式比较(三)官民合办形式 官民合办形式是指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存款保险机构,这种形式吸收了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不但保持了拥有雄厚资金,对存款人提供较高程度的保护这一优势,而且由此种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吸收了金融机构参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方面的意见,在运作中比官办形式更切合实际。目前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这种方式。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三、机构设置比较三、机构设置比较 单一存款保险体制将全国(地区)金融机构

35、纳入其系统之内,保险基金相对集中,资金实力比较雄厚,而且可以在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保险方式、保险种类、银行检查评定标准等各方面做到全国(地区)统一,从某种角度说,保证了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而在复合存款保险体制下,保险基金相对分散,抵御风险的能力不高,且存款保险机构的政策不统一,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尽管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体制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各国(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都是全国(地区)性的而非区域性的。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一)保险对象 从各国对保险对象的确定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领土论”,即以实

36、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所属的地域为限来确定保险对象。这种方式下,存款保险对象包括该国全部银行及其国内各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但不包括该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如美国、英国、卢森堡等国均采用此种方式;另一种是“身份论”,即以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所属的金融机构为限来确定保险对象,这种方式下,存款保险对象为该国的各银行及其国内外的分支机构,但将外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如日本采用此种方式。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二)保障范围 各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从币种上看,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挪威、尼日利亚

37、等国,将本币存款与外币存款都纳入保障范围之内,也有一些国家,如日本、比利时、印度、巴拉圭等国,只保障本币存款,不保障外币存款。从存款的种类来看,除个别国家(如英国),将5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排除在外,各国都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引入保障范围之内。大多数国家都将银行同业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列在保障范围之外,这种做法是为了切实保护存款人(自然人)的利益,限制保险范围的扩大,并让大额存款户与银行共担风险,以促使起对银行进行必要的监督。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三)保险方式 从保险的分类来看,保险按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

38、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公布保险条例来实施的保险。这种保险由政府指定承保机构,并规定保险标的范围,凡在规定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必须投保,承保机构也必须承保,保险方与投保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自愿保险,是指保险方与投保方在平等互利、协议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实施的存款保险都属强制保险,如日本、英国、法国、肯尼亚等国,有的国家甚至以参加存款保险作为申请执照的先决条件。采用强制保险的优点在于其有助于为所有的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其缺点是有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竞争之嫌。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保险费收取方

39、式 存款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事先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银行倒闭事件)后,由基金提供赔偿。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方式,但各国在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上又不完全一致。(五)保险限额 保险限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存款保险机构对每一账户的最高赔偿额度。目前有少数几个国家如挪威、委内瑞拉等国,实行无限额承保制度,即对存款提供100的保障。银行由于有保险的全面保障,会失去谨慎管理的责任心,经营一些高风险的资产业务,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有保险限额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三节 各国(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四、业务运作方式比较(六)保险资金来源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保险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系统中的信用,而且关系到该制度能否有效地正常运行。保险资金来源一般包括政府提供地资金、各投保银行定期缴纳地保险费、投资收益及紧急状态下向财政部或中央银行融资。从政府提供的资金来看,很多国家都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但提供的额度、方式却不相同。从保险费收入及投资收益来看,各国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保险费收入在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有的国家保险费收入在保险资金来源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小。从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的融资额来看,尽管各国的借款额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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