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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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7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11 月 16 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 年 11 月 1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

2、产条件,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 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 管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

3、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 个人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 设施、 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

4、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 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 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 划和布局。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

5、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 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 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 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 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 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

6、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 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 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7、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 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 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8、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 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

9、订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 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 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 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

10、条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 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 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

11、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 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

12、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 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

13、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 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

14、在疑问,需要到 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 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 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 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

15、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 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 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 起 10 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 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

16、更 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 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 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 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 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 更

17、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 定的, 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 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18、,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 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 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 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 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许可范

19、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 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 不得索取或 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使用许可

20、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 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 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

21、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 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 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 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 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

22、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仍然使用危险化

23、学品 从事生产,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 地址、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 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 续,处 1 万元以上 3

2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 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 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 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

25、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 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 3 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 6 个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 全评价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

26、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五

27、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 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 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 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 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 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四十

28、六条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 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8 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 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 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29、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公 告告 2013 年第 3 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57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 年版) ,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 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 年版) 大类大类 中类中类 小类小类 详细说明详细说明 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 无机酸制造 无机碱制造 主要

30、指纯碱的生产活动。 无机盐制造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肥料制造 氮肥制造 指矿物氮肥及用化学方法制成含有作物营 养元素氮的化肥的生产活动。 磷肥制造 指以磷矿石为主要原料,用化学或物理方 法制成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磷的化肥的生产 活动。 农药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 指化学农药原药,以及经过机械粉碎、混 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 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涂料、 油墨、 颜料 及类似产品制造 涂料制造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 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 的生产活动。 染料制造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 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 合成材料制造 初级形态的塑 料及合成树脂

31、 制造 也称初级塑料或原状塑料的生产活动,包 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 的制造。 合成橡胶制造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 大类大类 中类中类 小类小类 详细说明详细说明 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 生产活动。 合成纤维单(聚 合)体的制造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 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 体的生产活动。 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 化学试剂和助 剂制造 指各种化学试剂、催化剂及专用助剂的生 产活动。 专项化学用品 制造 指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 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 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产品的生 产活动。 林产化学

32、产品 制造 指以林产品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加工 方法生产产品的活动。 环境污染处理 专用药剂材料 制造 指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等污染 物处理所专用的化学药剂及材料的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 造 香精、香料制造 指具有香气和香味,用于调配香精的物质 香料的生产,以及以多种天然香料和 合成香料为主要原料,并与其他辅料一起 按合理的配方和工艺调配制得的具有一定 香型的复杂混合物,主要用于各类加香产 品中的香精的生产活动。 医药制造 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 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 药制造 指供进一步加工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 产活动。 化学纤维 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 及纤维制造 化纤浆粕制造 指纺织

33、生产用粘胶纤维的基本原料生产活 动。 合成纤维制造 锦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酰胺纤维制造,指由尼龙 66 盐和聚 己内酰胺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 动。 涤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酯纤维制造,指以聚对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简称聚酯)为原料生产合成纤维 大类大类 中类中类 小类小类 详细说明详细说明 化学纤维 制造业 合成纤维制造 的活动。 腈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丙烯腈纤维制造,指以丙烯腈为主 要原料(含丙烯腈 85%以上)生产合成纤 维的活动。 维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乙烯醇纤维制造,指以聚乙烯醇为 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丙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丙烯纤维制造,指以聚丙烯为主要 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氨

34、纶纤维制造 也称聚氨酯纤维制造,指以聚氨基甲酸酯 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 3 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 ,从中选取 25 个小类 行业构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2013 年第 9 号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的

35、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 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 量的数量标准(2013 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2013 年 4 月 19 日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 年版) 序号序号 化学品名称化学品名称 别名别名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 / /年)年) CASCAS 号号 1 氯 液氯、氯气 180 7782-50-5 2 氨 液氨、氨气 360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1800 68476-85-7 4 硫化氢 180 7783-06-4 5

36、甲烷、天然气 1800 74-82-8(甲烷) 6 原油 180000 7 汽油(含甲醇汽油、 乙醇汽油) 、石脑油 7300 8006-61-9 (汽油) 8 氢 氢气 180 1333-74-0 9 苯(含粗苯) 1800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11 75-44-5 11 二氧化硫 730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360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18000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800 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360 75-21-8 序号序号 化学品名称化学品名称 别名别名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

37、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 / /年)年) CASCAS 号号 16 乙炔 电石气 40 74-86-2 17 氟化氢、氢氟酸 40 7664-39-3 18 氯乙烯 1800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 甲烷 18000 108-88-3 20 氰化氢、氢氰酸 40 74-90-8 21 乙烯 1800 74-85-1 22 三氯化磷 7300 7719-12-2 23 硝基苯 1800 98-95-3 24 苯乙烯 18000 100-42-5 25 环氧丙烷 360 75-56-9 26 一氯甲烷 1800 74-87-3 27 1,3-丁二烯 180 106-99-0 28

38、硫酸二甲酯 1800 77-78-1 29 氰化钠 1800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360 115-07-1 31 苯胺 1800 62-53-3 32 甲醚 1800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730 107-02-8 34 氯苯 180000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36000 108-05-4 36 二甲胺 360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2700 108-95-2 序号序号 化学品名称化学品名称 别名别名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 / /年)年) CASCAS 号号 38 四氯化钛 2700 7550-4

39、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3600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360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1800 77-47-4 42 二硫化碳 1800 75-15-0 43 乙烷 360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730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30 75-86-5 46 磷化氢 膦 40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800 107-30-2 48 三氟化硼 180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730 107-11-9 50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40、30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36000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8000 141-78-6 53 丙烯酸 180000 79-10-7 54 硝酸铵 180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2700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1800 67-66-3 57 甲基肼 1800 60-34-4 58 一甲胺 180 74-89-5 59 乙醛 360 75-07-0 序号序号 化学品名称化学品名称 别名别名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吨 / /年)年) CASCAS 号号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22 503-38-8

41、 61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三光气 33 32315-10-9 62 2,2-偶氮-二-(2,4- 二甲基戊腈) 偶氮二异庚腈 18000 4419-11-8 63 2,2-偶氮二异丁腈 18000 78-67-1 64 氯酸钠 3600 7775-9-9 65 氯酸钾 3600 3811-4-9 66 过氧化甲乙酮 360 1338-23-4 67 过氧化(二)苯甲酰 1800 94-36-0 68 硝化纤维素 360 9004-70-0 69 硝酸胍 7200 506-93-4 70 高氯酸铵 过氯酸铵 7200 7790-98-9 71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 酯 1800 614-45-9 72 N,N-二亚硝基五亚 甲基四胺 发泡剂 H 18000 101-25-7 73 硝基胍 1800 556-88-7 74 硝化甘油 36 55-63-0 75 乙醚 二乙(基)醚 360 60-29-7 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 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2.“CAS 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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