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4、新进矿的井
2、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6、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