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试题题库:行政处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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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题库一、单选题1.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B.保障行政处罚的规定C.监督行政处罚的设定D.只维护公共利益【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地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依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是立法依据B.宪法是立法依据C.法律是立法依据D.地方性法规是立法依据【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地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

2、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关于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授权B.任何国家机关都享有行政处罚权C.对于犯罪的相对人可以先给与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的手段表现为减损合法权益【答案】A【解析】对于行政处罚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第一,从主体上来看,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这首先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具有处罚权,但是那是在立法和司法范围内的处罚权,而不是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

3、都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置必须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哪个行政机关享有哪种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不能任意实施。第二,从对象上来看,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秩序是依法确立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大众必须遵守的统一规则。没有这种规则,社会生活将陷入混乱,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予以惩戒。此外,由于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能够对外产生实际影响。也就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类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第三,从行为方式上

4、来看,主要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减损权益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依法获得的合法权益的剥夺或者削减。比如通过罚款减损其财产权、通过限制人生自由减损其人生自由权等。增加义务是在当事人正常的法定义务之外通过额外义务的增加起到惩戒的作用。比如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第四,从行为性质上来看,行政处罚行为是一种惩戒行为,或者说一种负担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等授益行为相区别。正因为行政处罚的负担性,因而对其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规定,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关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5、A.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本法B.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法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本法D.具体领域的处罚行为认定也必须适用本法【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同时,该法总则部分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具体领域中,对于处罚行为的认定必须适用特别法律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5.关于处罚法定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据法定,包括法律、法规B.主体法定,指的是有权的行政机关C.对象法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6、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依据法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6.关于公正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同等情形同等对待B.同等对象同等对待C.同等情形和同等对象适用法律相同D.只要对象相同,就不能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答案】D【解析】公正指的是对于同样的情形必须要同等对待,对于同样的对象要同等对待。所谓同等对待指的是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同的处罚裁量。一言以概之,即必须做到同案同罚。但是如果案情事实不同,那么即使对象相同也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7.关于公开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

7、据公开B.程序公开C.结果公开D.内部会议也必须公开【答案】D【解析】公开则指的是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以及结果必须公开。公开是为了便于监督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内部会议可能是为作出行政处罚做准备的内部行为,因而不需要公开。8.关于过罚相当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B.不能以罚代刑C.根据违法行为具体状态来考量处罚行为的设定和决定D.对于虽然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但是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加重处罚【答案】D【解析】过罚相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于不需要设定行政处罚

8、的事实就不设定行政处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实,则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在个案中,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不当做出处罚决定,也不能以罚代刑。第三,如何实现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过罚相当呢。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考量处罚行为的设定和决定。9.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以教育代替处罚B.没有主观过错不罚C.从旧兼从轻原则D.首违不罚【答案】A【解析】处罚是最终选择,但是能够通过教育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则应该选择教育手段。在此次新法修改中,很多条款都体现了教育为先的思路。比如行政处罚法(2021

9、)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此外,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也体现了教育为先的思想。新法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10.关于救济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述申辩权是一种类型的

10、权利B.任何人都可以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C.听证属于救济原则的体现D.行政处罚机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答案】C【解析】救济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处罚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所谓陈述权指的是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所谓申辩权指的是就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举证辩解。这两项权利的作用是一方面给与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加其参与度,进而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则是为行政机关全面掌握违法事实提供机会。基于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对于违法事实全面掌握,否则就有可能在后续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承担不利后果。而行政机关依靠自己的力量调

11、查取证有时候很难全面掌握法律事实,因为有些事实只有当事人清楚。所以,通过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实际上也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好的调查取证。从程序上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总体来看,陈述申辩的机会有很多种形式,其中听证会就是较为规范和重要的表现。第二,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公民、

1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取救济。相对人只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民事赔偿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国家赔偿法(2012)第3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

13、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1.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范行政处罚的规定B.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C.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D.只维护公共利益【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地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关于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授权B.任何国家机关都享有行政处罚权C.对于犯罪的相对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D.行政处罚的手段表现为减损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答案】B【解析】对于行政处罚概念的理

15、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第一,从主体上来看,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这首先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具有处罚权,但是那是在立法和司法范围内的处罚权,而不是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置必须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哪个行政机关享有哪种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不能任意实施。第二,从对象上来看,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秩序是依法确立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大众必须遵守的统一规则。没有这种规则,社会生活将陷入混乱,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予以惩戒。此外,由于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能够对外产生实际影响。也就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类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第三,从行为方式上来看,主要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减损权益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依法获得的合法权益的剥夺或者削减。比如通过罚款减损其财产权、通过限制人生自由减损其人生自由权等。增加义务是在当事人正常的法定义务之外通过额外义务的增加起到惩戒的作用。比如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第四,从行为性质上来看,行政处

17、罚行为是一种惩戒行为,或者说一种负担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等授益行为相区别。正因为行政处罚的负担性,因而对其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规定,以防止处罚权的滥用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3.关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本法B.行政处罚的诉讼适用本法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本法D.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本法【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同时,该法总则部分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具体领域中,对于处罚行为的认定必须适用特别法律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诉讼,则适用行政

18、诉讼法。14.关于处罚法定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据法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B.主体法定,指的是有权的国家机关C.对象法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依据法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15.关于公开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据公开B.程序公开C.结果公开D.执法人员资格必须公开【答案】D【解析】公开则指的是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以及结果必

19、须公开。公开是为了便于监督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需要在执法时表明身份,但是不需要提前公开。16.关于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地域管辖主要解决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横向分配问题B.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一直坚持的是“违法行为地”原则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对地域管辖作出例外规定D.海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地域管辖主要解决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横向分配问题。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一直坚持的是“违法行为地”原则。2021年新法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其第22条规定:“行政处罚

20、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该条款规定了“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所在地。”这属于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17.关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B.被侵害人户籍所在地C.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D.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答案】B【解析】在互联网领域,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21、,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18.关于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级别管辖主要解决行政处罚决定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分配问题B.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答案】C【解析】2021年新法将上述内容继续进行了细化,并且分为两个条款进行规定。其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

22、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在我国执法实践中,大量的违法行为都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也存在由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因此,整体上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第二,该条款在级别管辖上规定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因此,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并没有明确。这也是本次修法过程中留下的一个悬念之一。有观点认为新法没有解决不当限制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旧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行政处罚权限定于“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或指导的权力,对于一些影响重大或涉及地方保护的案件,应该具有直接的执法权,因此,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当限制了中央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根据这一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中央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导致目前一些中央政府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本部门管辖权面临合法性难题。第三,对于级别管辖的例外规定,不像地域管辖那样进行了拓展,而是维持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权限。这表明在级别管辖上的审慎态度。第四,这一条款还应藏着一个宣示内容,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这本来是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则的题

24、中之义,无论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中都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因而起到宣示作用。19.关于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下列哪一观点是错误的( )A.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将行政处罚权下移,其他任何机关不具有这个权力B.省级政府并不是可以随意的将行政处罚权下移,而是必须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C.任何行政处罚权都可以下移D.对接下移行政处罚权的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且要求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

25、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该条款是对执法权下移的回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经济发达镇工作实际,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理顺县(市、区、旗)和经济发达镇的关系,做到权责相

26、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上述管理权限需要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暂时不具备条件下放的管理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加强相关立法,为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移的规定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27、第一,从决定主体来看,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将行政处罚权下移,其他任何机关不具有这个权力。这是考虑到我国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如果将行政处罚权下移的决定主体级别定的过低,可能会引起纠纷。第二,从条件来看,省级政府并不是可以随意的将行政处罚权下移,而是必须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第三,从下移的行政处罚权类型来看,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这意味着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都不得下移。第四,从承接主体来看,对接下移行政处罚权的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且要求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基于

28、“内部文件不对外”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应该公开,因此,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应当公布。第六,对于行政处罚权并不是一放了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20.关于行政处罚管辖争议的解决,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C.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D.不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

29、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条款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出现管辖权竞合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立案的先后顺序非常明确。在一审稿中规定的是由最先发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由于“发现”这一表述过于口语化,在适用中可能造成歧义,因而在二审稿和新法中修改为“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实际上,针对管辖权竞合的情形,在行政法上有相关规定的先例。行政诉讼法(2017)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0、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有时候无法通过先立案这一程序来判断管辖权归属,比如多个机关都没有立案,或者同时立案,又或者对立案的先后顺序产生争议。总之,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管辖权判断时,就应该进入协商程序。也即通过行政机关之间平等协商,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决定管辖权的归属。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就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某市甲区和乙区的人民政府都认为对某一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且无法通过立案来判断管辖权归属的,那么就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也就是某市政府指定管辖。第四,如果出现无法

31、通过立案先后来判断管辖权归属的情形,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由共同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在旧法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只规定了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种方式。而新法确定了“谁先立案谁管”、“协商确定谁来管”、“协商不成报请指定管辖”、“不经协商直接报请指定管辖”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来解决行政处罚中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新法的规定更加完善。21.关于行政处罚协助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命令其他行政机关协助B.协助事项可以超越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C.协

32、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制度D.与行政委托制度具有同质性【答案】C【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该条款属于对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规定。协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制度。其原理是:由于权力分工和资源配置的现状,导致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完成相关任务,而必须由其他机关予以帮助的行为。准确界定行政协助行为, 应当将其与行政法制度中一些容易被混淆的行为相区别。比如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因为各种原无法亲自实施行政职权时,将自己的行为权能转移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行

33、政机关或者公共管理组织实施的情形。二者的区别是:第一,职权归属不同,在委托行为中,受托机关原本不具有相关职权,其职权来源于委托机关,而且从理论上看其只能拥有行为权能,而不具有行政权能。而在行政协助行为中,作为协助主体的行政机关必须自己拥有一项行政职权,而且这一职权应该是请求机关所不具备的。第二,行为名义不同。在委托行为中,由于受托机关不具有真正的行政权能,因而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而在行政协助行为中,协助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措施。因为从本质上看,这就是它自己的行政行为。第三,责任承担不同。在委托行为中,由于职权和名义这两个要素的缺失,因而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

34、内实施相关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协助行为中,协助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因而必须自己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协助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由于涉及到跨部门的执法合作,因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之间一般不得仅仅基于私人关系决定是否协助。第二,从主体上看,存在着协助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其中,将要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请求机关,被请求提供帮助的是被请求机关。二者之间是请求和被请求的关系,而不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且二者间不一般不存在隶属关系。因为如果存在隶属关系则不需要通过协助制度来请求其他机关帮助,而是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帮助。第三,从协助事项的角度来看,协助主

35、体提出的协助事项必须是在被请求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如果超越职权其职权范围,则其可以拒绝。第三,从协助执行的原则来看,被请求机关在接到请求机关的协助请求时,必须依法进行协助。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一审稿中并没有“依法”两个字,其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予以协助。”在二审稿中增加了“依法协助”的规定,新法则延续了这一表述。可见“依法”两个字具有特殊的含义。其一,“依法”意味着被请求机关对协助事项具有一定的审查权,如果协助事项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则可以拒绝协助。其二,“依法”意味着被请求机关需要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其

36、行为虽然是应协助请求机关的请求作出,但是必须依法作出,因而如果出现违法情形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2.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案件移送指的是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B.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C.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D.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中对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答案】A【解析】基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合作原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相互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所谓案件移送制度就是行政执

37、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制度。其包括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这两种双向制度。行政处罚法(2017)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稿和二审稿的表述基本与此一致。可见,上述三个版本的条文中都只是规定了司法移送制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单向的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21年新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

38、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该条款可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

39、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对于这类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需要注意,新法用“应当”代替了前几稿中的“必须”。这一调整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提升。“应当”在法律条款的表述中就有必须的意思,其一般相对于“可以”而言。而“必须”相对口语化,而且体现了命令语气,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作为行为法的本质特征。其本质上是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而不是透过另外一个主体命令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为。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二,新法中新增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制度规定,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

40、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司法机关在查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上述现象,因而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新法的规定显然更加完善和科学。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过罚相当。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就不能课余刑事处罚。相应的,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

41、、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对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中对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23.关于责令改正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责令改正属于一种行政命令,是行政处罚的配套措施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C.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快速的回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D.责令改正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答案】B【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条款的内容一

42、直作为行政处罚的附带行为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法(2017)第23条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惩戒,包括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其一方面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惩戒,另一方面旨在通过增加行为人违法成本的方式对整个社会形成教育和指示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其并没不能直接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管理秩序的损害进行修复。比如对于一些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一些部门的做法就是不要求纠正,但是采取多次处罚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的 基本目的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

43、原则。而责令改正行为则可以弥补这一缺失。其可以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快速的回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行为性质上看,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它不直接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要求违法行为人做出某种具体的行为。从具体内容上来看,责令改正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前者适用于一些这会影响比较大、危害性比较强,而且可以立刻改正的行为。而后者则适用于一些需要一定时间才可以改正的行为。比如餐饮企业涉及到食品卫生问题或者环保问题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改正时间。24.关于没收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都应当没收B.依法应当退赔的,可

44、以不予没收C.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D.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一审稿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二审稿第27条地款规定:“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2021年新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制度旨在针对因违法行为产生金钱收益的情形。 相对于二审

45、稿来看,新法对于违法所得除了没收以外增加了退赔的规定。这说明对于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实际上可以不予没收。此外相对前两稿来看,对于违法所得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里有必要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进行区分。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违法所得”指的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而“非法财物”则指的是为实施违法行为而使

46、用的财产或者物品。25.关于一事不再罚制度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C.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既给与罚款处罚,又作出没收决定D.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判断主要看违法主体的数量【答案】B【解析】新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可见,新法延续了二审稿的基本内容。然而相对于旧法,这种表述上的变化对于促使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适用中的变化具

47、有重大意义。从内涵上看,现有规定中的一事不再罚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一事不再罚的前提是“同一个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不同的几个人实施了同一个违法行为,那么针对这几个当事人可以同时进行相同的处罚。第二,一事不再罚适用的难点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判断。法律规范说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一个违反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违法行为说认为“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法规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情形,但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但是基于这种论述,实际上还是无法得出“同一

48、违法行为”的标准。为了便于操作,“同一违法行为”应该指的是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确定的、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个违法行为可以和某一个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法构成条款相对应。从状态上看,这个行为应该已经完结,而不是处于持续状态。比如长时间的违章停车等。从归属上看,这个行为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不是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理解为同一行为主体在紧密连接的同一时间、空间内,基于同一意思而实施的一次行为。第三,从适用范围上来看,行政处罚法对于一事不再罚显然进行了限缩规定。这里的“罚”仅仅指的是罚款,而不包括其他的处罚。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似乎并不禁止对一个违法行为,由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类型处罚决定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行复字2007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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