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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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2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同意,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增补;如需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删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项目所在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

2、内容。5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 (包干制/酬金制)

3、方式选聘乙方对 (物业项目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湖州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

4、位于 。(总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测绘结果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具体情况为: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 按照约定,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参与工程的检查,或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项目建设阶段参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 甲方应当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5、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见附件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须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室内进入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建筑共用部位除外。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变频水泵、烟道、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安装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期限满后,共有部位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

6、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物业标识系统等。4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5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垃圾分类管理,观赏水景的日常清理。6协助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7管理甲方移交的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

7、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8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9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等措施,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0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第五条 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本合同服务标准应达到湖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具体内容与服务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标准见附件

8、4)。乙方提供的其他附加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一) ;(二) 。第三章 物业服务等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一)包干制- 5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1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编号物业类型物业费标准备注1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元/月平方米2多层住宅(带电梯)元/月平方米含或不含公共能耗3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含或不含公共能耗4

9、排屋元/月平方米5别墅元/月平方米6办公楼元/月平方米7商业元/月平方米8配套教育、医疗等物业元/月平方米9地下车位(库)元/月个10其他注:(1)公共能耗指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备运行的能耗费。(2)以上为示例,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2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日常分类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办公费用;(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10、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其他:。(二)酬金制- 6 -在预算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1具体预收标准如下:编号物业类型物业费标准备注1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元/月平方米2多层住宅(带电梯)元/月平方米含或不含公共能耗3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含或不含公共能耗4排屋元/月平方米5别墅元/月平方米6办公楼元/月平方米7商业元/月平方米8配套教育、医疗等物业元/月平方米9地下车位(库)元/月个10其他注:(1)公共能耗指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备运行的能耗费。(2)以上为示例,具体根

11、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2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其中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日常分类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办公费用;(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法定税费;(8)其他 : 。乙方应当于每年 (具体时间)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3乙方的酬金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 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12、;(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3)其他: 。4物业服务费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其他: 。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2)其他: 。- 7 - 7 -第七条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作出

13、减免的承诺;若甲方违反约定做出承诺的,应将承诺减免的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按 (季度、半年、年度)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当期最后一日前交纳。超过当期最后一日未交纳的,视为逾期。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等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交纳费用的 收取

14、违约金。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九条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耗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5);(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

15、纳;(三)其他: 。第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组织房屋装修垃圾清运,也可以委托乙方清运。委托乙方清运的,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垃圾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运至 (具体地点)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清运费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及管理成本约定如下:(一)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且租赁期限最长不

16、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或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后十二个月。乙方代为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经双方约定,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 %(最高不得超过15%)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8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 元/个月、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 %(最高不超过50%)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2车库(位)归甲方或其他业主所有,自用或自己出租的,车库(位)所有人应按车库 元/个月、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库(位)物业服务费。3机械车位具体收费标准:

17、。4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具体收费标准为: 。乙方提取的管理成本为:收入额的 %(最高不超过50%)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四)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 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 %(最高不得超过25%)为管理成本,税金按相关规定计算。(五)其他: 。第十二条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管理成本、税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乙方代管并单独列账,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

18、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对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审计费用由 (全体业主承担并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方式的,乙方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车辆保管、 等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按当事双方约定执行。若当事双方无约定的,乙方对物业内车库(位)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不

19、含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等责任。- 10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为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的实际业主,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业主的义务,同时甲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一)甲方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乙方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乙方开展有关工作。(二)协调、处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三)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验收通过的物业,并按照相关

20、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四)甲方应当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五)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八)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

21、合同。(九)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十)甲方应配合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十一)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征得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十二)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行。(十三)其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22、利义务。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当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二)在接管物业项目前,乙方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与甲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三)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其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未经承接验收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直至达到具备移交条件。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

2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五)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对应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七)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报备、违建信息报告、流动人口登记、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安装、文明宣传等工作;(八)乙方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九)乙方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

24、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并对其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等用途。(十一)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征得本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满三个月合同终止。(十二)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十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

25、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十四)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做好公示。乙方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五)其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因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

26、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 ;(二) ;(三) 。- 12 -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按下述方式确定: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止。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前期物业

27、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做好移交工作(包括由前期开办费用所购置的各类物业管理设备用具进行移交)。第二十三条 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13 -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8、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2物业构成明细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5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7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附件2物业构成明细类 型幢数套(单元)数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不带电梯)多层住宅(带电梯)排屋别墅商铺工业用房办公楼自行车库机动车车库会 所学 校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其他

29、合 计备 注附件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基本情况;二、承接查验内容;三、承接查验标准;四、承接查验时间、方法、程序及交接工作;五、资料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保修条款。附件4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具体按照招标文件对应内容)附件5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一、为使各位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本区域的公共能耗费用,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能耗包括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三、公共能耗费按 比例进行分摊。四、公共能耗费按 方式计算。五、公共能耗费按 收取。六、采取预交公共能耗费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预

30、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七、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公共能耗分摊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八、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的公共能耗费。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增补;如需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删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

31、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

32、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算是业主

33、。“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第三条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首位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继受人。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

34、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

35、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第七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相关费用。第八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九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四章 物

36、业使用维护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37、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的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卖受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上述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各相应买受人所有或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

38、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使用权的绿地等,仅具有使用权,不得私自改造、破坏。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房屋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

39、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十四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五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出租房屋时,不得违反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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