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治理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 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 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 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的; (七) 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