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音乐学院重要问题及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师院委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音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学院特指师范学院学院。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音乐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教学改革、安全稳定等负有共同的责任。党总支和行政之间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第二章
2、 议事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的重要事项,是指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安全稳定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决定中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 3.学院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工作安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
3、定、修改、废止; 5.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流动、学期工作安排,进修培训、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奖惩、人才引进计划、出国出境等重要人事事项; 6.招生与学生的毕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单笔经费开支3000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的调配等重要经济活动; 9.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10.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计划生育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11. 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以及教职工大会、分工会、离退休等工作中的
4、重要事项; 12.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继续教育、联合办学方面的重要事项; 13.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前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慎重考虑并达成共识,重要内容要向学校联系的领导汇报。 第八条 以下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涉及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 2
5、.涉及教学改革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3. 涉及教师引进、聘任、流动、进修培训、年度考核、晋升、奖励及师德师风等师资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4.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督促检查及处理事项; 6.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由党总支审核并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有关课程建设、教材选用; 2.有关学术活动; 3.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4.其他需要审核并把好政治关的事项。 第十条 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津贴分配方案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
6、益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事项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并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党总支书记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要支持党总支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
7、展、稳定和育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凡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政副职等,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及时存档备查。党总支纪检委员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分工会主席、教代会执委也应列席并参加讨论和研究。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书记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与书记共同主持。
8、党政联席会的其他成员也可以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程。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定意见,应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或联系领导报告。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 第十九条 任何个
9、人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经集体决定的事项,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列席人员、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决定,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保证决定事项得以顺利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奖励等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定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二
10、十三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重要的应急内容,可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联席会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二级教职工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与考核,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的情况将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音乐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审批后发布执行。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