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民族学院党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院党委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2、,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和行政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二)研究决定学院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
3、规章制度等;(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大额资金使用、经费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津贴发放、创收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学院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班主任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等重要事项;(七)研究决定学院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九)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社会
4、服务等重要事项;(十)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务公开有关事宜;(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相关重要问题;(十三)研究决定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等问题;(十四)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问题;(十五)研究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干部选拔推荐、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也可由党政副职提出,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第九条 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
6、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书面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第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
7、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归档。第四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