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2*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对六安市X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
2、道工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农委、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从202*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老宅基
3、地)复垦任务、工矿废弃地复垦面积、残次林地等农用地复耕任务等方面情况。各单位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第二章 年度自查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以及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对上一年度耕地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行组织自查,并于1月底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单位通报,并纳入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4、。第三章 期中检查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单位通报,纳入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第四章 期末考核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1月底前开展自查,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单位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5、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奖惩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单位,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X区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裕政办200754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