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逝者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存放和骨灰盒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第三条 殡葬救助坚持家庭承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工作方针,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第四条 具
2、有XX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殡葬救助:(一)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城乡低保对象;(四)重点优抚对象;(五)艾滋病患者。第五条 下列救助项目由殡仪馆与丧事经办人按照实际服务项目予以直接免除:(一)遗体接运费(指在XX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至县殡仪馆的费用);(二)遗体冷藏费(使用殡仪馆冷藏柜存放3天以内);(三)遗体火化费(含遗体平板炉火化、抬尸、消毒、简易告别、卫生费);(四)骨灰寄存费(在殡仪馆寄存1年以内);(五)普通骨灰盒费(价值220元以内)。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民政机构领取并
3、填写XX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相关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等)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民政机构对逝者相关证件和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七条 丧事承办人持乡镇(开发区)民政机构签署意见后的XX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相关有效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和基本丧葬服务救助手续。第八条 殡葬救助资金按照每位逝者救助基本丧葬费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所需资金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各项免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执行,据实结算,结余不返,未发
4、生的免费项目不可抵充其它消费项目。第九条 殡仪馆免除的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救助费,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事后向县财政部门报账,按季度进行结算。县财政部门在对殡仪馆的XX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资金结算清册等相关账目审核后,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拨付殡仪馆上一季度免除的基本殡葬救助资金。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基本殡葬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公安、物价、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各项证明的出具,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乡镇(开发区)民政机构、殡仪馆在办理审核殡葬救助申报手续时,对丧事经办人提供的申报表和各种证件进行审查,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第十二条 对在办理救助手续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殡葬服务单位虚报冒领基本殡葬救助费用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骗取救助费用的,除追回相关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