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方案为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民合法利权益,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及对象区各乡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二、退出原则(一)坚持自愿的原则(二)坚持有偿退出的原则(三)坚持有序退出的原则(四)坚持分类退出的原则(五)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补偿标准(一)宅基地补偿标准:参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类区片28000元/亩,类区片26000元/亩。(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围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没有利用价值的,不予补偿;2、围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利用价值的,根据评
2、估结果补偿;3、树木按评估价值补偿。四、退出条件(一)有偿退出的农民住房必须有保障,且人均安全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要求;(二)有偿退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的,不得享受补偿;(三)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不得在区申请新的宅基地;(四)有偿退出后,户籍无法迁入现居住地的,保留原户籍。原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变,但不得借设施农用地之名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在本村或他村居住;(五)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要求;(六)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不予退出。五、退出程序(一)村民自愿提出,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有偿退出申请,并提供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二)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上报
3、乡镇人民政府,同时通知本人,不得在原宅基地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不得种植树木。(三)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审查是否满足退出条件,符合要求的,上报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四)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退出公告。(五)公告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落界,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六)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委会和村民签订宅基地有偿退出协议,落实补偿费用,并将退出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六、时间安排4月30日至5月15日,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实施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
4、复垦复绿阶段。7月16日至7月30日,验收阶段。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审计、住建、扶贫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二)加强部门协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宅基地有偿退出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宅基地有偿退出是否符合政策,负责退出宅基地的权属变更登记等;自然资源局负
5、责审查退出的宅基地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负责宅基地地上附着物的评估,负责退出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财政局负责宅基地有偿退出费用的筹措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资金的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补偿费用和收益资金的审计工作;住建交通、扶贫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查宅基地有偿退出是否符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工作。(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深入细致的开展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听取农民意见,仔细甄别把关,做好公开公示,回应合理需求,解决实际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退出农民宅基地,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对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利益的,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