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法学网络课程证据法学网络课程主讲: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陈陈 群群E-mail:第三章 证据种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据的八大分类。教学重点和难点是证据的具体分类以及每项分类的具体特征与应用。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法律划分、法律规定(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二、具体形式(一)物证 1、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构成物证的物质材料,包括以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形式存在的,也有以场的形式存在的,如电磁场。物证的存在形式指物品和痕迹所处位置、环境、状态,与其他证
2、据的相互关系等。物证的内在属性指物品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物证的外部特征指物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痕迹实质上是物品的表面形态,是物品的物理化学特征的体现。2、特征(1)物证通过物品和痕迹来证明特征事实;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态起证明作用是物证与书证、音像证据等的根本区别。(2)物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实物验证”规则;“物证优先”规则。(3)物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3、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1)物证的分类实体证据痕迹证据微量证据气味证据(2)物证的表现形式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整体分离痕迹车辆痕迹笔迹文书制作过程中形成的痕迹人体与来自人体的物
3、质文书物质材料气态和液态物质违禁物品4、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 外国的证据学者一般认为,物证与其它证据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是以其存在形态或性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不仅指无生命的物体,如凶器、赃物等,而且有生命的物体,如人的身体也可以作为物证。人身的伤痕、断肢就可以作为伤害案件中的物证;人体的身高、体重、血型以及生理缺陷等也可以作为确定某种活动是谁所为的物证。实物可以作为证据,实物的照片、模型、图片等也可以作为物证。英美的证据法规定,实物证据不但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而且必须证明它是真实的,才可以被采纳。例如,当事人提出照片作为证据,除了必须确认它有关联性外,还必须由摄影者,熟悉拍摄的
4、背景和被拍摄的物品的人证明它是真实的,才具有可采性。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无此规定,物证是否可采用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确信自己的确信自由判断。外国有的证据学者,在关于物证分类的问题上认为,有些可以是直接证据,如能够直接证明主要待证事实的伪造文书和猥褒图画等;有些物证可以是间接证据,如只能证明供推理用的事实的物证。物证既可以是原如证据,如赃物的原物;也可以是传来证据,如赃物的照片等。(二)书证 狭义:书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广义:书证是指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休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
5、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这些物品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特征 内容上的思想性;证据作用的直观性;形式上的稳定性;载体的物质性。书证的表现形式 载体:纸张、金属、石块、木片、布帛等 记载方式: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种类:证件、文件、信件、标语、图纸、账册、单据、计划书、商标图案、书面遗嘱、传真、电报文告、合同书、房产证书、欠条、罚款决定书、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书证的分类(一)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
6、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而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二)根据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为标准,而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三)根据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按照书证制作方法以及构成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以及译本。以书证内容的表现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作为划分的标准,可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外国关于书证的立法和理论 1、英美法系对书证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证据法中,书面证据可分为三种,即文件证据、书面陈述和证言笔录。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书证的界定,范围较宽,
7、其中后两种与我国诉讼中书证的含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书证是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述的思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它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证书形式为证据方法;二是以证书内容供证明之用。证书以外的其他物件,足以表示人的思想的,也准用书证的规定。(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1)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2)英美法系:包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大陆法系:专指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3)有关“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的不同规定。2、证人证言的特征 证言内容具有特定性;证人具有不可代替
8、性;证言具有不稳定性。3、证人的能力(证人的条件)概念:证人的能力,又称证人的资格或条件,是指哪些人可以和应当作为证人,哪些要不能作为证人。内容:证人就当是在司法或者执法活动开始前就了解案情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才能作为证人;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通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应当是自由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身份上的优先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与证人能力有关的几个问题小孩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单位能否成为证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权要求取证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有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或者特殊语言提供
9、证言;有权客观、充分、独立地提供证据;有权依法对非法取证导侵权行为提出控告;刑诉中有权在侦查期间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有权要求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证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按时到场作证的义务;如实、全面提供证言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对与作证有关的情况保密的义务。外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和理论(一)证人的地位 1、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享有核心地位,美国更有所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的说法。(1)证人证言的范围非常广泛,表现形式多样。(2)整个诉讼证明过程几乎就是围绕收集、审查证人证言而进行的,程序设计以下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为中轴,具有鲜明的当事
10、人主义特色。(3)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分量。2、比较起来,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书面证据和物证的作用。一般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其对诉讼证据的规定包含在法典中。(二)证人的范围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人,并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称为第三人声明,与当事人陈述及鉴定结论等分章规定。(三)证人的资格 1、英美法系国家:受陪审团以及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对证人资格有较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陪审团或法官的主观臆断。2、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证人资格未作特别的限
11、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及采取自由心证主义的证据制度,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没有太多的必要性。(四)有关证人证言的程序规则 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比较比较复杂,作证的过程以当事人为主导,但法庭应当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理的控制。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由庭审法官主持,体现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询问证人由法官进行,法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在询问证人之后当事人向其提交的问题,法官可以令证人相互对质,或者令其与当事人对质等等。七、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与证人拒证特免权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与证人拒证特免权 (一)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1、轻微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二)证人拒证特免权 拒绝
12、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婚姻特免权;法律职业上的特免权;其他职业特免权;公务特免权;(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的特点1、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2、鉴定结论的事实针对性;3、鉴定结论的书面性;4、鉴定结论的确定性。鉴定的种类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痕迹鉴定;物品鉴定;工程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物价鉴定。鉴定人制度: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2、鉴定人需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3、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4、鉴定人为
13、诉讼参加人 外国关于鉴定结论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对鉴定人职能属性的界定 鉴定人被作为广义上的证人或充当一般证人来看待。(二)英美法系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三)英美法系关于鉴定结论的质疑程序(四)英美法系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 作业一:1、结合相关立法,论述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完善。2、教材P.48问题与思考第1题。(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1、当事人陈述证明作用的直接性;2、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特定性;3、当事人陈述的程序法定性;4、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
14、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刑事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他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六)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称为“视听资料”。2、视听资料的特点 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视听资
15、料证据具有动态直观性;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3、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有关原始内容审查判断有关纵横证据审查判断有关载体材料审查判断有关视听背景审查判断有关技术设备 外国关于视听资料的立法和理论 视听资料是当今许多国家广泛彩的证据,但外国立法尚未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而是将这一证据归入某一传统证据。但 1、将它的制作与窃听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2、讯问时使用录音 3、对录像证据的使用及其限制(七)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