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卫生健康局氟骨症药物治疗实施方案地方性氟中毒是一种分布广泛,危害严重的地方病。通过多年的防治,特别是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面实施,病区防治措施逐步得到落实,病情虽然逐渐得到控制但仍有现症患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健委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氟骨症患者救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目的为氟骨症患者提供救治服务,缓解患者临床症状,改善生活质量,指导科学开展药物治疗工作。二、治疗对象摸底调查中确诊的氟骨症患者。三、治疗要求(一)治疗疗程3个月为一个疗程,一年不超过两个疗程,疗程间隔3个月。(二)治疗对象的确定符合地方性氟骨症诊
2、断标准(WS1922008)临床诊断、年龄在65岁以下并能坚持服药至疗程结束者,均可选为治疗对象,采取患者自愿原则;因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正在服药患者、经常外出患者不得列为治疗对象(见附件1)。(三)治疗药物由乡镇卫生院在“三统一”平台上自行采购(经费由卫健局下拨,限额630元/人)。四、治疗方法1.采用“家庭病床”的治疗形式口服药物治疗。治疗药物采用抗骨质增生丸、布洛芬缓释胶囊两种药物组合,用量、服法见包装说明。布洛芬缓释胶囊一般连续使用不宜超过5天,如需继续治疗,应停药5天后再用药。2.对每个病人每次发30天药量,每次发药时要告诉患者下次领药的时间、地点,以免出现服药中断。发药时由治疗人员
3、定时定点发放,同时详细记录服药后的病情变化情况(见附件3)。五、质量控制(一)病历填写每个治疗的患者要建立病历档案,给药前将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填写在“治疗前”栏下相应的文字后,以“”号表示。在以后发药的同时,观察和记录患者服药后的病情变化和反应。疗程结束后,按照治疗前记录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复查,将变化情况填写在“治疗后”栏下相应的文字后。症状或体征消失者,以“”号表示,基本消失者以“”号表示,减轻者“”号表示,治疗前后无改变者以“+”号表示,并将疗效判定结果记入病历(见附件2、3)。(二)治疗医师1.从事氟骨症治疗工作的医师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掌握氟骨症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疗效判定标准,责任心强,吃苦耐劳。2.从事氟骨症治疗工作的医师应认真做好病程记录,不缺项,字迹清晰、规范。病历按患者名字进行编号,每村成册,每册包括花名册和病历(见附件3、4),以便查阅。3.建立病历时要让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留下患者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避免失联。(三)患者患者要能坚持服药至疗程结束,不得将药物转给他人或多人分服,以免影响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