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范文(一)加大审计前期调查的力度。“凡事预则立”,审计工作需要充分准备,审计前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如果不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就仓促上阵,审计质量就很难保证。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审前调查是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组织审计实施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是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在调查前,审计人员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结合审计项目的难易程度,拟定好需要调查的内容逐项列出调查提纲,同时考虑好调查所要达到的目的及其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布置好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并将以上事项制定出审前调查方案,以利审前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实施审前调查时,审计人员要根
2、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和审计项目的性质,分别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填报表格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进行调查,从正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另外也可以从侧面调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遵守经济秩序、资信和诚信记录等情况,如走访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先行测试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寻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减少审计实施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二)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龙头”。它是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一个综合性文档,通过统筹计划和安排,明确具体目标、细化内容、
3、突出重点;实施方案是执行审计和质量检查的标准,依照实施方案,可以明确审计人员审什么、怎么审、是什么,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人员的随意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严格要求审计组对所涉及的审计领域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是审计组的“作战计划”,是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路线图”。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要查阅了解过去
4、审计的情况,从促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效益出发,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在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紧紧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要提高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质量,必须注意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是明确审计目标,细化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为实现审计目标服务。细化审计内容就是要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有选择的确定需要查明的具体的经济事项。细化审计内容应该有确定的审计范围和重点,应该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结合以往
5、的审计成果,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三是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原则是应有利于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具有操作性,并且能够减少随意性,避免审计资源浪费。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不同,决定着审计步骤和方法不同,审计步骤和方法具有多样性。由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变化较多,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不一定都具有适用性。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适用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组长、主审及审计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明
6、确审计人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计项目档案,加强对审计方案执行及审计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三)建立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考核制度。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的体系已初步形成,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审计组长对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主审对审计组长负责,助审对主审负责。但由于审计质量标准不确定,日常考核工作不严格,导致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的体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继续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考核制度,从根本上促进审计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针对影响审计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因素,可采取的对策如下:一是提高对审
7、计实施方案的遵循性,确保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主要措施包括组织审计组全员参与对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写;组织参审人员学习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纠正等。二是推行审计日记制度和工作会议制度。实行审计日记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新举措。通过组织审计人员编写审计工作日记,描述审计工作轨迹,来反映审计人员的审计实施过程,便于审计组长和主审了解和掌握参审人员的工作情况,便于评价工作质量和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同时还应大力推行审计组工作会议制度。即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组工作会议,通过召开审计组工作会议,审计组内部能够得到更充分的沟通,便于集思广益,促进审计工作
8、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三是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用补充审计程序。加强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是提高审计实施过程中工作质量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水平的需要。因此,不仅要加强审计理论、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培训,而且还要注重先进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以及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使审计人员能够站在较高的起点上,以宽阔的视野从事审计工作,以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审计组内部要做到知人善任,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结合审计人员业务状况来分配审计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并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审计实施中使用必要的补充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四)完善审计审理程序,增加审
9、计实施质量控制环节。审计审理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必备程序,它对审计项目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审计审理制度作为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鉴于审计实施中对审计组工作质量缺少必要监督和制约的实际情况,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将审理工作的着力点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审理程序,提高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水平。另外,还要利用审理工作层次高、信息渠道多、反馈及时等优势,对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作用。此外,在必要的时候还要改革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实行审、处、执三分离,即
10、审计实施、审计处理、和审计督促整改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分别执行。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的牵制作用,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五)做好审计发现的综合分析工作,努力提高审计报告层次 。做好审计发现的综合分析工作,强化精品意识,提升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水平,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审计发现进行深加工。分析加工审计成果时,不能停留在发现问题的表面,应注意问题产生的根源、注意审计发现情况的内在联系、注意管理和控制上的重要缺陷。经过对审计发现情况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挖掘和加工后,找出最有价值的信息,为写好审计报告服务。二是审计报告立意层次要高。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信息应有利于被审计单位
11、加强内部控制,改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切忌泛泛而论,没有深度,没有重点。三是审计结论力求准确、客观。依据审计发现情况得出的审计结论,一定要体现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不可携带任何感情色彩,表达的意思应该简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四是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该直接指向审计发现问题产生的根源,便于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堵塞管理和控制上存在的漏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包括特派办、派驻审计局)和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试行。最近,我
12、们了解了部分审计机关试行办法的情况,发现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希望引起充分重视。一、“审计组长”的问题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目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所以,办法特别强调和特别明确了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质量控制责任。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任,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办法实施以后,如果沿袭以往的做法,会产生种种弊端。第一,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责任不清、
13、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办法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一个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在于第一次明确划分了审计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其中,审计组长承担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和责任,审计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更高层次上承担了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在明确划分这些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如果审计机关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一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造成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楚,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质量控制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后果。第二,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弱化”或削弱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14、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办法专门规定: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主审)履行其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要对授权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机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目的为了显示对一些审计项目的重视,或与被审计单位的“级别对等”。事实上在有些会谈中,“级别对等”是必要的,但领导不一定任组长;如果审计组工作需要领导出面,领导不担任组长也可以出面参加有关的会议。第三,在领导担任审计
15、组长的情况下,其质量控制职责实际多由“主审”担当;但是办法没有规定“主审”的质量控制责任。因此,这种做法无论对于领导还是“主审”,都是很不适当的。在加强审计组长质量控制责任的同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也应当主要考核组长履行质量控制责任的情况:对于履行职责优秀的,应当优先晋升或评定,反之应当推迟晋升或评定。二、收集审计证据的问题目前收集审计证据的最大问题是“滥取证”:一些审计人员收集了一些与所要证明的审计事项关系不大甚至无关的所谓“证据”,而且数量很大。“滥取证”造成审计人员的时间很紧张、不必要的审计档案太多,浪费了大量审计资源;而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却不充分,审计项目质量不高。特别是一些不
16、必要的取证工作很难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取证困难。办法针对收集审计证据的问题,做出一些新的、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只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于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才收集审计证据;此外的大多数审计事项可以不必收集审计证据,只在审计日记中记载查证过程和结果即可。办法的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审计人员收集证据的工作量,节约了审计时间、人力和费用,使之更能集中力量深入审查重点审计事项,集中精力查证所隐含的深层次问题。为了给审计人员提供一些收集审计证据的指导性意见,办法提出了审计证据的一些质量特征,即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合法性等“四性”。办法还要求审计人员要对取得的
17、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综合归纳;要将审计证据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与审计事项的相关程度排序;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某一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等等。在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有些审计人员对于上述规定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对待具体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证据,难以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最主要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审计过程就是收集、分析、判断审计证据的过程。因此,合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审计
18、证据的能力,并对审计证据做出适当的专业判断;就象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要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会计账目一样。收集审计证据的最终目标是“充分支持审计结论”,达不到这个目标的,就不是合格的审计证据。三、审计日记记录的问题实行审计日记制度,是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上的重大发展和创新。目前这项工作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第一,审计日记的记录时间仅限于现场审计阶段,这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办法规定:审计日记是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书面记录。一个审计项目实施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现场审计阶段、报告阶段。因此,从一个审计项目立项以后,参加该项目的审计人员就要开始记录审计日记,从编制审计工
19、作方案开始,经过审前调查、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起草修改审计报告,直到该项目发布(送达)审计报告的全过程,都要记录审计日记。对此,一些审计人员理解为,只有现场审计阶段才记日记,其他时间不记日记。这种理解明显不符合办法的规定精神。一个审计人员参加其中的一项工作,就要记录这项工作的日记。第二,何时记日记的问题。办法规定:审计人员要“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即每天都要记录当天的审计工作情况。一些审计事项可能持续几天,其间审计判断和结论可能泻艽蟊浠;这些变化及其依据都?逐日“记录下来,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依据。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当日来不及记录,才可能第二天补记前一天的工作情况。
20、四、审前调查的问题审前调查的问题有两个:第一,要不要每个审计项目都搞审前调查?第二,如何把握审前调查的时机?审前调查,以前在“方案准则”里也有规定,但是不够突出,特别是执行得不够好,大多数项目没搞审前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深入,走马观花,达不到质量控制的要求。办法实施后,一些审计人员还是对审前调查存有疑虑,或者认为“没必要”,或者限于时间要求“来不及”调查。对此,应当继续强调审前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审计机关二十年来的经验表明,编制审计方案的核心工作和前提是审前调查;一个审计项目搞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取决于审前调查。因此,办法重点加强了审前调查的规定,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先搞审前调查。当
21、然,根据每个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时间和人员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程度不同,审前调查可以灵活掌握和安排。例如较大规模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量多面广、分布范围广泛、情况复杂的,要安排比较多的人员和时间,进行比较深入的审前调查,反之,则可以安排相对简单的审前调查。关于审前调查的时机,也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办法规定,审前调查一般安排在编制工作方案之后、编制实施方案之前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再次调查,即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之前各调查一次。办法还规定,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如果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或拒绝审前调查,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通知书,然后再进行审前调查。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22、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参照执行”。但是一些审计机关感到,办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样适用于经济效益审计。审计署“五年规划”提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并重,要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到2007年,效益审计将占全部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这样,今后几年审计机关的效益审计项目将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效益审计也需要遵循一个质量控制办法,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建议审计署明确:审计机关的效益审计可以参照执行这个“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自4月1日才开始施行。目前贯彻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还不是很多、很深,以上只是调查中初步了解到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