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为规范全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号),现制定*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受理主体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条例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州县市政府部门负责受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受理方式及规范(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当面申请。行政机关接收当面申请,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申请,
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委托申请。对于委托申请情形,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行政机关发送申请表。(5)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确认申请内容和时间(一)确认申请内容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立即转入办理程序。对申请信息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二)确认申请时间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
3、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补正(一)补正情形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给予指导和说明。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补正条件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
4、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5.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6.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四、依申请公开情形(一)公开情形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提供该信息。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
5、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不予公开情形。1.国家秘密类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3.“三安全一稳定”类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6、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
7、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三)无法提供情形。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四)不予处理情形。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重复申请。申请人
8、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五)予以更正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
9、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五、办理方式(一)直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表述清楚的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二)协同办理根据申请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将拟答复意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上级行政机关。(三)会商办理根据申请内容,对疑难、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汇报有关负责人,会同相关部门
10、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四)征求第三方意见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五)共同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
11、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六、办理期限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七、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八、送达依申请公开政府
12、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一)当面送达。当面提供的,申请人需签收确认。(二)邮寄送达。邮政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保留好邮寄单据。(三)互联网送达。通过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四)传真送达。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传真送达方式发送答复书,并联系申请人回传传真回执。九、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单位答复意见;法律顾问建议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采取保存纸质原件、扫描电子文档等方式建立台账,并装卷、存储归档。同时,可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检索、分析和运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