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X市城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包括配建地下车位和单建地下车位。配建地下车位是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含利用地形坡度修建的车位、车库(架
2、空层)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等;单建地下车位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车位。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停车位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等工作。市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20%确定出让底价。第五条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转让、出租及抵押
3、)。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比例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第六条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地下停车位登记时不再征收土地价款。第七条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第八条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第九条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其产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均需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地下建筑”。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