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区(高新区)建立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2*72号)、XX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2*125号)、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
2、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报请区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区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四)区政府对外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五)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六)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二、提前介入的启动对列入提前介入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按以下规定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区法制办商请提
3、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二)区政府办公室启动。对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上报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区法制办提前介入,并通知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法制办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 三、提前介入的方式 区法制办在收到提前介入函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三)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会;(四)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多方会谈;(五)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研究论证。 四、工作要求(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加强与区法制办的沟通联系,确保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落到实处。(二)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区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将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三)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区法制办提前介入、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政府办公室应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