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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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我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产城一体,青山绿水新”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区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

2、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发改、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三)目标任务。加大保护现有自然湿地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区区级湿地公园达1处,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四)建立湿地

3、分级体系。根据湿地的重要程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对湿地实行功能管制和分级管理。区农林水利局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对我区重要湿地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理处落实,不再列出)(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区财政

4、局、区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区、乡(镇)、街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区、乡(镇)、街道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修复与监督工作。加强区、乡(镇)、街道湿地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居委)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通过设立湿地公园、种

5、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在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并报市林业局和市环保局备案。(区农林水利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七)制订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湿地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

6、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区发改、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环保、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交通分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区下达的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审批,尽量少占。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区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升湿地生

7、态功能。至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重点在高塘湖等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修复,稳定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种群规模不缩减。(区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区效能办、区农林水利局、区统计局、区发改委、

8、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依据湿地的生态区位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源、防洪抗旱、养殖航运、生态旅游等特征,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向湿地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

9、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开矿、污染物排放、湿地生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的管理。科学确定湿地季节性水位、野生生物资源利用量、采砂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

10、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实行约谈。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能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

11、,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积极扩大湿地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基础上,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作,采取移民建镇、种植水生蔬菜、花卉和发展生态养殖业等举措,建立退耕退养还湿的长效机制,要强化政策支持,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科学开展湿地功能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退耕还湿、轮渔禁渔限渔、

12、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交通便捷和景观资源条件较好的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促进保护与科研、宣教、生态旅游等相结合;对鸟类众多的湖泊湿地,通过拆除围网,实施生态移民,加大水草种植力度,恢复湖泊湿地环境;对饮用水源地的湿地,坚持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开展陆生、水生植被恢复,营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要积极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维护河流自然岸线,防止滥占洲滩等破坏行为。对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区域,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发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区

13、财政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参与)(十七)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保障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依据不同利用方式对湿地水位的需求差异,采取季节性的水位调控方式,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全区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参与)(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区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

14、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区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市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二十)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区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配合市级建立湿地监管平

15、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等参与)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科学保护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等参与)(二十二)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

16、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开展区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二十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世界湿地日、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

17、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区农林水利局、区教育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牵头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2月底前2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2月底前3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区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等2018年5月底前4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2018年2月底前5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2018年8月底前6各地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2018年2月底前7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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