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
2、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3、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国发 20112011 40 40 号)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
4、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建质201166号)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建市2007920079号号)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5、(建办市201138号)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 20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建
6、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1992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l4620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04年8月中国建筑工业
7、出版社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施工升降机GB/T10054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安全网GB5725 安全帽GB2118 安全带GB6095 GBT 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5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JGJ3
8、00-2013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 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T292-20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JGJ305-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GJ146-20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GB12523-2011_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GBZ158-2003_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讲演稿2004年安全生产统计数字: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同比减少155545起、少死亡315人,分别下降16.
9、22%和0.2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721起,死亡10180人,同比增加72起、少死亡493人,分别上升2.72%和减少4.6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115起,死亡1670人,同比少死亡66人,下降3.8%;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60人,同比少死亡30人,下降3.61%。2000-2003年,全省发生各类伤亡事故件数分别为62809件、47422件、59684件、47607件,死亡7731人、7325人、7214人、6199人;发生一次死亡10的特大事故件数分别为22件、12件、9件、4 件,死亡418人、188人、151人、59人。2004年四川全省
10、共 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9942件,死亡6492人,直接经济损失22252.73万元。与上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19.55%,死亡人数下降4.51%,但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64%。全省2004年一共发生特大事故12件,死亡234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1.46%和13.12%;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2.50%和18.60%。我省建筑施工全年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9起,死亡52人,与去年同期比较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
11、下降了13%和17%。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珍重健康!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
12、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_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
13、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14、,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摘自十六大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38)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
15、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建设部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尊重科学,严格执行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各种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管,是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温家宝总理对建设部的批示“建设工程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
16、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利益。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的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的批示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简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7、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又一重要法规。条例共分 8 章 71 条,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必要性第一,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形势严峻,建设工程生产行业的安全事故和隐患不容忽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建设工程
18、中各安全生产主体的行为,明确他们的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2003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10个省、市检查后,给全国人大汇报时提出的主要问题:1、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2、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3、工程招标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严重;、工程招标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严重;4、建筑领域腐败现象严重。、建筑领域腐败现象严重。建设部汪部长在全国宣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二是建设工程
19、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多限于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缺少日生产的监督管理多限于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四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四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助和处理。谭新亚副厅长在全省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
20、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讲话: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二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普遍较差。四是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普遍较差。五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五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第二,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特别是明确划分了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政府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立法混乱现象,提高
21、建设工程行业的立法水平。(二)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直接目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间接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根本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及建设工程定义的规定。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本条例是调整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2、的法规。一方面是调整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条例的第 2、3、4、7 章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调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以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实施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活动而产生的监督管理关系(条例的第
23、5、6、7 章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次,从地域效力来看,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所有领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再次,本条第 2 款对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这一法律术语进行了解释,这一解释从另一方面也界定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不仅包括建筑工程,也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具体含义 建筑工程:指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的工程;土木工程:指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
24、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等公共工程的新建、扩建、修理和拆除;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指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中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指对一切建筑物和公共构筑物的内外维修、维护、装修。例外:条例第 69 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条例第70条规定,“军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规定。安全第一的方针,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生产活动中首要的是保证安全,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25、产安全。安全第一首先是一种安全意识,就是从事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主体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需要首先树立的一种意识。安全第一还反映在安全生产的具体保障措施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最终要靠明确从事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主体的职责和确定其法律责任来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要以预防为首要的指导思想,在发生事故之后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是不得已的办法。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它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
26、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设施。在各种特殊情形下的作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有: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安全物资、电器设备材料、安全设施材料、中小型机具的供应商,提供起重机械、施工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测的机构等。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27、应用,推进科学管理作出规定,表明国家对建设工程活动中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在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建设单位查询有关资
28、料时应当及时提供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来源:1、由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2、从工程毗邻的单位获取;3、建设单位本身已有的资料;4、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得来的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要求:1、具有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2、具有科学性,数据准确;3、具有完整性,资料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气象及水文等有关部门、机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推诿。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29、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不得对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各方责任主体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出了基本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
30、、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本条是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和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已
31、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含: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以及今后要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经确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具有安全许可
32、证、已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要求:无论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还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安全措施资料后,应当尽快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
33、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本条是对拆除工程的特别规定。建筑法第 50 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设部 2001 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爆破与拆除工程列为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序列,并对取得该资质的具体条件、承包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条例规定,拆除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来承担。对于一些特别拆除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34、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本条是对勘察单位的安全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
35、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部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一)勘察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勘察单位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2、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作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生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款)。(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
36、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三)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察操作规程勘察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作业时严格执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现场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37、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本条是对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专业性强,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一)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38、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2、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职工生命财产和健康不受损失。(二)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1、下列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1)地下管线的防护。(2)外线电路的防护;(3)深基坑工程;(4)对于特殊结构的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模板支撑系统结构图及计算
39、书。(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四)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本着“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设计质量,因此应当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建筑法第 73 条对设计单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2、73 和本条例第 58 条对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设计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三、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
40、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条是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位。监理的职责就是对各个环节
41、起到把关作用。因此,本条就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责任作了规定。(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施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6、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
43、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控制,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是指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时要承担监理责任。四、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本条是关于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44、安全责任 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八类: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1、对于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管理范围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证书。3、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上述产品时,应同时提供生产许
45、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整机检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合格证等。4、对未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管理范围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5、进口机械设备和配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特别是起重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如塔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变幅(行走)限位、卷筒保险、吊钩保险;施工升降机的安全器、安全钩、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重量限制器;施工机械的各传动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等,这
46、些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直接影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五、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本条是关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二)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
47、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1、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2、各工作机构;3、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4、各电气、液压系统;5、各部位零部件等。(三)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1、国家明令淘汰的;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4、检测不合格的。六、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48、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本条是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规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整体提升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二级二个等级。对于自升式模板等的安装、拆卸单位,目前还未纳入资质
49、管理范围。(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拆装方案一般包括:1、安装、拆卸施工的作业环境;2、安装条件、安装拆卸作业前的检查、安装制度;3、安装工艺流程及安装要点;4、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5、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6、拆卸工艺流程及拆卸要点;7、各工序、各部位有关的安全措施;8、安装、拆卸安全注意事项。(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50、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严格履行双方交接验收签字手续。自检项目及双方交接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电气装置、安全装置(包括各种限位、保险、限制器等)、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2、金属结构、连接件、吊笼、导轨架、附墙架梯子、信道、司机室和走台等;3、防护装置;4、传动机构、动力设备、升降动力控制台;5、制动器、防坠防倾装置、安全器;6、吊钩、钢丝绳及其连接;7、液压系统;8、滑轮组、滑轮组的轴和固定零件;9、架体结构、架体悬挑长度、架体高度、附着支撑结构、架体的防护;10、各部位连接紧固件及连接紧固情况等。七、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产权单位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