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与应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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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影响与应对提纲 一、建筑业“营改增”进程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 四、“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五、“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六、“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七、“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2 一、一、建筑业建筑业“营改增营改增”进程进程为什么要进行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营改增”?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3案例导入

2、 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2000)广法行初字第1号4解析: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对其在建筑现现场制造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5 国税函2000790号: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

3、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6思考:因税法对建筑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工程建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为模糊,唯一明确的仅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但无施工现场及预制构件的相关界定,给税局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认定空间,也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税务风险。7建议:1、项目拌合站及预制场应尽量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范围内,以免被税局认定为不属于施工现场而缴纳增值税。8 2、对钢结构的加工等应尽量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即不要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以免被税局按委托加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视同销售征

4、收增值税;9 3、对钢筋绑扎安装等劳务分包合同,应签订为钢筋作业劳务承包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加工”等语句,以免被税局认定为属加工劳务合同而要求其缴纳增值税。10 4、施工项目与内部独立核算的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拌合合同时,因混凝土拌合属施工工序一部分,故合同名称及工作内容均可签订为“混凝土拌合施工”,且尽量避免出现“加工”、“运输”等语句,如“混凝土运输车”可更改为“混凝土罐车”,“运输”更改为“输送”,以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不是在工程现场施工。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底)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

5、。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12“营改增”进程 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财税部门以财税2011110号文下发,此为“营改增”的纲领性政策。13 财税2011110号文中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计税方式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4 同日,即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1个行业:交通运输业 6个现

6、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5“1+6营改增营改增”地区试点日期:地区试点日期:2012年1月1日 上海 2012年9月1日 北京 2012年10月1日 江苏、安徽 2012年11月1日 福建、广东 2012年12月1日 天津、浙江、湖北16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17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

7、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18 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而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因此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暂缓试点。19 2013年5月24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8、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另外,将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自自2013年年8月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日起,在全国开展“1+7营改营改增增”20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含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1 2013年12月12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106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337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营改增试点。22最新消息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答记者问:中国将在一两年内将增值税推广至行业,将建筑业、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预计建筑业“营改增”2014年下半年开始,最迟

9、“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实施。23二、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一)原理不同(一)原理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我国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和税收来源,占地方税收收入1/3以上,由于重复征税特征(税基中不扣除成本),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24(二)管理方式不同(二)管理方式不同 增值税一般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一般由地税局征收。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专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因此,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25 1、开具环节:(1)没有经济

10、行为,虚开发票,帮助取得方逃税,触犯刑法,后果严重;26 新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728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

11、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案例:中石油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中石油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1.21.2亿亿 获利获利6060余万余万 中石油潍坊分公司业务员刘某,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手卖给他人。潍城警方经过调查,将刘某抓获。据悉,自2010年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余元。目前,警方已查实其中的近6000万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60余万元。刘某已于6月底被移送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联系了很多客户,将这些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购买柴油的业务记到自己名下,刘某不但增加了业务量,而且给这些“散户”一些好处。刘某让这些“散户”买油时将购油款通过

12、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或者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打到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的账上,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两家公司买的油,刘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这两家公司。另外,这两家公司也找了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通过刘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潍坊分公司购买柴油,刘某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这两家公司。安丘源丰煤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炭有限公司潍坊坤宝经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贸有限公司散散户户散散户户散散户户中石油潍中石油潍坊分公司坊分公司第三方企第三方企业业某钢铁公某钢铁公司司(2)由于各类原因,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时,税务管理流程较为复杂。30 2、取得环节:经济行为应取得专用发票,由于疏忽,而未取得

13、;取得专用发票后,未及时到税务局认证,使得进项税额作废(180天内);取得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仍然做了抵扣,客观上形成偷漏税款。31例如: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2(三)计税方法的不同(三)计税方法的不同 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对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包人计税方法允许总包款扣除分包款后差额纳税。33 但是,对再分包能否差额纳税

14、,实务中各地税务征管不一致。有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分包违法不予差额纳税!其实,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年实施的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已修改为:纳税纳税人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4 无论总分包还是再分包,就算允许差额纳税,如果当期某项目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

15、抵!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收入额*税率成本费用额*税率(理论上)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收入额成本费用额)*税率36 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税率37(四)税率不同(四)税率不同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 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8 三、三、建筑业建筑业“营改增营改增”后税负

16、变化分析后税负变化分析 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2013年年初住建部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将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形成文件,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39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110号文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40主要原因 1、人工成本也就是劳动者报酬,这部分占总产值的比重越来越高。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

17、本普遍较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人工成本大,而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41 2、不能确定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 目前营业税体系下,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纯劳务部分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纯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税率,因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又少了。42 3、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隧道出渣可用于本工程的石料、石粉等,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43 4、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

18、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一些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 5、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简易办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 6、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7、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6 8、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以建筑安装业遇到的“塔吊租赁”为例:47(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如果不仅提供

19、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48(4)“营改增”方案规定:以试点日期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办法税率为3%,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49(5)“营改增”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5%税率)。(6)还有地方税局认为该行为属于利用工程机械提供工程服务,仍然

20、适用营业税建筑业的范畴,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50 9、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而目前金融保险业尚未纳入“营改增”,也无法取得抵扣发票。51 10、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的困难。建筑施工企业集团通常存在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的情况,如果改征增值税,由于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将会导致进项税难以抵扣。52 四、四、“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一是一是国家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及项目需同国家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及项目需同步改变。步改变。建筑业的特性之一是先有售价,再进行生产。由于营业税

21、是价内税,现行的预算编制办法采用成本加税金加利润编制而成。如果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则国家相关部门应同时对建筑业预算编制办法及内容进行修改。53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仍需计入相关成本。54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也要重新进行编制。所以,营业

22、税改增值税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55 五五、“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一,对收入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收入降低收入降低营改增前收入营改增前收入5000万元万元营收增后收入营收增后收入4504.5万元(万元(5000/1.11)下降下降9.91%5657 第二,对毛利润指标的影响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不到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不到8.64%,企业利润将会下降,企业利润将会下降收入50

23、004504.5成本40003654.5税金150利润850850 第三、对资产负债指标的影响 受剔除进项税额影响,预计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类价值金额将会下降,应付账款等负债项目金额也会下降;58 第四,对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税务部门会集中清理因时间性差异和历史原因形成的营业税历史欠税;增值税征管远比营业税严格,基本属于即期负债,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59 六六、“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第一,对企业管理文化、管理意识的影响第一,对企业

24、管理文化、管理意识的影响“营改增营改增”绝不仅是税务管理或财务会计绝不仅是税务管理或财务会计核算处理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管理方核算处理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重大变革。方面面的重大变革。“营改增营改增”将对企业将对企业的的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资质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资质管理、供应商选择、制度流程、税收负担、管理、供应商选择、制度流程、税收负担、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等带来一等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系列重大影响和挑战。60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的多少最关键的是营业额的多少,不存在购进抵扣环节,公司与涉

25、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营改增后,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营销模式的组织设计与会计的正确核算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发票有关。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扩散!门、技术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扩散!61 第二、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第二、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管理要改变仅仅抓施工生产管理而设计、研发、服务落后的状况,要大力增强企业的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

26、化管理,同时要加速资产折旧,鼓励设备更新。62 建筑业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征收,“营改增”后需要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考虑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63 第三、对资质共享的影响第三、对资质共享的影响 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将增加集团整体税负。建议对现有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64 在施工企业,内部分包普遍存在,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许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在营业税下

27、,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用关系不大。65 但在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可分。如果内部分包项目在采购、租赁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内部分包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此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66 第四、对市场营销的影响

28、第四、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营改增”后要求对建筑企业现有投标方式进行调整,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同时呼吁主管部门调整投标报价,企业内部做好市场营销模式的梳理和调整。67 第五、对外部采购的影响第五、对外部采购的影响 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面进行调整,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当然,切忌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计公司采购成本,价格谈判时要明确价税标准。68 第六、对合同管理的影响第六、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需要对采购、销售、总分包等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合同,需关注增值税

29、专用发票取得的规定。69 第七、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第七、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一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现行的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70 二二需要修订有关预算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等 三需要修订包括税款清算、物资采购等方三需要修订包括税款清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资金管理面的资金管理71 第八、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第八、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征管方式可能两种情况:一、“项目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法人总部集中清缴”;

30、72汇总纳税具体办法 (1)总分机构分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2)分机构不得抵扣进项;(3)总分机构抵扣凭证各自认证;(4)数据传递;(5)按月(季)在法人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73 如按照上述征管方式处理,公司法人所属项目众多,进项税、销项税频繁发生,且涉及不同税源地,将对总机构的税务管理能力提出重大挑战。74 二、“以分公司(项目部)为纳税主体,总分机构各自作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75 1、分公司(项目部)发生亏损后进项税的处理。以分公司(项目部)为纳税主体,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才能以分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开出增值税发票。尤其是项目部属于临时机构,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将注销。一旦项目发生亏损,

31、多出的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如果退税,将涉及跨地区增值税进项税退税问题;如果转回公司法人,将面对两个纳税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而无法抵扣。76 2、将加大分公司(项目部)税务管理成本。由于建筑施工项目不固定,人员变动较大,必将增大税务管理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购买税控设备等。3、冲击物资(设备)的集中采购模式77 七七、“营改增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第一、加强“营改增营改增”政策学习和培训政策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营改增”的积极意义,改革最终会减少重复征税,调整产业机构,长远来看,会合理降低企业税负。78 第二、结合企业特点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第二、结合企业特

32、点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增值税为价外税,与营业税差异较大,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变得十分复杂,建筑企业可结合研发、设计、制作、安装、检测一体化的产业链,以合理减轻税负为核心,建立一套有特色的业务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79 当前阶段,主要是做好采购管理的应对工当前阶段,主要是做好采购管理的应对工作:作:梳理优化现有各类采购业务模式梳理优化现有各类采购业务模式 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现有采购业务模式需符合增值税“票、款、货”三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

33、劳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一致80 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 营改增后,基于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无差异的前提下,即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对后期企业产生的销售利润相等的条件下,测算不同情境下供应商的价格平衡点,从而将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的报价调整到统一标准下进行评审。81 明确现有各类采购业务明确现有各类采购业务计税计税规则规则 结合目前现有政策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原增值税征收范围及2013年“1+7”试点政策明确新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以后随“营改增”进程不断更新。同时,针对各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分析其相应税率及进项税抵扣规则,并

34、在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实现后期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82 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 企业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现有的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补充其相关税务信息;二是针对新入围的供应商,应要求其及时、准确填报相应税务信息,从而逐步完善供应商信息库。83 第三、第三、重新建立重新建立企业企业增值税管控体系。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企业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立增值税涉

35、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84 尤其要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管的严格性,必须单独制定一套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85 第四、开展第四、开展“营改增营改增”框架下的税收筹划框架下的税收筹划 提前获取成本费用发票,推迟开具销售收入发票 递延纳税的筹划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筹划 交易模式的筹划考虑EPC模式 融资模式的纳税筹划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等86 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规定:“营改增”企业原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如“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可申请“营改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87 第五、配备充足的专业力量。第五、配备充足的专业力量。人力资源的投入一般会产出经济效益,通过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规避税务风险,取得税务利益。另外可聘请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营改增”的过渡。88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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