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 言 一、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二、学习要求 一、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 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也是非法 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取得的考试课 程。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建成的,无论是市 场的培育、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还是市场的宏观 调控都需要政府依法进行,这就是经济法存在的主 要理由。 一、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从课程体系的视角,经济法一般被细分为基础 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经 济
2、程序法等五个部分。 重点阐述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理论,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主要在 解决市场主体准入、市场培育、调控市场运行秩序 等领域发挥作用。其中市场主体准入强调法定原则, 通过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类型及其规格,有利于 主体利益的保障以及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维护。 一、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我国目前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及公司,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主体进入市场, 才可以使主体站在一个相同的起跑线上,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共同发展。市场是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场 所,同时要明确市场行为的游戏规则,以实现主体 的公平竞争。否则就会出现垄断等背离竞争秩序的 情形,损害市
3、场竞争秩序,因此合同法律规则、公 平竞争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等都是市场经济所不 可或缺的。 一、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宏观调控关系的目的在于矫正市场本身的缺陷, 同时政府要实现干预市场手段的根本性转变,不能 再依靠行政等计划经济的手段,而是要依赖于金融 等为主导的干预手段,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 互为补充,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程序法 则为市场主体解决纠纷问题、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 程序性的救济,无论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经济审 判,都是在适用经济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具有 法律效力的决断。 二、学习要求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单纯地学 会本身意义并不大,应该在学会的基础上,能够运
4、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解释并解决现实社会经济生活 中存在的经济法律问题。 研究经济法,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 二、学习要求 要坚持体系性的方法,不但掌握具体制度的构 成要素及其法律效率,明确制度存在的价值,而且 要进行知识的扩展,坚持知识的体系,把知识点进 行扩展,以分析现实生活中存在经济法律问题;要 发挥案例在知识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案 例阐述制度,实现对知识理解能力的深化,另一方 面通过具体的案例设计来促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入学 习;强化经济法与经济学等课程之间的,促进法律 制度与经济原理之间的衔接;吸收最新的法学研究 及经济立法成果,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法律
5、推理等 原理,提高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学 习 目 标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基本 原则、地位、作用; 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经济法律 责任的概念、特征;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经济法 律责任的原则及类型。 学 习 目 标 能初步判别社会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能应用经济法律责任的理论解释对经济违法 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
6、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自人类社会有了阶 级和国家就已出现(见图1-1)。 图1-1 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相 关 链 接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 尽管“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 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 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但开始 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 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 家进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 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 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 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然法典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得以区 分的标志,是其内在规定性的体现,具有确定性。 首
7、先,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 其次,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 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 再次,市场自主与国家干预的不分离,是确立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现实地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 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 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之法。 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 调整目的 包括范围 市场 主体关系 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 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 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8、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 业法、公司法等 市场 监督关系 重在发挥国家培育市场的功能, 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安全 的市场交易环境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 调控关系 通过经济法律的功能对市场运行 进行适时的调控,重点解决市场 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 均衡等方面的问题 财政税收法、会计审计法、 金融法、计划法等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经济法的特点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特点 基于对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的理解,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 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
9、. 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3.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重要的、体系严密的法律部 门,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见图1-2)。 图1-2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 全面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 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 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 并为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
10、 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 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由于调整不同的商品经济 关系,各具不同的原理,如表1-2所示。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 如表1-3所示。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表1-2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经济法 民法 调整 对象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 协调与管理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身和财产关系 主体 主要是国家机关 和社会组织 平等地位的公民、 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调整 方法
11、 经济的、行政的和 刑事的综合方法 主要采取 民事的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表1-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经济法 行政法 调整 对象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 协调与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包括行政主体和 行政行为等 主体 主要是国家机关和 社会组织,主体地位 可以具有不平等性 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 调整 方法 经济的、行政的 和刑事的综合方法 行政命令的 方法,采取行政 制裁的形式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 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
12、会关系(见 图1-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 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 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图1-3 法律关系示例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见图1-4)。 图1-4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实 例 分 析 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 甲与乙经过充分协商于8月15日签订一个货 物购销合同,由甲于10月1日向乙交付10吨的苹 果,乙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向甲支付货款。合同 签订后,甲积极筹措苹果货源,并于10月1日向 乙交付苹果,但是乙却强调,今年苹果销售情 况不好,并拒绝接收苹果,不遵守合同。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3、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 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权利的享 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和规定一定 程序的方式予以确认。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其内容如表1-4 所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表1-4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范围 具体说明 国家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职 能主要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但也不排除基于对经济关 系调控的需要,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法 律关系的情形 企业和 其他社会组织
14、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是以营利 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社会经 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的 内部组织 和有关人员 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如实行内部承 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情况下,会形 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而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 户、个体工商 户和自然人 农户在依法同集体组织发生承包合同关系,个体工商户 或自然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纳关系时,都是作 为经济法主体出现的 (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 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
15、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 格。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 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2.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 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 益的责任。 3.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 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 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 享有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 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 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见图1-5)。 图1-5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 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 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 经济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终 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与法律事实之间的 逻辑关系(见图1-6)。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图1-6 经济法
17、律关系确立 (二)经济法律事实 图1-7 经济法律事实示例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需要 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见图1-7)。 (二)经济法律事实 图1-8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 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见 图1-8)。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和特征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 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 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它 又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
18、 其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其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其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情形(见图1-9)。 图1-9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 任的特殊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具备四个条 件(见图1-10)。 图1-10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实 例 分 析 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在甲商店购买了乙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护肤化 妆品,在使用后不但没有起到护肤的作用,反而,导 致面
19、部出现毁损,到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 因误工而造成损失320元。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 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 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见图1-11)。 图1-11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 章 小 结 同 步 测 试 1.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
20、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D.经济法律事实 2. 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 利是( )。 A.所有权 B.债权 C.经营管理权 D.专利权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总则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学 习 目 标 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的财 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 其组织
21、机构;股份的发行于转让、公司债券 的发行与转让; 掌握公司法关于公司总则的具体规定。 学 习 目 标 能解释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与法律规 定不吻合的现象; 能写出公司成立所需要的相关文书; 能处理公司组织机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 程序问题。 第一节 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类型 二、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企业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公司是企业;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的公司分类 (见图2-1)。 图2-1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的公司分类
22、(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 份有限公司两类,且二者之间可以转换(见 图2-2)。 图2-2 我国公司法的分类 根据公司信用基础分类,是对公司的一 种学理性分类(见图2-3) 。 图2-3 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分类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分类, 公司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 控股地位(见图2-4)。 图2-4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 的公司分类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分类,公司可分 为本公司与分公司(见图2-5)。 图2-5 根据公司内部管辖关系的公司分类 (二)公司的种类 根据公司国籍分类,公
23、司可分为本国公 司与外国公司(见图2-6)。 图2-6 根据公司国籍的公司分类 (二)公司的种类 相 关 链 接 我国公司立法的概况我国公司立法的概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 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年 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修订。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
24、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 制和法律的限制(见图2-7)。 图2-7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 思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行为能力 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来实现,公 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 的行为。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 活动的基本规则
25、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 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依 法制定公司章程。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 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旨在特定情况下修 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是对公司法人资 格的彻底否定,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股 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 关 链 接 美国法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美国法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
26、美国最早创设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在美国的 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主要理 由有: 1.资本严重不足; 2.缺乏公司手续; 3.公司记录或人事的混同; 4.虚伪表示; 5.股东控制; 6.混淆或缺乏实质的分离。 (四)股东权 依照不同的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不同 的种类(见图2-8)。 图2-8 股东权的分类 (四)股东权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机构滥用股东权,对此公司法规定 了矫正机制。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27、东及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一)设立条件 (二)出资义务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
28、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实 例 分 析 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 A 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 13万元,结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允许 该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分析:分析: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即 3 万元。基于此计算,只有注册资本达到15 万元,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 A公司不 能够分期缴纳出
29、资。 (三)设立登记 我国采准则主义为主、批准主义为例外 的公司设立原则,即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 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 办理批准手续。 (三)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过程(见图2-9)。 图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过程 拓 展 提 高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以公司成立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 法律行为,表现为一段时间区间。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 后果或者法律事实状态,表现
30、为一个时间点。 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人要对 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一)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为股 东权(简称为股权)。 (一)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内容,如表2-1所示。 表2-1 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有限 责任 公司 股东 权利 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31、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其他权利 (二)股权的转让 股权的转让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权回购的转让; 因继承的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见图2-10)。 图2-10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 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有限责任公 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首次股东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 使
32、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 2.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一)股东会 2. 股东会的职权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
3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股东会 3. 股东会的决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组成及召集,如表2-2 所示。 表2-2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具体内容 组成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规模 较小的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成员 结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 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
34、得超过3年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事务的业务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 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列 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成立及其组织运 行,如表2-3所示。 表2-3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 具体内容 组成人数 不得少于3人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成员结构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职资 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
35、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相 关 链 接 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国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或者 权力划分。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治理 结构模式。 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 即在董事会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即监事 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选举产生 董事会;另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公司 治理结构,即在董事会之外没有独立的监督机关, 但是在董事会内部存在两种董事,即负责公司管理 的执行董事和负责监督执行董事的外部董事。 四、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体现在四个方面 (
36、见图2-11)。 图2-1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体现在五个方 面(见图2-12)。 图2-12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体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
37、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进行分 类,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 公司。 (一)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见图2-13)。 图2-1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38、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包括 以下两部分: 发起人的资本补足责任。 公司成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具体规则 如表2-4所示。 表2-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 召集及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会议种类 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实 例 分 析 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 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
39、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 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6年 5 月,甲患重病 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 是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 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 未来发展作出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法? 分析: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 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经营状况直 接影响股东的权益。为使股东能够及时了解 公司运营状况,并在股东大会上有切实的影 响力,避免出资人被公司经营阶层边缘化, 公司法规定了保
40、护股东权益的制度。 1. 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 2. 股东的知情权。 3. 累计投票制度。 拓 展 提 高 公司表决方式的比较公司表决方式的比较 就总体而言,公司是按照资本来划定股东权利 和义务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则因为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 的股份,因此所持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 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 表决权 ” 是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的基础,而 不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 构,其组成及议事规则
41、,如表2-5所示。 表2-5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 具体内容 组成人数 5-19人 成员结构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会议种类 普通会议、临时会议 表决方式 实行一人一票 (二)董事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其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拓 展 提 高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关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42、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 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如表2-6所示。监事 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表2-6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 具体内容 组成人数 不得少于3人 成员结构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
43、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职资 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 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见图2-14)。 图2-14 股份 (一)股份发行 股票应当载明主要事项(见图2-15)。 图2-15 股票样本 (一)股份发行 股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股 与无记名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发行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 允许折价发行,即其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 可以超过票面
44、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股份发行按照发行阶段可以分为设立 发行和新股发行。 (二)股份转让 1. 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股份转让遵循自由转让原则,但转让的 主体、地点、方式等均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见图2-16)。 图2-16 股份转让遵循自由转让原则 (二)股份转让 2. 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亦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是,有五种情形之一 的除外。 3. 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 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 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
45、票。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及其实现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 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是关于忠实义务的具体 化。
46、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 收入,应依法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队 公司所负义务,应先由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 求权,公司不主张权利时股东可通过派生诉 讼的形式加以主张。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及其实现 相 关 链 接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 他人侵害,
47、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 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 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派生于公司,股东并不是直接 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以称 为派生诉讼。 一、公司债券 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及其发行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 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 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 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 盖章。 拓 展 提 高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债券与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