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序序 号号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检查检查 结果结果 检查说明检查说明 一、安全基础管理一、安全基础管理 1.1. 执业文件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的通 知 (安委办2012 38 号 2.2. 机构与人员 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
2、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3.3. 培训与教育 1.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 2.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 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4.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 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 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 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 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 制品
3、机加工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的通 知 (安委办2012 38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GB 1726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4.4. 岗位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 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 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 火作业等。 2.个体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佩 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 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 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 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 和易脱下。 3.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作业前, 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 是否正常,并
4、将检查情况如实记 录;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首先 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 机进行排风运行 10 分钟后,方可 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 员作业后,必须在铝镁制品机加 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 系统的排风风机继续运行 15 分钟 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要 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4.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完全停 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 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 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 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深入开展
5、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的通 知 (安委办2012 38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 17269-200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 5.5. 清扫制度 1.作业场所沉积的粉尘是引发连 锁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 业应按照 GB15577 规定建立定期 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 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2.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 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 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 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3.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 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国家
6、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的通 知 (安委办201238 号) 6.6. 隐患排查治理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 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 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 度。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 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 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 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 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 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治理的通 知 (安委办201238 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7、 爆安全规程 (GB 17269-2003) 7.7. 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 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 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 GB/T29639-2013 二、建建( (构构) )筑物的结构与布局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8.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 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 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相关规 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9.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 粉尘防爆安全规 轻型结构 程GB15577-2007 10.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
8、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 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 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 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11.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 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 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 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 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 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 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工、库房屋顶不应漏水,同时应 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 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
9、中挺 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12.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 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 GB50016 的 相关规定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13.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 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三、工艺设备三、工艺设备 14.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 必须根据 GB15577 规定,按工艺 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 有产尘点
10、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 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 止连锁爆炸。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68 号) 15.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 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 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16.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 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17.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 (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 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 火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18.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 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 定: 工艺设备的轴
11、承应防尘 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 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 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 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 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 保自动停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19.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 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 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 碰撞。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0.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 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 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1.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 互相联锁的
12、动力电源控制箱;在 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 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2.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 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3.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24.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 不得有刮、碰、卡、擦现象。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25.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 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 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
13、口的 尺寸宜符合 GB/T15605。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6. 泄爆口的位置应靠近可能产生引 爆源的地方;应尽量在围包体顶 部或上部开设,不得泄向易燃易 粉尘爆炸泄压指 南GB/T15605-1995 爆危险场所,以免点燃其他可燃 物;不得泄向公共场所以免泄爆 伤人。 四、防雷防静电四、防雷防静电 2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应按 GB50057 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28.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 (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严防企业粉尘
14、爆炸 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68 号) 29.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 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 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 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 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 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 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 应进行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 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 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30.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 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 体应
15、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 导 则 GB 12158 -2006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 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31.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 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 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 GB15577 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 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 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 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68 号) 五、防爆电气五、防爆电气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 符合 GB12476.1 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
16、所电力设计应按 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34.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 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 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 安全规范 AQ3009-2007 35.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除可燃性非 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 11 区环境 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 DP)的粉 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 环境 10 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 11 区均采用尘密结构 (标志为 DT) 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 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 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 GB50058-92 36.
17、 电气设备应依据 GB12476.1 的规 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 12V。 范 (GB50058-92)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37.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 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96 38.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 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 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 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 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 电性防锈
18、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 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管径为 25mm 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 于 5 扣;管径为 32mm 及以上的钢 管不应少于 6 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25796 39.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 挠性连接管: 电机的进线口;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 处;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 缝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25796 40. 在 20 区、21 区和 22 区内不宜用 移动式电气设备。若必须使用移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动式电
19、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 YC 或 YCW 橡胶电缆。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六、通风、除尘六、通风、除尘 41.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 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42.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4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44.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 滤型式。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45.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 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 长度小于 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 定是否设
20、立隔(阻)爆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46.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 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47.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 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 源。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七、消防七、消防 48.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 确选用灭火剂;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49.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 尘云;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50.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
21、爆炸性 粉尘防爆安全规 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程GB15577-2007 51. 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 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1998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06) 52. 铝镁粉灭火不准使用水、泡沫或 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1998 53. 粉尘车间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 层) 、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 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 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54. 粉尘车间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 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粉尘车间 内。消防
22、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 电话总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55.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 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 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 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 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 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 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 送至消防控制室。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199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56. 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 宽度不小于 3.5m 的消防车道。如 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 留宽度不小于 6m 的平坦空地。尽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06) 铝镁粉加
23、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头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不 小 于 12m12m 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 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 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 4m。 GB17269-199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八、机械八、机械设备设备 57. 传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必须有事故紧急停车手动开关或 自动连锁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 5083-1985) 58.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必须易于取 用,便于阅读。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 5083-1985) 59. 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厂房内设备布局不得占用消防通 道。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
24、计总则 (GB 5083-1985) 6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61. 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 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 施。 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 具。 装运铝镁粉的容器应用不产生火 花的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 封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1998 62. 铝镁粉工房内的粉尘浓度应控制 在 4mg/m以下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1998 63. 输送管道应设泄爆口。泄爆口应 通到建筑物外, 且应按 GB/T15655 进
25、行设计。 过滤式除尘器滤料应为导静电材 料。整个除尘器系统应保持良好 的电接触,并接地。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 GB17269-1998 九、作业安全九、作业安全 64. 1.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 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 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 具; 2.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收集、 运输设备或设施时,无论是在室 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 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 5083-1985) 65. 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 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 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 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
26、应使用防 爆工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68 号) 66.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 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 行研磨和切割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67.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 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68.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69.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 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15577-2007 70. 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 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
27、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71. 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72. 作业场所的通风系统良好且采用 防爆型通风装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92 73. 有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74.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75.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组织 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28、业病防治法 十、特种设备十、特种设备 76. 货物电梯及载人电梯按规定年 检,设置超载连锁保护装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77.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 装、调试、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锅炉按规定检验、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78. 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压力表、温 度计、安全阀、防爆板、液面计 等按规定检定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79. 建立健全了设备档案,设备定期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受检查企业: 地址: 行业: 受检查企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检查企业确认签字: 邮箱: 时间: 服务机构: 项目组长: 项目成员: 服务联系人: 电话: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