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七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第七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简介一、建设工程合同简介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特殊性。(2)特定性。(3)计划性和程序性。(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要素二、合同的要素任何合同均应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主体主体,即签约双
3、方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客体客体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内容内容内容,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三、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调整范围三、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调整范围1.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律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律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
4、合同法律、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对适用合同法律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平等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自愿原则体现了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
5、度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合同自由构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内容。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通过权利与义务、风险与利益的结构性配置来调节当事人的行为,公平的本义和价值取向应均衡当事人利益,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等价合理。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等价有偿、协调合
6、理,当事人风险的合理分担,防止权利滥用和避免义务加重等方面。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4)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6)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这意味着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对民事主体通过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引导、鼓励的作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民法典中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民法典中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民法典也不例外。掌握民法典中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助于正确选择使用民法典。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须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律;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律。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
8、、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律。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民法典中合同法律的调整。(3)合同法律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样的调整范围与以前的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相比,有适当的扩大。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四、合同的分类四、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3)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4)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
9、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5)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6)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7)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8)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9)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10)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
10、或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11)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合合同同的的效效力力一、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
11、件:(1)存在两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订立的方式1.要约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要约生效。(3)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
12、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
13、限内到达。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承诺应遵循的其他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生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
14、,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五
1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成立与生效二、合同成立与生效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的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 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成立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存在两方以上的缔约当事人;缔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需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成立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3)格式条款。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它
16、强调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体现了国家意志。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部分无效。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无效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
17、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责 任的条款。对于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是不加干涉的。但如果合同 中的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原则,法律必须加以禁止。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而尚未生效,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无效自始确定,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未确定,法律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其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 当事人或真正权利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效力待定
18、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尚未撤销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有待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效力待定合同可通过当 事人或权利人之间的行为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19、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越权订立的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五、可撤销合同五、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20、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成和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信原则。(2)全面、适当履行的
21、原则。(3)实际履行原则。(4)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1)勘察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发包人责任。勘察人责任。(2)设计合同当事人职责。发包人责任。设计人责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项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从施工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还应对合同履行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风险。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
22、律制度(1)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遵守民法典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民法典规定,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打交道,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
23、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做的工作: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针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与条件,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影响、物价上涨、工程中止、第三方损害等问题产生时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重要问题进行合同分析,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作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
24、施和项目管理工作。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组织施工力量;签订分包合同;研究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多方筹集足够的流动资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结算付款计划等,做好施工准备,按时进入现场,按期开工。制订科学、周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价格低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进入现场,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顺利施工。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做好施工记录,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进行各种有关的现场或实验室抽检测试,保存好原始资料;制订各种有效措施,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全面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按期竣工,试运行,通过质
25、量检验,交付发包人,收回工程价款。按合同规定,做好责任期内的维修、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理。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履行合同中关于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的规定,如有关计划、建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有些工序须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所做记录或报表要得到其签字确认;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发包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的依据。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同时也对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26、工程师的权力、职责的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在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也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具备变更合同条件的,允许变更合同,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变更原合同法律关系,因而应当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协议即告成立。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变更的
27、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变更后,虽然与原合同仍然具有密切联系或者具有连续性,但变更后的合同相对于原合同而言毕竟是一个新的合同,故从这个角度而言,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当事人应当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合同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而合同的标的则为
28、合同权利。但作为转让合同的标的,合同权利必须为合法的债权,不合法的债权不发生转让的问题。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所受到的限制较少,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基于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意而发生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如上所述,合同权利的转让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因此,债权人与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其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如下: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书面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
29、通知债务人。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合同权利依法转让后,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权利转让对内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合同权利转让对内效力。这是指合同权利依法转让对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权利转让对外效力。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包括债务的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为广义上的合同义务的转移,而狭义上的合同义务的转移仅指债务的承担。债务的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根据转移程度的不同,债务的转移又分为债务的全部转移和债务的部分转移两种情况。第五章
30、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债务的代替履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在债务代替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并不发生合同关系,而只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彼此不能请求对方履行债务。(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与部分转移的含义。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亦即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或与债权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特点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债务主体的变更,即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债务的主体,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在内容上的变化,第三人即新的债务人必须依原
31、合同的约定承担由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并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免于承担。当然,新的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依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继续行使。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亦即合同债务的部分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或与债权人达成转移部分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形式有两种:其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约定的债务份额承担债务,各自独立履行;其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而是共同履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特点是:债
32、务的部分转移也引起合同债务主体的变更,但不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债务的主体,而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同成为合同债务的主体;合同债权、债务的内容也不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而发生变化,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须按原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义务转移的发生方式。合同义务转移的发生方式有两种: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承担债务协议,并经债务人同意。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统一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
33、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移的区别在于,它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而后两者为单纯的债权或债务转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发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1)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转让。(2)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
34、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一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消灭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解除的分类合同解除的分类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约定
35、解除是指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解除。单方法定解除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解除权。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简单划分为两大类,即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和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我国法律为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多地从合同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角度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引起合同的解除。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承发包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3)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36、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4)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国家取消基本建设计划的。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1)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2)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如该合同的解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后,始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
37、度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依该合同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停止履行。但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清理,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二)抵销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
38、同法律制度(三三)提存提存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债务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关,从而产生与债务清偿相同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方式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继续履行合同
39、。继续履行合同是要求违约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由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而采取的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违约金与定金二、违
40、约金与定金1.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向另一方承担固定金额、固 定比率或一定幅度比率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 要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固定比率或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约定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向另一方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41、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定金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从属性质。因此,定金合同只能依附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而存在。而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三、违约
42、责任的免除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的部分责任;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当事人可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如下义务: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
43、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四、非违约一方的义务四、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程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民法典
44、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通过通信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其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形式,即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
45、是通过实施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前者是明示意思表示的一种,如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合同即成立,无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合同关系;后者是默示意思表示方式,如存在长期供货业务关系的企业之间,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与其素有业务往来的相对方发出的订货单或提供的货物时,如不及时向对方表示拒绝接受,则推定为同意接受。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
46、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一一)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二)民法典建设工期民法典建设工期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三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四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五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进行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六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
47、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七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八八)拨款和结算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量向发包人办理工程款的清算。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九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验收范围与内容、验收标准与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十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十一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双
48、方相互协作条款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协助等。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一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不得违法发包民法典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五章 建设工程
49、合同法律制度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及时验收工程及时验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5.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二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50、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3.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