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许可建设许可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一节第一节 建建 设设 许许 可可一、建设许可的概念一、建设许可的概念建设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2、的规定,建设许可包括三项许可制度,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设活动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建设许可的特点二、建设许可的特点(1)建设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2)建设许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开工和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目的。(3)许可的反面是禁止。建设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4)建设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5)建设许可的有关事项与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3、进行,不能随意设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实行建设许可的意义三、实行建设许可的意义(1)实行建设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既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开工,给参与建设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建设许可制度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既有利于确保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又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实行建设许可制度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
4、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设立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
5、设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建设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实施。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是指申请领取施工
6、许可证应当达到的要求。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乡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条件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四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建设单位是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人建设单位是施
7、工许可证的申领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2.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
8、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五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为了维护施工许可证的严肃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做了相关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这是一项义务规定,目的是保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利于发证机关进行监督。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应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领
9、取之日为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时间是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所谓自行废止,即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或时限。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三、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时间一般都较长,恢复施工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中止施
10、工的原因有以下几项:(1)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2)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3)停建、缓建在建工程。(4)发现古文物等。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恢复施工恢复施工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四、违法责任四
11、、违法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所谓资质管理,是指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12、准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最低资本注册金见表3-1。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所谓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1.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13、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资质许可资质许可(1)下列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14、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下列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
15、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下列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
16、从业单位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17、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1.资质分级资质分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2.资质标准资质标准(1)特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信能力。企业技术负责人。科技进步水平。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
18、员。企业工程业绩。(3)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三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范围(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2)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高度200m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240m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100m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m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5万m2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39m以下的建筑工
19、程。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50m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m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8万m2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27m以下的建筑工程。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资质管理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一一)资质分级资质分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20、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二二)资质标准资质标准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
21、经历。(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8)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 m2。(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0)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乙级工程造
22、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
23、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三)资质申请和许可资质申请和许可1.资质申请资质申请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
24、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资质许可资质许可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四四)承揽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范围1.工程造价咨询
25、业务的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范围(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承揽业务的限制承揽业务的限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6、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承揽业务的形式承揽业务的形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法定禁止行为法定禁止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7、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五五)资质管理资质管理1.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察。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撤销资质撤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
28、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撤回资质撤回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
29、撤回其资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注销资质注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注册建造师执业
30、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一一)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二)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
3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建造师的考试建造师的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
32、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考试内容和时间。(2)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3)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1)注册管理机构。(2)注册申请。(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4)注册的受理与审批。(5)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6)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三)建造师执业
33、资格的考核认定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据此,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考核认定了一批建造师。目前,国家已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工作已经结束。第三章 建
34、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四四)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建造师执业范围建造师执业范围(1)执业区域范围。(2)执业岗位范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
35、许可与发承包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执业工程范围。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专业,各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如下:建筑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 铁路工程专业 民航机场工程专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矿业工程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机电工程专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
36、承包(五五)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
37、包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继续接受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
38、发承包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9、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40、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六六)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1、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七七)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第三章
4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4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44、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概念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概念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
45、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三、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岗位资格管理三、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岗位资格管理1.项目经理的概念项目经理的概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
46、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项目经理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岗位职责(1)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独立承担项目的决策、质量、进度、安全责任。(2)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按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实现工程利润、成本、工期、质量目标。(3)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计划、采购、供应、使用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均衡材料占用资金比例,贯彻材料管理制度,提交材料消耗报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4)合理地安排、组织施工,协调技术管理部门,实行
47、全面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管理,质量为先;遵纪守法,关爱环境;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诚信守诺,追求卓越”的方针。(5)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工作执行落实情况。(6)管理协调各工种、各施工单位的交叉施工,保持与管理部门的联系,树立企业形象,实行栋号经营核算,实行文明施工。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7)管理工地日常事务,考察管理人员工作状况,查处违规、违章、违法行为;团结同志,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而服务。(8)认真学习国家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规文件。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关键岗位从业资格管理关键岗位从业资格管理我国实
48、行建筑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凡需在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在关键岗位工作。目前实施施工现场人员岗位资格的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其他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第五节第五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一、建筑工程发包与
49、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
50、主,以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以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发承包3.禁止发承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禁止发承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