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第九章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保险、信托与租赁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保险第二节第二节 信托信托第三节第三节 租赁租赁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知识目标】1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2理解保险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3掌握信托、租赁的含义4理解租赁业务、信托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能力目标】1能够初步认知保险、信托、租赁的内容及其作用2能够理解和分析保险、信托和租赁业务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你被保险了有一则笑话,说的是一个失事海船的船长是如何说服几位不同国籍的乘客抱着救生圈跳入海中的。他对英国人说这是一项体育运动;对法国人说这很浪漫;对德国人说这是命令;而对美国人则保证:
2、你已经被保险了。保险在美国,不管是国家元首,还是明星巨匠,还是平民百姓,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像饮食、居住一样,是生存中必要的一部分。人寿、医药、房屋、汽车、游船、家具等都保了险,它们像一条条木栅,连成一环,环在你周围。现代社会是一个异彩纷呈的多元化社会,每个人在享受到她的繁华富饶的同时,又深深感受到个人前途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的存在,买保险已经成为大多数现代人必不可少的选择。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第一节第一节 保保 险险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补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以下两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1)从经济的角度讲,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及将来不定期经济支出的一种财务安排。(2)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从本质上来说,实际上是在参与平
4、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二、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1保险从产生开始就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职能2随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现代保险在保险的基本职能上又派生出两个职能(1)积蓄基金职能。聚集每个投保人的小额保险费,形成巨额保险基金,用于以后风险发生的损失补偿。(2)防灾防损职能。从投保人角度来说,风险发生的频率、损失幅度降低就意味着保险费负担的降低,也就意味着他们将以更少的费用支出获得相同的保障,所以虽然投保了,他们仍然会积极地防灾防损。保险的职能在保险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就是保险的作用。(二)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两点:担当
5、社会稳定器(减震器)、助动器,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1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体现在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2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保证商品流通和消费的顺畅进行。(3)推动科学技术创新。(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三、保险分类为了从不同的角度了解保险。保险分类的标准很多,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资料有不同的表述。我们这里主要从以下
6、几个方面进行。(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标的,狭义的包括火灾保险、货物运输、运输工具、工程、农业保险等。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credit and guarantee insurance):担保性质的保险。(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以其生存、年老、伤残、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
7、事故,主要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人寿保险是以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类人身保险业务。(6)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7)健康保险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1)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明确保险关系。(2)强制
8、保险(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必须投保。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三)按承保的形式分类按承保的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1)原保险是投保人原始风险的第一次转嫁,直接保险。(2)再保险是一个保险人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在向其他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可扩大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3)重复保险,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4)共同保险,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同时承保一个保险标的,在发生赔偿责任时
9、,其赔款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四、保险的主要业务险种(一)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从含义中可以看出,财产损失保险的主要特征是标的有形(实际存在)。财产损失保险的主要险种有以下几种:1火灾保险(1)火灾保险的概念:以存放在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2)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家庭财产保险(投保人是家庭或个人)。2运输保险(1)概念及特征。承保流动状态下(或经常处于运行状态下)的财产,无非就两类运输货物、运输工具。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运输保险具有如下特
10、征:流动性、风险更大(流动的比固定的)、异地出险增添理赔困难(代理查堪)、第三者责任大。(2)主要险种包括运输货物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运输货物保险,运输货物中的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投保。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但是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承运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损失、核污染以及其他保险条款中没有列明的责任。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各种机动(机器为动力)运输工具,如船舶、机动车辆、飞机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机动车辆保险: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标的,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险,
11、还可附加驾驶员意外责任险、乘客意外责任险。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运输、渔业、工程、工作、特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飞机保险:是指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机身险、战争及劫持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迫降落时碰撞)、旅客责任险等,是一种航空保险,价值高,采用共保方式。3工程保险(1)概念及其特征。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经济保障。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障范围包括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工人、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等造成的保险工程项目物质财产损失及列明的费用
12、,在工地施工期间内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工程项目本身涉及多个利益方,凡是对工程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者,都对工程项目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均可以从工程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2)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和科技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以建筑主体工程、工程用材料以及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的,对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予以赔偿的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和安装合同价格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险金额的
13、,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对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设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 科技工程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人承保的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价值昂贵,且分阶段进行,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取保,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4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
14、偿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包括保险面广量大、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高风险高赔付并存、需要政府的支持。(二)责任保险1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侵权责任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2主要业务种类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包括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投保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等。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由于过失
15、等侵权或违约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3)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4)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死亡所发生的医药费,应支出的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提供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三类业
16、务,即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造成出口商的经济损失。(2)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国发生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政府当局的征用或没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而遭受到的损失。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包括贷款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主要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等业务。(1)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履约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工程类的合同保证保险,如投标保
17、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等,我国已开办这类履约保险险种。(2)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其责任范围是产品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3)诚实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诚实信用,比如因雇员的贪污、挪用和诈骗等不诚实行为,造成雇主经济损失。(四)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2人身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1)人寿保险。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人寿保险是以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
18、类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主要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
19、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有四项: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3)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有以下几类: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
20、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第二节第二节 信信 托托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一、信托的起源与发展(一)信托的起源和发展1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
21、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
22、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中国汉代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阻会”,唐宋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2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对近代信托的逐渐形成起了重要作用。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尤斯”制度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在公元13世纪前后,英国的封建时代,宗教信仰特别浓厚。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
23、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为制止这种触犯君主利益的情况,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颁布了没收条例。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由于“尤斯”制大大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封建君主总是极力反对“尤斯
24、”制。后来,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到了17世纪,“尤斯”制终于为法院所承认,而发展为信托;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英国的信托机构纷纷成立。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3现代信托业的形成从近代信托到现代信托的演化,从民事信托到金融信托的发展完成于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美国。美国独立战争后,资本主义经济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业在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开始从英国引进民
25、事信托。英国的信托是以个人之间的信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美国则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虽然最初信托业务是为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期间及其之后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需要开办的,但很快随着欧洲的移民在美国殖民活动以及对美国的开发,这种狭隘的民事信托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促使资本的集中,源于荷兰的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得到充分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发展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形态转化,这就需要有办理集资、经营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的专门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便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保险业务、金融信托业务兼
26、营的信托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美国最早(比英国早几十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1中国信托业的恢复1979年,我国的一些地区和部门为适应社会对融资方式、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开始设立和筹建信托机构。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约见工商界和民主党派著名人士时,希望荣毅仁同志在吸收外资方面做些实际工作。之后荣毅仁即提出创办一个新型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设想。这一想法得到了邓小平同志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支持。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月1日中信公司正式在京宣告成立,开办费
27、为50万元,注册资本为2亿元。中信公司的成立,正式标志着中国当代信托事业的起步。与此同时,中国银行总行在京也成立了信托咨询部。198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提出:“随着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的形式,会带来一系列的新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办法上作相应的改进,以促进联合的巩固和发展。银行要运用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并根据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的特点,组织结算工作,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这是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试办信托业。1980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下达了中国人
28、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分析了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开办信托业务的原则,信托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且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试办的以资金信托为主的几种信托业务。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2信托业在清理整顿中曲折发展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恢复建立和发展,对于广筹资金、搞活资金融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信托业自身业务特点的不够明确,对信托机构缺乏科学管理,加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随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信托业自恢复以来,大体上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第一次清理整顿:1981年末到1982年
29、初,随着财政分成制度和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许多地区、部门纷纷自筹资金,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加上银行办的信托机构,使信托机构在短期内迅速膨胀起来。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其中人民银行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有266家,农业银行有20多家,中国银行有96家,地方办的有50多家。1983年1月,全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金融信托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固定资产贷款以后由信贷部门办理”。这是自信托业恢复以来第一次明确其业务范围。此后,信托业一边清理整顿,一边开办各种业务。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信托业务在清理整顿中仍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第二次清理整顿:
30、根据国务院1982年61号文件关于“今后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的规定,198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国内信托业的业务方针、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和计划管理、经营管理等问题。这表明中国金融界对信托业作用的认识有了很大提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高。但是由于经济过热,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猛,再度出现货币投放和信贷失控局面。信托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方便之门又被打开,盲目地发放了一些收效甚微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扩大了基建规模,在经济过热和投资失控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银行贷款
31、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贷款进行检查,对信托业务进行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并抓紧收回不合理贷款。这次整顿的重点在于清理信托业务,并暂停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但其他业务未受多大影响。信托业整体上仍在继续发展之中。第三次清理整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信托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视,设立信托机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到1988年9月,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745家,资产总额700亿元,各类贷款总额500多亿元,开办了委托、代理、租赁、投资、担保、证券、咨询和房地产等多种信托业务。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
32、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双重软预算约束,投资饥饿症难以压制,固定资产投资始终居高不下。1988年比1985年第二次整顿经济时又上升69.64%,经济再一次呈过热势头,通胀加剧,资金需求缺口越来越大。信托业在其中又一次起了“火上加油”的作用。1988年,信托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较第二次整顿后的1986年增长了近2倍,其中委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了3.24倍,信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近1倍。有的机构超范围吸收存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款;有的发放假委托贷款;有的超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有的滥设、乱设机构,越权审批机构;有些专业银行通过投资、委托、拆借等形式把存款转移给信托公司等,所有这些问题干扰和打
33、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社会资金,改变了社会信用结构,扩大了信用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剧了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为此,国务院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1988年8月,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为此,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信托投资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经过三年多的清理整顿后,中国信托业机构过多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机构从整顿前的745家并为377家,其中全国性的9家,地方198家,专业银行暂不撤销的170家,机
34、构总数减少近65%,各类贷款规模增长过快的现象得到了控制。清理整顿期间,信托贷款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0%,比整顿前的25%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为中国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二、信托的含义和分类(一)信托的含义及构成要素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1)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2)信托关系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其中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益人是
35、指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3)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委托目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受益人能够接受、委托人能够办到。(4)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其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5)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按照实绩原则计算。(二)信托的分类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36、。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是指由设备的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张的设备使用单位的一种信托方式。不动产信托,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以管理、处理不动产为目的。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
37、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持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管理和处理信托,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其他还包括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以受益人的角度为标准、从委托人的角度为标准、从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三、信托的职能与作用(一)信托的职能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
38、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至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衍生而来。1财产管理职能2融通资金职能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4社会投资职能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综上分析,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二)信托的作用1信托拓宽了投资者投资渠道2信托通过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增长 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3信托促进
39、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4信托有利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四、投资信托(一)投资信托的起源与发展投资信托也叫投资基金,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的同时减少投资风险,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投资信托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主要为便利海外投资,20世纪50年代起,投资信托在西方国家获得迅猛发展,成为大众化的理财工具。(二)投资信托的作用(1)分散风险,使小额投资也能分散投资。(2)专家决策,委托专家经营管理,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流动性增强。(3)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
40、收益。(4)提供多样服务。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第三节第三节 租租 赁赁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一、租赁的产生与发展租赁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它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并得以发展。从历史发展来看,主要经历了古代租赁、传统租赁和现代租赁三阶段。古代租赁主要是实物信用(借贷)形式,租赁的目的是满足对物件使用价值的需要,租赁标的(对象)范围狭窄,主要是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物件。传统租赁,赁租期短,出租人不仅提供租赁物件,而且提供维修、保养等全面服务。租期结束后,承租人返还租物。传统租赁是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与古代租赁相比,其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借助法律形式(签订契约
41、)保障各自权益。二是标的物的范围更加广泛,与机器化大工业生产相关的物件逐步成为主要的租赁对象。现代租赁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是以分期偿还租金的方式进行的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的特殊的金融业务。二、租赁的概念及特征租赁业务是由一方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设备租给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而由租用人依约按期付给出租人一定数额的租金。它是信贷和贸易相结合的融资和融物混为一体的业务过程。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一)租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1)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2)租赁标的。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3)租赁期限。租赁期
42、限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4)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二)现代租赁的特征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三、租赁的分类租赁的业务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标准,可有不同的划分。(一)以租赁目的和投资回收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1)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
43、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2)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二)从征税的角度,对租赁可分为节税租赁和非节税(销售式)租赁(1)节税租赁在美国被称为真实租赁,出租人根据自己设备的所有权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并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的租赁业务。
44、(2)非节税租赁也称为有条件销售式租赁,这类租赁业务在有些国家的税法中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看待。(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1)单一投资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设备购置投资由出租人独自承担的投资租赁。(2)杠杆租赁是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标的购置款项20%40%的资金,运用财务杠杆原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溯权的贷款,出租人以拥有的租赁标的所有权向贷款人抵押,以租赁的做法类似于银行贷款。杠杆租赁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某些租赁物过于昂贵,租赁公司不愿或无力独自购买并将其出租,杠杆租赁往往是这些物品唯一可行的租赁方式。
45、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规定,出租人所购用于租赁的资产,无论是靠自由资金购入的还是靠借入资金购入的,均可按资产的全部价值享受各种减税、免税待遇。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四)从出租方设备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来看,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租赁(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业务,简单说就是购进、租出。(2)转租赁是由出租方从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或从设备制造厂商租入一项设备后,再转租给承租方的一种金融租赁形式。(3)回租赁是承租方将自制的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其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租方式租回使用的一种金融租
46、赁形式。四、租赁的基本职能(一)金融职能租赁与金融相结合,成为现代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因,租赁因此具有了较强的金融职能。租赁的金融职能具有不同于银行的表现形式。租赁的金融职能是在“融物”的过程中实现的,物为载体,以物的融通实现资金的融通,即“融物”与“融资”相结合。具体而言,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购买租赁标的,如机器设备等,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拥有租赁标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解决了购置租赁标的所需的资金。在我国,融资租赁已经被社会当成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被很多学者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发展基础产业、帮助国有企业改制乃至开发中西部的重要金融手段。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
47、赁(二)贸易职能 贸易职能就是交易职能。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获得商品使用权的交易活动。承租人用支付租金的形式,在租期内分次购买租赁标的使用权,因此租赁可以看作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交易的对象即为租赁标的的使用权。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品的清算残值,从而获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这一购买残值的过程,更清楚地显示了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出售租赁标的的商贸活动。租赁的贸易职能在现代社会得到很好的发挥。租赁交易以其自身的特点参与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可大大促进商品交易的扩大,对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都具有明显的促销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形式获取生产设备扩
48、大生产,居民也可以通过租赁消费的形式拉动消费需求。从生产企业的角度看,租赁的存在能够显著地扩大产品销售。五、融资租赁(一)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二)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1)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3)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
49、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设备毁坏或被证明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三)融资租赁的种类1根据出租人对购置一项设备的出资比例不同进行分类(1)简单融资租赁。(2)杠杆融资租赁。(3)委托融资租赁。(4)项目融资租赁。2融资租赁按其业务方式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别第九章 保险、信托与租赁(1)直接租赁,租赁公司通过筹措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标的物后给承租企业使
50、用。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同时支付保险金和其他税金。(2)杠杆租赁,出租人在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享有杠杆利益,也就是说出租人在购买价格昂贵的设备时,自己以现金投资设备成本费的2040,其余的购置费用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而获得,然后把购得的设备出租给用户。这种做法类似银团贷款。(3)转租赁,由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其他租赁公司租回用户所需要的设备,再将该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原租约与转租约同时并存有效。(4)回租租赁,又称回购租赁、返还式租赁,是指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四)融资租赁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