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延期申报申请企业延期申报申请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减免税申请企业减免税申请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企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第四节 企业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企业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延期申报企业延期申报申请申请一、延期纳税申报一、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缴。纳税期限是纳税人据以计算缴纳税额的时间界限,报缴期限是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界限。纳税申报的期限可按纳税期限的长短
2、和报缴税款次数的多少来确定。各个不同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不同,其申报时间也不同。报缴期限规定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如果由于特殊困难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国税局、地税局批准、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办理延期申报应在原来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1.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条件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
3、,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延期的类型延期的类型(1)事前申请(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困难事因)。(2)事后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3.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程序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程序(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于其所延期申
4、报税种的纳税期限终了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进行审核,也可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报相关部门核准延期申报期限,核定申请人预缴税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
5、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或计退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加收滞纳金或计退利息。(4)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4.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所需报送的资料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所需报送的资料(1)纳税人要求延期纳税申报的申请书。(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份数及要求,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二、零申报二、零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取得应税收入或所得,没有应缴税款发生,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外,必须按
6、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零申报。纳税人进行零申报,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二第二节节 企业减免税企业减免税申请申请一一、减免税定义、减免税定义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从内容上主要包括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自然灾害性减免和意外灾害性减免。从类型上主要包括:法定减免,指由各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临时性减免,也称“困难减免”,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
7、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税、免税;特定减免,指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二、减免税种类二、减免税种类减免税从税务管理上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目。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三、减免税办理程序三、减免税办理程序1.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的办理程序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的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
8、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规定在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提交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下列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文书之一)。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
9、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3)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派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企业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对申请报告数据不实或不完善者,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书,要求限期重报;对符合条件者,在纳税单位减免申请书中注明调查核实意见,详细说明减免条件、减免依据等,盖章后上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审批。(4)税务部门研究审批。减免税管理部门研究决定通过后,由经办人签注意见,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然后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批。(5)纳税人领取减免税审批通知。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备案类减免税纳
10、税人的办理程序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的办理程序(1)提请备案。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2)申报资料及登记备案。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发生前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同时,应一并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备案通知书。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
11、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五五、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权限、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权限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1)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事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行使审批权限的,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权限执行。(2)凡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3)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4)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或超过1
12、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三第三节节 企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企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当事
13、人在听证中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2)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4)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
14、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7)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操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操作(1)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听证,并且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5、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税务机关受理与审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及理由。当事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受理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3)税务机关组织
16、听证。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给当事人后,就应该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指定相关人员组织听证。(4)听证结束裁决。审查部门根据听证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按原拟定罚款数额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整原拟定罚款数额,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处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资料和证据等。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二、二、税务税务行政行政复议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对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得知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17、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
18、税凭证和出具税票;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批准延期申报。(7)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19、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1)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
20、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决定不予受理:a.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b.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c.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d.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e.已向人民
21、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f.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g.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 予以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
22、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相当一部分既是权利又是职责。第八章
23、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 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决定与变更确认的适用条件相同,复议机关决定作出后被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告无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增加的新决定种类。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生争议,经过复议审查时无法予以维持或撤销的,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第四第四节节 企业税务行政赔偿企业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申请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过程中,因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4、造成的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二、税务行政赔偿的原则二、税务行政赔偿的原则(1)不告不理原则。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2)及时、合理、依法赔偿原则。税务行政赔偿时效要尽量缩短、程序要尽量简单;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计算方法应当合理、合法。(3)调解原则。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和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调解原则。(4)财政列支赔偿费用原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赔偿费用应由各级财政列支。同时,为了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
25、使职权,加强税务机关的责任感,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滞纳金的。(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4)其他违法行为。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因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等,致使损害发生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四四、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26、、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纳税人识别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事实经过;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理由、根据等。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于符合赔偿请求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于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提交证据材料不足的
27、,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否则,视同未提出申请;被申请机关不是法定义务赔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赔偿。(3)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 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的,应当返还已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对于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退税应予退税而未予退税的行为,应予退税。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第八章 企业涉
28、税文书写作(1)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的,返还罚款和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4)对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付赔偿。(5)对于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复议和诉讼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复议和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再一次审议,受理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依法定
29、程序对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赔偿争议,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意味着税务人员违法行政导致侵权损害的责任由国家来承担,税务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而对受害人负个人责任,即使税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例外。因此,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不能向税务人员个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税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赔偿的被请求人或被告。同时,对于税务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也不能针对侵权机关和个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类损害,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得到赔偿。第八章 企业涉税文书写作国家赔偿实行一级复议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或驳回申请人申请,或决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或赔偿金额。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