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技术规定目 录前言 11 范 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53.1 测量术语 53.2 不动产术语 63.3 建筑术语 74 基本规定 124.1 测绘基准 !.!.!.124.2 测绘精度 124.3 成果质量检查 144.4 成果数据要求 155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 165.1 选址测绘 165.1.1 一般规定 165.1.2 测绘内容及要求 165.1.3 成果制作 175.2 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 185.2.1 一般规定 185.2.2 地籍调查 185.2.3 土地勘测定界 185.2.4 成果制作 195.3 拨地定桩测量
2、235.3.1 一般规定 235.3.2 条件点测量 235.3.3 拨地测量计算及测设 235.3.4 成果制作 246 工程建设许可综合测绘 266.1 现状地形图测绘 266.1.1 一般规定 266.1.2 测绘内容及要求 276.1.3 测绘内容和成果相关要求 296.2 规划放线 316.2.1 一般规定 316.2.2 条件计算 316.2.3 实地放线 326.2.4 成果制作 326.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 356.3.1 一般规定 356.3.2 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356.3.3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6.3.4 容积率计算规则 376.3.5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76.3.6 日照计算规则 406.3.7 成果制作 437 施工许可综合测绘 457.1 房产面积预测算 457.1.1 一般规定 457.1.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67.1.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97.1.4 成果制作 547.2 规划验线 587.2.1 一般规定 587.2.2 验线测量 587.2.3 成果制作 588 竣工验收综合测绘 608.1 不动产测绘 608.1.1 地籍测绘 608.1.2 房产实测绘 608.1.3 成果制作 698.2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 738.2.1 一般规定 738.2.2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 748.2.3 规划条件核实建(构)
4、筑物测量 748.2.4 绿地测量 778.2.5 地下管线测量 778.2.6 人防测量 788.2.7 消防测量 808.2.8 车位测量与统计 858.2.9 成果制作 869 成果组织 929.1 成果文件的组织 929.2 成果文件的要求 9810 成果报告书格式 9910.1 幅面要求 9910.2 封面格式 910.3 扉页格式 9910.4 目录格式 9910.5 测绘声明格式 910.6 测绘责任人格式 9910.7 成果说明格式 10010.8 正文格式 10011 成果图件制图标准 10111.1 一般规定 10111.2 规划放线、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 10211
5、.3 地籍调查及地籍测绘 10911.4 房产面积预测算及房产实测绘 11212 成果报告书格式附录 113附 录A 测绘成果报告书通用格式 !.113A.1 封 面 113A.2 扉 页 14A.3 测绘声明 115A.4 测绘责任人 16A.5 目 录 117A.6 成果说明 118A.7 拨地定桩通知单 120A.8 拨地定桩成果略图 121附 录B 现状地形图测绘图、表 122B.1 现状地形图(选址测绘)122B.2 现状地形图(工程建设许可阶段)123B.3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 124附 录C 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图、表 125C.1 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125C.2 宗地图 1
6、26C.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 127C.4 不动产宗地基本信息表 128C.5 宗地面积信息表 129C.6 界址标示表 130C.7 调查审核表 131C.8 勘测定界表 132C.9 土地勘测面积表 133C.10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34C.11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135C.12 界址点成果表 136C.13 集体建设用地年限、地类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137C.14 土地勘测定界图 138C.15 土地利用现状图 139C.16 土地利用规划图 140C.17 地籍调查报告 141C.18 土地勘测定界表 146C.19 地籍调查表 147附 录D 规划放线图、表148D.
7、1 工程建设项目放线结果报告单 148D.2 规划放线技术联系单 149D.3 规 划 放 线 回 单 附 图 150D.4 工程放线定位图 151D.5 规划放线现场交桩登记表 152D.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 153D.7 建筑面积复核表 155D.8 日照分析报告书 156附 录E 房产面积预测算图、表 159E.1 扉 页 159E.2 预测绘声明 160E.3 房产预测成果表 161E.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162E.5 楼层面积对照表 163E.6 户室面积对照表 164E.7 房屋分层平面图 165附 录F 规划验线图、表 166F.1 正负零验线测量图 166F.2 正
8、负零验线结果差异表 167附 录G 房产实测绘图、表 168G.1 房屋所有权登记四面墙界申报表 168G.2 房屋实勘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 169G.3 房屋实勘情况与施工图纸差异对照表 170G.4 勘测成果表 171附 录H 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图、表 172H.1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测量信息表 172H.2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测量情况说明 173H.3 用地复核界址点成果表 174H.4 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图 175H . 5 建(构)筑物主要技术指标竣工测量成果表 176H.6 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差异对照表 177H.7 规划竣工图 178H.8 规划竣工定位比较图
9、179H.9 绿地面积计算图 180H.10 地下管线成果使用说明 181H.11 地下管线成果表 184H.12 地下综合管网竣工图 185附 录I 人防测量图、表 186I.1 人防测量成果表 186I.2 人防工程竣工定位总平面图 187I.3 人防工程实测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图纸差异对照表 188I.4 人防工程测量平面图 189附 录J 消防测量图、表190J.1 建筑类别测量表 190J.2 总平面布局测量表 191J.3 消防核实测量总平面图 192J.4 建筑高度略图 193J.5 地下室测量表 194J.6 地上建筑测量表 195J.7 防 火 分 层 平 面 略 图 19
10、6J.8 安全疏散测量表 197J.9 防烟分隔测量表 198J.10 安全疏散和防烟分隔略图 199J.11 其他测量表 200本技术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201前言为全面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实现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编制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发布 的关于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20) 24号)、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的要求,结合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本规定。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
11、和定义;4.基本规 定;5.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6.工程建设许可综合测绘;7.施工许可综合测绘;8. 竣工验收综合测绘;9.成果组织;10.成果报告书格式;11.成果图件制图标准;12.成果报告书格式附录(附录A至 J)。本规定具体技术内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 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11 范围1.1本规定中“多测合一”是指在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 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拨地 定桩测量、现状地形图测绘、规划放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2、复核、房产面积预测算、规划验线、不动产测绘、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等测绘业务。1.2本规定适用于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及测绘成果的编制、提交、管理等工作。2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1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3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4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6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13、准7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8 GB 50352 民用建设设计通则9 GB 55018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10 GB/T 788-1999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11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2 GB/T 17986.2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13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14 GB/T 20258.1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15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6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17 GB/T 37346 不动产单元
14、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8 GB/T 39616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 (RTK) 规范。19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1 GB/T 50947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22 CH/T 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23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24 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25 CJJ/T 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326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27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28 TD/T 1066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9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0 DBJ43/
15、T 346 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31 DB3201/T 257 管线数据标准32 DB3201/T 282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范33 DB3201/T 289 城市居住绿地设计规范34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35 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湘建房201742号36 关于加快推进1:500 地形图更新与汇交工作的通知(*自资办发202118号43 术语和定义3.1 测量术语3.1.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
16、界、地籍调查、拨地定桩测量工作。3.1.2 工程建设许可综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现状地形图测绘,规划放线,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日照等指标的复核工作。3.1.3 施工许可综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房产建筑面积测算与规划验线工作。3.1.4 竣工验收综合测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不动产测绘、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工作。3.1.5 竣工图根据竣工测量资料编绘的反映建(构)筑物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地面和架空管线)等的实际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图。3.1.6 地形图通过测量编制而成的,反映建设用地实际地形、地貌、地物的平面图。3.1.7 管线用于传送
17、液体、气体或粉末的管道(沟、廊)和用于输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 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管线的分布包括地下、架空(含地面)。3.1.8 管线点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3.1.9 管线探测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3.1.10 高程基准推算国家统一高程控制网中所有水准高程的起算依据,它包括一个水准基面和一个永久性水准原点。53.1.11 坐标系描述物质存在的空间位置(坐标)的参照系,通过定义特定基准及其参数形式来实现。3.1.12 误差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3.1
18、.13 中误差中误差是衡量观测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3.1.14细部点建(构)筑物的外围墙角、拐角和圆心等主要特征点。3.1.15 地籍测绘地籍测绘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形状、 数量、质量,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的活动。3.1.16 选址测绘选址测绘即在选址阶段对拟选址范围进行调查并测绘现状地形图。3.2不动产术语3.2.1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3.2.2 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3.2.3 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
19、行各种活动的场所。3.2.4 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3.2.5 宗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3.2.6 净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减去总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和绿线、蓝线内面积后的用地面积总和, 一般与国土部门的用地有效面积一致。63.2.7 定着物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3.2.8 幢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3.2.9 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3.2.10 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
20、面积。3.2.11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3.2.12 套内使用面积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计算。3.2.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 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2.14 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3.2.15 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3.2.16 借墙该
21、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3.3建筑术语3.3.1 主体结构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延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7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房屋的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和承重墙等主要构件组成的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3.3.2 围护结构建筑物以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外窗、户门(包括阳台门)以及内围护结构的分户墙、顶棚和楼板。3.3.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3.3.4 层数建筑(房屋)的自然层的数量。3.3.5 房屋层高房屋各层之间以楼
22、、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 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3.3.6 地上层数房屋地上层数,按室内地坪0.00以上的自然层,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且其室内层高在2.20m 及以上,计算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3.3.7 地下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按0.00以下的室内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自然层(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数量计算。3.3.8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3.3.9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
23、的平均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3.3.10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的建筑物。3.3.11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8层。3.3.12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3.3.13 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3.3.14 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3.3.15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3.3.16 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
24、楼层。3.3.17 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3.3.18 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们通行的水平交通空间。3.3.19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3.3.20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3.3.21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3.3.22 回廊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3.3.23 雨篷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的部件。3.3.24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5、。93.3.25 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3.3.26 前室梯间前与功能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3.3.27 阳 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设有栏杆或栏板,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3.3.28 露台(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活动空间。3.3.29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特别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3.3.30 檐口屋面与外墙墙身的交接部位,作用是方便排除屋面雨水和保护墙身,又称屋檐。3.3.31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墙面的部
26、分。3.3.32 柱主要承受房屋竖向荷载并有一定截面尺寸的点状支撑构件。3.3.33 楼板直接承受楼面荷载的板,也是建筑物中水平方向分隔空间的构件。3.3.34 屋 ( 顶 ) 盖建筑物顶部起遮盖作用的围护部件。3.3.35 复式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3.3.36 基底面积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3.3.37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坡屋面时)或屋面面层(平屋面时)等位置之间的垂10直距离。3.3.38 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
27、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房屋附属设施的面积。3.3.39 建筑密度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3.3.40 绿地率建设净用地范围内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化用地和折算绿化面积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3.3.4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超过100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3.3.4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114 基本规定4.1 测绘基准4.1.1 坐标系统应采用CGCS2000, 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4.1.2 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
28、国家高程基准。4.1.3 采用其他平面坐标时,应与CGCS2000建立换算关系。4.2测绘精度4.2.1 “多测合一”事项测绘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精度要求; 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4.2.2 “多测合一”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 作为极限误差。4.2.3 界址点宜按测定精度分为一、二、三级,城镇开发边界内宜选用一级或 二级,其中,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其他地 区可选用三级。1 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4-1的规定。表4-1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界址点等级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点间的间距误差(
29、mm)中误差限差一级50100二级75150三级1002002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房产界址点相同的标准。4.2.4 地形测量地物点平面精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2规定值放宽0.5倍。表4-2地物点平面精度要求地形类别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图上mm)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图上mm)平地、丘陵地0.50.4山地、高山地0.750.6124.2.5 地形测量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 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5m。2 其他
30、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 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3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4-4的规定值放宽0.5倍。表4-3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地形类别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高程中误差(m)1/3H1/2H2/3H1H注:H为基本等高距。4.2.6 建(构)筑物规划放线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 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4.2.7 0层验线测量、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建筑物细部点精度应满 足表4-4的规定。表4-4 0层验线测量、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建筑物细部点精度要求细部点点类别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高程中误差(
31、mm)点位中误差高程中误差建筑物主要拐点5040建筑物一般拐点704.2.8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4-5 的规定。表4-5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精度等级中误差(m)限差(m)适用范围一级(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二级(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三级(0.028+0.002D)(0.056+0.004D)其 他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K10m时以10m计。4.2.9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 高度 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5m。4.2.10 房产面积的精度
32、应满足表4-6的规定。13表4-6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精度等级中误差(m)限差(m)适用范围一级0.01* S+0.0003*S0.02* S+0.0006*S特殊房屋二级0.02* S+0.001*S0.04* S+0.002*S一般房屋三级0.04* S+0.003*S0.08* S+0.006*S其他房屋注 :S 为建筑面积,m。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4.2.11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
33、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25mm。2 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H, 埋深中误差不应 大于0.075H。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m; 当 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4.2.12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50mm, 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定表4-6 中的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 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100mm。4.2.13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规定第4.2.9条执行。2 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20mm,其
34、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规定表 4-5 二级精度限差。3 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建筑面积设计值的5%。4.3成果质量检查4.3.1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与监督抽查的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 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8316的规定执行。4.3.2 测绘成果实行“两级检查、 一级验收”制度。两级检查应包括过程检查14和最终检查,测绘机构应对测绘工程成果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4.3.3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依次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质 检人员和成果验收人员应签署并保留各自相关检查记录。4.3.4 测绘
35、机构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质量 终身负责。4.3.5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接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并符合测绘行业管理要求。4.3.6 质量检查、验收与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 行检查。4.4成果数据要求4.4.1 测绘成果报告书应提交电子文档,报告内容应符合本规定各章要求,格 式宜符合本规定第12章成果报告书格式附录的要求。4.4.2 测绘成果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应满足本规定第9章成果组织 的要求。155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5. 1选址测绘5.1.1 一般规定宜直接利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500地形图数据,现势
36、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应实测,现状地形图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5.1.1.1 选址测绘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1 测量范围内已有的地形图资料。2 测量范围内已有的地下管网资料。3 测区内等级控制点资料。4 测量范围内已有的国土空间规划资料。5.1.1.2 现状地形图测量范围一般应根据项目用地边界外扩20m50m, 涉及公共安 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等具有选址特殊性的项目(化工、天然气、石油、电站、 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存在安全距离、防护带距离等宜将测绘范围延伸到该区域; 与高铁、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高压走廊、重要管线等基础设施交叉穿越的,应将穿 越、跨越点位置测量准确。5.1.1.1 现状
37、地形图各要素的分类与代码、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 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有 关规定。5.1.1.3 现状地形图测量数据源的获取,宜采用RTK测图、全站仪测图、地面三维激 光扫描测图、移动测量系统测图、低空数字摄影测图、机载激光雷达扫描测图等方 法。5.1.2 测绘内容及要求5.1.2.1 现状地形图测绘内容应包括测区范围内的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 交通、管线、境界、地貌、植被与土质、注记等要素,并应着重表示与城市规划、建 设有关的各项要素。5.1.2.2 现状地形图各要素的测绘及表示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
38、J/T 8的相关规 定。165.1.2.3 现状地形图基本等高距0.5m或 1m。5.1.2.4 现状地形图测绘精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GJJ/T 8和本规定 第4.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5.1.3 成果制作5.1.3.1 现状地形图各要素的图式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 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规定。5.1.3.2 现状地形图宜根据项目选址测绘范围分幅,线型工程宜根据线路走向和带宽 分幅,并绘制图幅结合表;小型工程可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分幅。5.1.3.3 现状地形图测绘结束后需归档提交测量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9、 1 封面(参照附录A.1)。2 扉页(参照附录A.2)。3 测绘声明(参照附录A.3)。4 测绘责任人(参照附录A.4)。5 目录(参照附录A.5)。6 成果说明(参照附录A.6)。7 现状地形图(参照附录B.1)。8 现状地形图分幅结合表(如有,参照附录B.3)。5.1.3.4 现状地形图的入库数据应按照省1:500地形图数据规范提交相应内容和标准的*.mdb文件。175.2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5.2.1 一般规定5.2.1.1 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和日常地籍测绘成果。5.2.1.2 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调查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用地范围红线。2 规划依据图
40、(含电子光盘)、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图。3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其他资料。5.2.2 地籍调查5.2.2.1 依据用地范围红线和规划依据图等资料确定地籍调查范围、核定范围内地块 土地用途。5.2.2.2 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相邻单位的权属调查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执行。5.2.3 土地勘测定界5.2.3.1 界址点的放样、界标的埋设以及界址点测量,技术要求按照土地勘测定界 规程TD/T 1008执行。5.2.3.2 依据调查红线范围确定征地红线,并将征地红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 地利用现状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等图件进行套合。技术要求参照土
41、地勘测定 界规程TD/T 1008执行。5.2.3.3 特殊项目(例如基站项目、线性工程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应根据实际需要 修改出图方式。线性工程项目勘测定界图用1:2000比例尺,图幅依照从西到东、 从北到南的顺序编号。对于线性工程的附属设施,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和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应按不同功能分区分别提供。5.2.3.4 地类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历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勘测定界资料,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地类认定。地类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及其中的附录18B的排列顺序来认定地类的高低。2 属于依法变化的地类(如: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征收或转用、灾毁及重大生 态环境整治、退耕还林)应及时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若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变更 的,则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方可依照当前的地类进行认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耕地抛荒、乱掘地、临时用地未恢复原状等,则按原地类认定。3 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勘测定界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地类,按照关于 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件要求执行。4 因取土、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