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与报检实务》课件第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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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概述和报检程序 第一节 检验检疫的涵义及基本内容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与内容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报检第四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及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第一节 检验检疫的涵义及基本内容检验检疫的涵义及基本内容一、检验检疫的由来一、检验检疫的由来检验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简称,它是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验和国境卫生检疫(简称“三检”合一)组合演变出的新名词。因此,检验检疫实际包含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4个专业的范畴,其实质内容就是检验和检疫。二、检验的涵义二、检验的涵义检验即通过观察和判断,辅以测量、测试或度量,对出入境商品进

2、行符合性评价(ISO/IEC指南214.2)。检验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学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来看,就是指对出入境商品的品质检验。其具体的含义是指在国家的授权下,根据合同、标准或来样的要求,应用感观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微生物的分辨分析方法,对出入境的商品所含各种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检查,分辨其是否符合规格的过程;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检查管理的水平、效果,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环保、卫生要求。其具体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出入境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证鉴定。三、检疫的涵义三、检疫的涵义检疫

3、(Quarantine)是以法律为依据(包括WTO惯例、国家法律与法规),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人类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Quarantine”一词源于拉丁文“quarantum”,本意是40天。早在14世纪中叶,由于欧洲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鼠疫、天花、霍乱、黄热病等传染病相继通过海上客轮或货轮运输传入欧洲,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为防止传染病传入,各国纷纷对外贸货物进入本国的“入口”进行传染病的检查和控制。1377年为防止鼠疫传入,威尼斯港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卫

4、生检疫站,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疫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医药条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此以后,这种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并逐渐发展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后来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四、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四、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一一)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检验、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1.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

6、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以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标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3.出口商品质

7、量许可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二二)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

8、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

9、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含转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该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

10、车防疫消毒。(三三)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储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

11、,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储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四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于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即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五五)卫

12、生检疫与处理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正被监测的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

13、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具体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14、。(六六)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受其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七七)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八八)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

15、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九九)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这28个国家包括: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

16、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十十)质量体系认证认可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十一十一)与外国和国

17、际组织开展合作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十二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18、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与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与内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一)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变化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变化检验检疫依据是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我国商检法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所作的规定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

19、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该规定包括下述两个层次的检验检疫依据。1.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在我国此要求还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该要求的特点有:它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以国家法律、行

20、政法规、部门规章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它是强制性规定,相关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2.参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参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在检验工作实践中,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有的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可由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制定,尽快明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完善检验依据。在强制性要求制定公布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此规定设定的条件有:(1)该标准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不得参照未经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实施检验,体现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执法的统一性;(2)指定的标准是国外的有关标准,即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际标准、

21、进口国或者出口国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二二)检验检疫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检验检疫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用以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他检验检疫依据都不能与之相违背。2行政法规依据行政法规依据行政法规依据主要包括由国务院通过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这些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2、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3规章依据规章依据规章依据主要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农业部、卫生部以及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这些规章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是运用最广泛的。4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主要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实施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贸易合同依据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贸易合同依据我国参加制定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

23、的国际条约也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依据,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国际交往中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实践后逐渐形成并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法律效力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为规则,也是检验检疫的依据;国际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检疫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检验检疫的依据。二、检验检疫依据的具体内容二、检验检疫依据的具体内容(一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

24、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对于进口商品检验而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外贸合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和抽样、检验方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检验。此外,外商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

25、料也是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提单(运单)、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也是进口商品重量、数量检验的依据;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对进口食品按照国家食品监督和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参照国际上通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进口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理。就出口商品而言,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但是,对于出口食品、动物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外,还要根据进口国有关卫生、检疫等法令进行检验。(二二)动植物检疫依据动植物检疫依据(1)动植物病虫害名录。动植物病虫害名录主要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性

26、病虫害名录、国际和地区条约及双边协议中的动植物病虫害名录、外贸合同中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及贸易国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2)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检疫依据。此项依据包括动物、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主管部、局发布的单项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要求。其他还有动植物检疫国际或者地区标准及其通行做法,包括国际兽医局动物疾病诊断方法和疫苗使用标准手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有关检疫措施和办法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所列的检疫措施。(3)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依据。它是进出口货物经检疫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预防货物中含有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在作出相应处理时所遵循的规定和采取的措施。其中

27、包括动物病虫害除害处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的有关规定。运输工具处理按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处理标准和运载植物、植物产品运输工具的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三三)国境卫生检疫依据国境卫生检疫依据1.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下述货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其中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货物、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以及腐败变质的货物,进行除鼠灭虫、货物消毒,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经抽样检查不得有致病微生物,且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应全部死亡)

28、。(1)不易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矿砂、化肥、钢铁及制品、电子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制成品。(2)易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废旧物品、纺织品原料、原木及其制品、纸类产品、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类、水海产品类、蔬菜瓜果类、饮料类和垃圾及人、畜、禽类粪便等。2.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集装箱按用途分为普通箱、冷藏箱、干货箱、圆罐箱和柜架箱。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第14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上述集装箱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

29、,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物品的集装箱,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货物进行除鼠、灭虫和消毒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不超过8个,并不得检出致病菌)。3.入出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入出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对于工业品零部件邮包、食品类邮包、生活品类邮包、药品邮包等,应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者污染嫌疑的邮包、有腐烂变质食品或物品的邮包、有废旧物品及

30、有碍公共卫生的邮包、发现携带病媒昆虫的邮包)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并且病媒昆虫全部死亡)。4.入出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入出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对入出境行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卫生学检查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行李、内容物有腐败变质食品或物品的行李、内容物有病媒昆虫的行李及有废旧物品和有碍公共卫生的行李)进行消毒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5.入出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入出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特种物品是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对于特种物品凡有国家批件的

31、一律放行;凡是没有国家批件的,予以封存,待国家批件补办后放行,补办不来批件的收缴统一处理;凡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少量上述物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凡有国家批件进口大批量血液制品,可以抽查检验是否有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凡呈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再做处理。6.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对于来自放射性污染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和人员,建筑材料、矿石、化工产品,废旧物品及其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及其器件,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入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物品等,应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采集代表性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其中受放射性污染

32、的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7.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对入出境人员按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成果主要表现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各种证书、证明,一般称为商验证书或检验证书。检验检疫工作的作用通过检验证书的实际效能体现出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经济效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检疫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检验机构开具

33、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有关证明手续,海关当局才准予进出口。(2)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或数量证书是买卖双方最终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凭检验证书中确定的货物等级、规格、重量、数量计算货款,这是为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合理公正的结算方式。(3)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检验中货载衡量工作所确定的货物重量或体积,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计算运费的有效证件,也是港口仓储运输部门计算栈租、装卸、理货等费用的有效文件。(4)办理索赔的依据。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数量、重量不符,违反合同有关规定,或者货物发生残损、海事等意外情况时,检验后签发的有关品质、数量、重量、残损的证书

34、是收货人向各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5)计算关税的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申请委托,经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证明、监卸证明、集装箱的验箱和拆箱证明,对船舱检验提供的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液体货物提供的冷藏箱或舱的冷藏温度证明、取样和封样证明等,都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

35、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买卖双方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时,商检证书是有效的证明文件。当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或法院举证的有效文件。第三节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的报检进出境货物的报检一、进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一、进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或不准出口。(一一)进境货物进境货物(1)对来自疫区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货物,未经检疫不得入境。(2)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6、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同意,不准卸离运输工具。(二二)出境货物出境货物(1)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2)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出境。二、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二、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一一)入境货物入境货物1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验放。(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

37、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员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3)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

38、书。2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1)入境一般报检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入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2)入境流向报检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

39、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3)异地施检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入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3报检

40、地点和时限报检地点和时限(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报检;(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入境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进行检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1、;(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4报检应提供的单据报检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须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3)报检品质检验货物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

42、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6)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货物,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

43、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交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12)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3)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4)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各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1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

44、的特许审批证明。特殊物品入境,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二二)出境货物出境货物1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验放。(1)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2)对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2报检地点和时限报检地点和

45、时限(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3报检应提供的单证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

46、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7)出境特殊物品报检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三、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三、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进出境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

47、构登记的代码,下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一一)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基本要求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基本要求进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有以下基本要求:(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4)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6)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收货人名称(中英文对照)。(7)发货人: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的发货人名称和规格(中英文对照)。(8)货物

48、名称(中/外文):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出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进口废旧货物应注明。(9)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10)货物总值:出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11)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12)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13)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14)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15)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

49、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16)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17)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18)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19)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20)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21)领取单证: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单证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二二)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的专项要求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的专项要求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有以下要求:(1

50、)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2)数量/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量/重量单位。(3)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4)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5)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6)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7)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8)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9)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10)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11)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12)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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