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与报检实务》课件第1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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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第三节 报关单位第四节 报关员第一节第一节 报报 关关 概概 述述报关是货物在进口和出口时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任何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都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实施进出境的实际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进出口活动的良好秩序。报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其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非报关单位的商品进出口须委托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时,要填写报关单,并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项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应予以申报

2、登记,即对报关员交验的各项单证予以签收、进行报关单编号登记、批注接受申报日期。报关应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要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如进境后3个月未报关,应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被处理货物,如在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补报关,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有关费用、税款和罚金后,可发还货主。逾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国库。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两大类。

3、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单、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其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一、报关制度的形成一、报关制度的形成新中国报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一)新中国建立初期至新中国建立初期至1979年年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

4、人来完成。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1969年1月,外贸部发布了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使得我国沿海的一些口岸海关在货物进出口岸时仅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放弃了对进出口货物的有效监管权,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直至1972年8月,外贸部又发出了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才恢复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制度。(二二)1979年至年至1985年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提出了“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

5、速验放”的货运监管方针;在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中,提出了“坚持自用原则、照顾合理需要、防止走私漏税、加速物品验放”的方针。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突显出来。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其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三三)1985年以后年以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了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

6、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二、报关对象二、报关对象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根据这一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履行报关义务。报关的具体对象范围如下。(一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

7、、航空器和驮畜等。(二二)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及其他一些特殊进出境货物(通过管道、电缆输送出入境的水、电等)和无形货物(如附着在载体上的软件等)。(三三)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称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称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等。三、报关的分类三、报关的分类报关有三种分类方式:(一一)按报关对象划分按报关对象划分按照报关对象的不同,可将报关分为运

8、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二二)按报关的目的划分按报关的目的划分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将报关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以上所述的出境和入境的“境”是指关境或国境。国境为国家的政治界线,关境为国家的经济界线,即关境线(Customs Line)。关境是各国政府海关管辖内并要执行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也称为关税领域。准确地说,关境是海关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关境与国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如下:(1)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2)关境可能大于国境。如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

9、境时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3)关境可能小于国境。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由于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有香港、澳门和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课程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我国关境。(三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划分按报关的行为性质划分按照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报关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

10、理报关。其中,代理报关又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图1-1 报关的分类及其关系1自理报关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2代理报关代理报关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相关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报关分为以下两种。(1)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2)间接代理: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这两类代理报关行为的不同点如表1-1所示。表表1-1 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的区别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的区别四、报关期限四、报关期限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

11、到口岸后,或出口货物出境前按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对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从而加速口岸输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而未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邮运进口货物自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开始;转

12、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以及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开始。如第15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计算。滞报金按日征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保证货物及时运输出口。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24小时之后,才能将货物装入运输工具。也就是说,应先报关,后装货。至于报关人在装货24小时以前的何时申请报关,可由报关人视口岸

13、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第二节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海关管理概述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着国家的权力和意志。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一、海关的性质一、海关的性质海关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一)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海关从性质上看是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行

14、政管理体制,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二二)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的是国家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个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在对外、对内两个方面保持高度统一。(三三)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二、海关的任务二、海关的任务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

15、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海关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一一)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海关监管并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货

16、物监管和物品监管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在进出境时是否具有贸易交换性质,具有贸易性质的称之为货物,具有非贸易性质的称为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审单、查验、核销、放行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二二)征税征税

17、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这些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等。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

18、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三三)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具体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

19、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走私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关作行政处罚;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

20、律交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四四)编制海关统计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

21、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单证、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环节的

22、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进境固体废物的管制、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三、海关的权力三、海关的权力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其行使具有一定范围和条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一一)海关权力的特点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特定性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

23、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海关权力的限制上,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2独立性和单方意志性独立性和单方意志性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海关权力还具有单方意志性的特点,只要是在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和直接行使,无需与海关管理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3强制性

24、和效力先定性强制性和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海关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如果管理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二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许可审批权许可审批权海关许可审批权包括对企业报关权以及从事海关监

25、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等业务的许可审批;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审批等。2税费征收及减免权税费征收及减免权税费征收及减免权指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利。3检查权检查权检查权指海关可以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

26、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4查验权查验权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可以查验,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5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权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6查问权查问权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7查询权查询权海关在调查

27、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8连续追缉权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9佩带和使用武器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989年6月,海关总署、

28、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10稽查权稽查权稽查权指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

29、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11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指海关能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节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12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

30、权强制执行权包括扣留权和强制扣缴及变价抵缴关税权。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1)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2)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3)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可以扣留。海关对查获的走私

31、罪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4)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首先,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其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最后,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3其他行政处理权其他行政处理权其他行政处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命令权,比如对违反有关海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等。(2)行政奖励权,即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3)行政裁定权,海关可以

32、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除了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四、海关管理四、海关管理(一一)海关管理的概念海关管理的概念海关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是一种行政行为。海关监管,是指海关代表国家依照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行监督管理,从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海关管理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海关管理行

33、为的主体是海关。海关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即海关的设立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并要符合法定程序。海关法第三条第三款又明确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即海关监管行为必须依据其法定职权进行。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海关可以授权其他机关或组织代理行使一部分货运监管职权,如授权义务监管员代行监装监卸的监管权力和海关借调武警部队战士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等。这种授权严格控制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海关总署明文确认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随意授权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4、和团体代行海关监管职权。(2)海关管理行为的产生依据是海关监管权。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拥有监管权,海关监管权的行使产生了海关监管行为。(3)海关管理行为客观和主观方面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海关监管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海关监管法规所规定的监管行为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如果不存在这些客观事实,就不存在海关监管行为。例如,海关监管法规规定海关监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这一货运监管行为在管理方面的特征主要有审单、查验、货物储运等环节的监管、办结海关手续等。对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来说,监管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实施海关货运监管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论海关监管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是

35、非法的,在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行为人的意志必须是自由的、真实的,这在客观上表现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全。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也有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形,如海关监管人员在醉酒时做出某项决定,再如海关监管人员因受威胁、诈骗等而进行的货运监管行为。(二二)海关管理的对象海关管理的对象海关管理的对象是指海关依法行使其监管权所指向的目标或所作用的客体。随着对外贸易品种范围的不断增加,特别是服务贸易的不断扩大,同时,也由于海关监管时间和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海关监管对象也随之不断变化和发展。1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是传

36、统的海关监管对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因此,海关监管的法定直接对象是具体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也就是说,海关监管的直接对象是具体的有形的“物”。但是,这些监管对象是不可能自己进入海关监管的特定范围,它们的进出境是由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引起的。因此,海关监管的间接对象应是人,即监管过程中涉及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它们的代理人等。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近年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的不断

37、发展,进口货物的数量不断增长,随之而来的进出境的侵权行为也屡有发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国内外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攫取巨额非法利润,不顾国家的法律规定,大肆伪造和非法进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不但给许多国内外生产优质和驰名商品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和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制止进出境环节的侵权行为,海关总署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于1994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告。又于1995年5月20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强化

38、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的公告。对凡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货物不准进口或者出口。对进出口的侵权货物和物品,海关一经发现,将根据公告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3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企业从1994年开始,海关逐步推行和实施了稽查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的要求,海关监管的对象从进出境货物扩大到进出口企业。海关对经营进出口活动的企业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反映其进出口活动内容的账册资料进行核查来实现的。目的是正确评估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宏观调控措施的程度,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安全,实现对其进出口货物既方便又严密的监管。海关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实施监管可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

39、。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事前监管、日常监管和事后监管。按监管涉及的范围可分为一般监管和专门监管。对企业实行一般性监管是以企业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海关的监管要求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海关的稽查部门一般可不将其列入稽查计划,或只作抽样列入常规稽查。专门监管的实施,则是因某个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具有敏感性需予特别重视,经营的某种商品在进出口时对税费的计征有某种特殊意义,或因某个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具有某种逃避管理的迹象。这种专门监管往往在稽查计划外,需要临时决定,因此具有一定的即决性。按监管的系统可分为内部自管和外部监管。内部自管是企业在自觉掌握、贯彻国家有关法规的基础上的一种自律行为;外部监管除了海关,还有税务、

40、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此外,按分类方法不同还有其他监管方式,但不论何种监管方式,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三)海关管理的范围海关管理的范围1海关管理的地域范围海关管理的地域范围1)海关监管区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所以,海关监管的特定空间范围必须是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设有海关机构或未设立海关机构的非对外开放口岸,但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或地点;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家批准的临时进出境地点。以上地点、场所称为“海关监管区”,监管区内

41、涵的核心是“有海关监管业务”。海关监管业务的存在,决定监管区的存在;海关监管业务已消失的地点、场所也就不再是“海关监管区”了。口岸并非一定是江海的港口、对外交通的港埠,而是指“供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出入国境(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198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外开放口岸必须要经国家正式批准,同时必须以设有海关等出境管理机构为必要前提)。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但并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如一个港口、机场、车站),并不意味着该地点所在行政区划定的所有港口、车站、机场都已对外开放,都要设立海关或都是海关监管区;每一个点需要开放,尚需另行报批。“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主

42、要指在有海关监管业务并且该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才设海关,有的地方不一定设海关,而仅是由附近海关派驻工作组、监管站或办事处执行监管业务;有的地方连海关的派出机构也没有,只是在有海关监管业务时,海关临时派员执行监管公务。2)领海和毗连区根据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为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为12海里。在国际上,沿海国为了有效地防止走私,实行防疫,执行移民法等目的而在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划定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就是毗连区。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公海一带的海域。我国毗连区的宽度为

43、12海里。3)延伸意义的领土所谓“延伸意义的领土”,是指一国领域外的船舶或飞机,如我国航行在公海或外国领海的船舶。按照国际惯例,发生在这些船舶或飞机内部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就是说,本国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本国的船舶或飞机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这些船舶或飞机不在本国领域而在公海及其上空或者外国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海关货运监管法规有自己的特点,它不同于刑事、民事法律。监管法规规定:“出境即驶出我国领域(不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的船舶或飞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即脱离我国海关的监督,我国海关货运监管法规不再对其发生法律

44、效力。它如果进入外国的领域,就应当适用该国的海关法,接受该国海关监管。”这是海关货运监管法规的效力只依船舶或飞机所处地域而不依其国籍的特点。同样,根据国际法对等原则,外国飞机或船舶进入我国领域,也必须适用我国海关货运监管法规,接受我国海关的查验和监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海关手续。2海关货运监管法规对人的效力范围海关货运监管法规对人的效力范围凡是进出我国关境的人,不管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的人,都毫无例外地适用我国海关监管法规。根据我国海关监管法规的规定,海关货运监管法规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类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45、、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主要是指代理进出口收发货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3)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及其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4)运载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5)运载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海关法

46、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载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进出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运输出境。(6)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即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保证承运的转关运输货物的封志和运输车辆封志的完整,保证将承运的转关运输货物完整地按照海关指定路线在规定的期限内运至指运地海关。(7)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他们必须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3时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海关监管的时间范围,也是在海关法和有关海关监管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在实际监管活动中,必

47、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海关对运输工具的监管时间范围是从进境起到出境止。海关对各类货物的监管期限是:(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以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海关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

48、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海关对此类进境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对出境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对此类进境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进入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对出境货物的监管时间为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

49、止。(四四)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海关管理的法律依据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它是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1行政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明确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指导思想、原则、义务、管理体制、权限划分、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形式和方法。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则和依据,如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50、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文,都是海关监管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3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在海关货运监管法规中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是海关监管法规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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