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与报检实务》课件第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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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对外贸易管制概述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对外贸易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主要是针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的管理。简单来说,对外贸易管制就是不让国外的某些货物进口,以免影响到我国经济或者卫生安全;也要限制我国的某些货物出口,目的是防止我国的

2、宝贵资源流到国外。二、对外贸易管制的分类二、对外贸易管制的分类对外贸易管制有多种分类方式:(一一)按管理目的分按管理目的分按管理目的不同可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二二)按管制手段分按管制手段分按管制手段不同可分为关税措施管制和非关税措施管制。(三三)按管制对象分按管制对象分按管制对象不同可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管制和国际贸易管制。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就是按照这种方式分类的。三、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三、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是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适时限制进出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

3、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为保障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理与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五、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五、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由

4、于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贸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一一)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二二)法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外贸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三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我国现行的与外贸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核出口管制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四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我国现行的与外贸管制有关的行政规章很多,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物自动

7、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精神药品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兽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兽药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五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8、也是国际法主体和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外贸管制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国际公约;(3)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4)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5)精神药物国际公约;(6)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7)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8)巴塞尔

9、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国际公约;(9)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1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禁止

10、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一、禁止进出口管理一、禁止进出口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了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以及规定停止进出口的商品。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一一)禁止进口管理禁止进口管理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

11、口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已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共有六批,包括:(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根据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等;(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类产品,涉及危害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旧机电产品;(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货物;(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为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而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1)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

12、有关动植物机器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3)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4)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5)滴滴涕、氯丹等;(6)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3)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1)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2)右置方向盘的汽车;(3)旧衣服;(4)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5)氯酸钾、硝酸钾。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禁止进口技术管理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

13、的技术,不得进口。其中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技术领域。(二二)禁止出口管理禁止出口管理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禁止出口货物管理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已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共有五批,包括:(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货物,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黄草等;(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的货物,如木炭;(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14、: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1)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2)原料血浆;(3)以商业性目的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4)劳改产品;(5)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6)滴滴涕、氯丹等;(7)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禁止出口技术管理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

15、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如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医学技术、中药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二、限制进出口管理二、限制进出口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件和协定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了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一一)限制进口管理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1)许

16、可证件管理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管理、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可利用废物进口管理、进口药品管理、进口音像制品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2)关税配额管理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是

17、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关税配额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若数量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若数量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关税配额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国家每年为其规定一个进口量(称做关税配额量),在这个量之内,凡符合规定的,实行先到先领配额制度,领到配额的,可以进口,并按优惠税率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超过这个量(海关会统计并发布通知某种商品已接近或达到关税配额量),超过部分则按普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例如,我国规定

18、2005年从美国进口一亿吨的小麦,适用的优惠税率是3%,而这种小麦的普通税率是35%,那么,在一亿吨内,进口小麦的适用关税率是3%,自第一亿零一吨开始,适用35%的进口关税率。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限制进口技术管理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的,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目前,列入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

19、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二二)限制出口管理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非配额限制。1)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配额又称自愿出口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某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出口配额限制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

20、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其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分配的。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可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2)出口配额招标管理。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

21、)规定其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的。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可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

22、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最近一次修订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于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三、自由进出口管理三、自由进出口管理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

23、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范围。基于监测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1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它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进口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经营者应在报关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经营者凭以向

24、海关办理报关验收手续。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并签发相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目前我国适用的涉及管理目录有原外经贸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目录、国经贸委公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签发的证件相应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自由进出口技术是指除国家规定禁止、限制进出口以外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

25、记证”,申请人凭以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其他贸易管制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一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二)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制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

26、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即自2004年7月1日国家放宽进出口经营权,将原来的进出口资格审批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制,凡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均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时,需要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

27、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三三)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管理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职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二、出入境

28、检验检疫制度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协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措施的总和。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职责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职责范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职责包括:(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

29、检验的某些进出境商品。(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应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3)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二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我国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

30、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我国实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各类有害生物的传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从而保护人体健康。国境卫生监督的商务职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制制度三、进出口货

31、物收付汇管制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结汇、付汇。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管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一)出口收汇管理出口收汇管理为了制止出口企业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其具体内容是: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设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对需要结汇或划出的外汇应该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交银行。经过核查后,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二二)进口付汇管理进口付汇管理为了防止汇出外

32、汇而实际却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我国对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也是外汇核销形式。其具体程序是: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填写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相关电子数据向外汇局指定的银行办理核销付汇。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救济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一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

33、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初步肯定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由此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应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临时措施必须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2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在全部

34、调查结束后,进口成员方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倾销产品存在倾销和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将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实施。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除非进口成员方当局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该项征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二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1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规定,对于初裁决定确定其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

35、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实施。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应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但是,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2最终反补贴措施最终反补贴措施最终反补贴措施以征收反补贴税的形式实施。在为完成措施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仲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三三)保障措施保障

36、措施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将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须的范围内。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四四)救济措施比较救济措施比较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适用对象、管理期限及管理形式比较如表2-1所示。表表2-1 救济措施比较表救济措施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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