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第二节 填写检验检疫单证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进出境商品的通关与放行第四节 三电工程 第一节第一节 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一、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一、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程序与基本要求(一一)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程序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单证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个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各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包括审核证稿及全套单据,缮制各种单证,校对单证,签署和盖章后发证。(二二)单证签发基本要求单证签发基本
2、要求(1)检验检疫证书一般为一正三副,对外签发其中一正二副,另一份副本留存备案。(2)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经报检机构主管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必须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并在证书号前加注“D”。(3)检验检疫单证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可在原编号后加数字以示区别。(4)检验检疫单证的签证日期一般应以检迄日期作为对外签发的日期。入境通关单以报检日期作为对外签发的日期。(5)检验检疫人员需到现场签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施检人员可以直接签发单证,但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和核销手续。二、单证的更改、补充或重发二、单证的更
3、改、补充或重发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单证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签发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一一)更改证书更改证书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后,报检人要求更改单证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书”,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经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办理更改单证:涉及检验检疫内容的,须经施检部门核准方可签发;品名、数量、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申请更改时,应收回原
4、单证,不能退回的,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重新签发单证。(二二)补充证书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应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不充分或遗漏部分做进一步说明或评定。报检人应按更改证书要求办理申请手续,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在补充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三三)重发证书重发证书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
5、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补发证书。三、申请证书签发需注意的有关事项三、申请证书签发需注意的有关事项检验检疫证书是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之后签发的最主要的证明文件。它是对外贸易关系人用于通关、结算、索赔等的凭证,是证明出入境货物是否符合进、出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文件。检验检疫证书的正确与否、水平高低,不仅与对外经济贸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与检验检疫机构的信誉、检验检疫证书本身的信誉密切相关。因此,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
6、的有关要求,报检人在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单时,必须事先了解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一一)检验检疫证书的语种检验检疫证书的语种(1)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合璧方式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签发。签发两个或多个语种证书时,必须合璧缮制。(2)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但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二二)检验检疫证书签发特例检验检疫证书签发特例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且难以更
7、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三三)签证日期和有效期签证日期和有效期(1)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2)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单证的有效期有如下规定: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限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为6个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单证日期为提
8、单日期3天内签发(含提单日)。(四四)签证流程签证流程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2个工作日,入境签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五五)检验检疫单证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检验检疫单证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1)货物品名: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为塑料玩具,不能填写为“玩具”。需要时可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或牌号。(2)报检数量/重量:填写重量时,应注意净重、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3)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如纸箱100。散装的要注明“散装”。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4)标记
9、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标记填写,没有标记的填写“N/M”,或注明“散装”、“裸装”。标记太多填写不下或有计算机无法绘制的图案时,报检人应提供标记的样张。(5)起运地:指装运该批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地点。出境的原则上填写起运城市名称;入境的按进口提单所列的起运地点填写。第二节第二节 填写检验检疫单证的基本要求填写检验检疫单证的基本要求一、努力做到一、努力做到“三个相符三个相符”根据合同,并遵循守信用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商检证书必须做到货证相符,事证相符,证证相符。(一一)货证相符货证相符货证相符是指证书所证明的商品,必须是合同和信用证中都订明的该批商品,而不能是该批的一部分或另外一
10、批。商检证书中所列明的品名、批次、包装、标记、封识等必须与该批商品相符。(二二)事证相符事证相符事证相符是指商检证书中所列明的内容,例如商品的残损状态(数量、程度、部位、原因),积载情况,运输工具的适载情况,商品的装卸情况等,必须与实际事态相符。(三三)证证相符证证相符证证相符是指商检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该商品的合同、信用证、技术协议书等单证资料相符。同时也是指商检机构对同一批商品所发出的品质证书、重量证书、兽医证书、产地证书、残损证书等各项目证书之间的有关内容必须相符。如果信用证要求的内容涉及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等实质性内容有误者,应建议有关当事人进行修改,对纯属文字性的错误,不致
11、引起其他误解的,可将信用证上的错字照打在证书上,再将正确的文字加括号打在后面,以表示信用证有误,这样既能照顾到商检证书与信用证相符,又指出信用证有误,不影响结汇也不会影响商检证书的信誉。二、全面确保证面质量二、全面确保证面质量商检证书的质量,包括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和证面质量两个方面。其中检验鉴定工作是基础,而商检证书是直接反映检验鉴定工作成果的,其证面质量一般要符合以下要求:(一一)有明确的证题和完整的内容有明确的证题和完整的内容商检证书必须根据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和索赔要求,有明确无误的证明主题。围绕所证明的主题应有符合证明要求的全部根据和完整的证明内容。(二二)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有确凿的
12、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检验鉴定证书对所证明的事物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定性的结论、意见必须以定量的数据、分析为依据;现场取证必须真实、有代表性,并在证书上充分反映出来。同时要说理严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论证周密,要经得起推敲和反驳,以保证商检证书举证时的说服力。对于索赔证书,更应如此办理。对于复杂的案例,应写明各项检验、鉴定环节和需要提供证明的有关情况,不能舍弃和遗漏必要的说理内容和证明依据。(三三)有准确的文字和清洁的证面有准确的文字和清洁的证面在证面上要准确使用语言文字,合乎证明的习惯,做到文辞通顺,没有语病,不容曲解,使人见证即信。对于中文和外文译文均应正确无误,保证中外文本内容一致
13、,证面的编排必须得当,缮打清晰,尤其是数字,不得错漏涂改。证书需使用第二页或末页的,其首页的末尾应打上“接下页”的字样;证书缮打完毕后应打上结束符号或打上“完毕”的字样,表示证书内容终了,防止他人添加内容。如果申请人要求加注有关项目,可在结束符号或“完毕”字样以下打上备注,然后填打上加注的内容。但必须经主任检验员或主任鉴定人审核批准。三、规范填写地点日期三、规范填写地点日期(一一)证书中的检验地点证书中的检验地点证书中的检验地点一般应为售货合同、信用证所规定的或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地点。(二二)证书日期证书日期证书日期应按实际检验鉴定的日期进行鉴证。其中,出口商品检验用的证书上只有一个证书日期,
14、进口商品检验鉴定证书除有证书日期外,还有检验日期。检验日期应为检验完毕的日期。对于鉴定业务的证书,可写明到货后开始检验的日期,例如残损鉴定、载损鉴定、海损鉴定等证书。如果是水尺计重证书,还必须分别写明轻船时和重船时的鉴定日期。出口商品换证时,所换发的证书上的日期应为证书换发时的日期。补充、补发、更改、重发证书的日期则分别按补充、补发、更改、重发时的日期进行填打。四、正确签署商检单证四、正确签署商检单证(一一)证稿单证的核签证稿单证的核签检验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拟制证稿,交主任检验员核签后,由检验部门对外签发相关的单证。1出口单证的核发出口单证的核发出口商品经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人
15、员需及时拟制证稿并签字后,交由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兽医、卫生检验,分别由主任兽医、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上述涉及已在国外注册或备案签字笔迹的,必须由已注册或备案签字人审核签发,交检务部门制证。2进口单证的核发进口单证的核发进口单证的核发程序上与出口单证的核发基本相同,但对重要的索赔证书,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主管局长核定签发,然后交检务部门制证。3放行放行国家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国外不需要商检证书的或为了方便出口方早日报关装货出口,可即签发出口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凭单、章验放。国家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进口到货时,收货人在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16、之后,为避免压港、压船、压箱,早日报关提货,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章验放。放行通知单和已接受登记的印章具有正式证明效力。因此,必须按照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要求,对放行通知单和已接受登记印章及其填发工作集中加强管理。不能因为它不是正式证书而放松登记印章管理,更不能事先盖好章,任意签发。否则就会出现漏洞,致使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利用放行通知单装运出口,或使应向商检机构报检的进口商品逃避报检和检验,造成国家的损失并带来恶劣影响。根据国家对出口商品检验放行的规定和有关的管理办法,对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检务部门凭检验部门签发的检验结果单和签署意见,予以放行。检验部门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17、。商检机构的放行方式如下所示:(1)开具放行通知单;(2)在报关单上核盖放行之章;(3)发给注有“仅供通关使用”字样的检验证书副本;(4)对俄罗斯、东欧国家铁路陆运出口的商品,签发随车的商检证书正本;(5)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之章。(二二)合证和分证合证和分证对于一份申请,一般情况下,商检机构只制发一份检验单证。但在有些情况下,商检机构可以酌情合证或分证,具体情况如下:1整批经预检验合格后需分批或并批装运出口的商品整批经预检验合格后需分批或并批装运出口的商品这些商品质量、包装符合原检验结果和合同、信用证要求的,商检机构可视情况按原检验结果单分批或并批换发证书。如果质量不均,分批或并批会
18、影响原检验结果单准确性的,不准合证或分证。合证有如下原则:(1)有具体的分析、检测、实验数据,其检验结果均符合合同、信用证的,可以加权平均其检验结果出证。(2)无具体的分析、检测、实验数据的,每一检验批的结论均评定其品质、规格、等级、安全、卫生性能条件符合合同、信用证要求的,可以合证。(3)各检验批的检验结构虽有差异,但都在合同、信用证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以合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并批出证:预检时不合格的批次,不能直接列入各合格批次来平均计算结果换证出口。已超过检验有限期的预检商品,未经重新报检并检验合格的,不能并入未过期的商品中出证。预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其预检的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不
19、一致,其中未经检验过的项目尚未补验,或补验为不合格时,不能并批换证。由几个商检机构分别检验,而由其中一个商检机构汇总出证时,经审核其品质、重量结果有问题的,或有明显差异的,未经重新查验或复验核实者,不能汇总出证。同一项目,商检机构之间检验方法不一致而对检验结果有影响者,不能并批出证。2需要索赔的商品需要索赔的商品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有问题需要索赔的,应分别出具质量索赔证书和短重索赔证书。进口商品发生了残损,其致损原因涉及不同的索赔对象时,应分别出具鉴定证书以便向不同的责任方索赔。(三三)换证换证换证指产地商检机构的检验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换发口岸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海运进口商品到货后,应在
20、到货第一港进行检验出证。陆运、空运以及集装箱运输和邮运进口的,应在贸易合同或国际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到货地点或拆箱地点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如果进口到货的运输包装外表完好,在国内转运途中不易变质或数量/重量不易短少,或不易产生损耗的,按一般国际惯例中承认用货地品质、数量/重量检验的,用货地商检机构可直接检验,对外签发证书。进口商品的残损如属于隐蔽缺陷,港、船交接时又无理货部门签注的残损单,在货物运至用货地后,该地商检机构经过检验,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系卸前残损,属于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责任的,也可由用货地商检机构直接签发检验证书。对于进口货物到货后要分拨给数地的,应尽可能由订货部门、收用货部门或
21、其代理,在到货口岸申请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而口岸所卸下的这部分货物足以代表全批到货质量的,可由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后代表全批出证。如果口岸所卸货物不能代表全批到货质量,则按收用货地检验的做法签发证书。对于出口商品,虽经所在地商检机构已直接接受出口报检并签发证书,但如果合同、信用证列明必须凭口岸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结汇的,产地商检机构只能签发检验换证凭单,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出证。合同、信用证规定凭产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结汇的出口商品,应签产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但如因口岸海关查验发现问题,需要更改或换发证书的,口岸商检机构可将查验情况通知产地商检机构处理
22、。(四四)补充、更改、重发、补发证书补充、更改、重发、补发证书1补充证书补充证书商检机构可在原来证书的基础上酌情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是指商检机构在发出证书之后,由于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对原证书的不详细、遗漏部分或对新发现的该批货物的某些缺陷,或是产生缺陷的原因,在原来证书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说明。原申请人需要补充证书时,应办理申请手续,书面说明理由,商检机构确认其申请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上应注明本证书与原证书要同时使用才有效。如原证书已发往国外无法追回,应在补充证书上除注明本证书是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外,证书仍用原证书编号,但在号码前需加上字母“S”。2更改证书更改证书原发证的
23、商检机构如发现所发出的证书中有个别错误,可在原证书上更改。如果不能在原证书上更改的,应立即收回原来证书的正副本后,再发更改证书。更改证书主要是更改个别地方的小错误,不影响原证书的结论。如果原证书已经发往国外无法追回时,可发注明“更正”字样的证书。证书用原证书编号,但需要加上字母“R”。原申请人需要更改证书时,应提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进行修改。3重发证书重发证书原当事人在商检机构发出证书后认为需要重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商检机构确认后,可予重发证书。重发证书前应收回原发的证书,如果原发证书已经发往国外无法追回,可发出“重发”字样的证书,证书用原证书编号,但需要加上字母“D”
24、。4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申请人在领取商检证书之后因丢失或损坏,要求原发证的商检机构补发证书者,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文件,经商检机构确认后补发。申请重发或补发证书,申请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登报声明,经商检机构审查批准后予以办理。凡补充、更改、重发、补发的证书应在证书上加注声明。例如,在新证书上缮打“本证书系原号证书的补充(或更正)”,“本证书系原号证书的重发证书,原发号证书作废”等内容。(五五)中外文证书以及正、副本中外文证书以及正、副本出口检验证书一般均用英文签证。合同、信用证均为中文或客户使用中文的,也可以只用中文签证。对于难度较大,没有把握的可签中英文合璧本
25、。如果对方进口国有法令规定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用其他语种的,应该照办或尽量配合。用于索赔、结算的进口商品证书,原则上使用中英文合璧证书。商检机构签发证书,只能签发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指明必须两份正本又难以更改的,可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号证书正本的重本”。应申请人的要求签发两种或两种以上语种的证书时,其首页必须合璧缮打所需语种文字,然后可按实际情况编排打印插页、末页,以避免使用多种文字而产生两份以上的正本。(六六)证书的期限证书的期限出口商品在检验合格后,应在商检证书规定的期限内装运出口。超出期限的,申请人应该重新报检并交回原来签发的证书。为了保证出口方能及时议付、
26、结汇、对外索赔、装卸船,商检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检验鉴定和签证。一般应给出口方留有必需的时间,出口的商品至少在装运前两天完成检验(不包括结合装船检验鉴定项目,如水尺计重)签证。进口的商品应在索赔期满前1020天完成检验签证工作。商检机构在接受报验时,预计不能在索赔期限内完成检验签证工作的,应及时提醒申请人办理延长索赔期并取得对方的确认。对需要随船的鉴定证书,商检机构应随到随办,不得延误。五、签发商检证书应注意的问题五、签发商检证书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商检证书的缮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一)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如来证未规定出具证书的机关,则由出口人决定。如信用证规定由“有
27、关当局”出证,则应根据情况由有关的商检机构出具。出证地点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装船口岸。证书名称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二二)证书日期证书日期商检证书(产地证除外)出具日期应与提单日期相同;个别商品,如食盐需在装船后进行公估,出证日期可迟于提单日期;其他商品也不能过早于提单日期,以免收货人因从检验到装运时间太长而怀疑货物质量是否仍符合证书中的检验结果。信用证如规定在装船时出证者,则商检证书的签发日期原则上应与提单日期相同。(三三)证书内容证书内容证书所表示的商检结果要与信用证上的要求和发票等各项单据所列的规格、性状等一致。如检验结果所列明的规格超过来证规定者,应以该货物本身的正常规格
28、为限。第三节第三节 进出境商品的通关与放行进出境商品的通关与放行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具规定的证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一、通关与放行之目的及其要求一、通关与放行之目的及其要求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出具规定的证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一一)通关与放行的目的通关与放行的目的通关与放行有以下目的:(1)保证出境货物的质量、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对外贸易合同的要求,以及国际上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信誉,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2)保证入境货物符合国家法律、
29、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与要求,防止次劣、有害的货物入境,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二二)通关与放行的一般要求通关与放行的一般要求通关与放行有下列要求:(1)对出入境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证书予以放行。(2)经卫生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放行。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以验放通关。(3)凡列入商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海关只受理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30、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二、进出境货物放行通关的审核要求二、进出境货物放行通关的审核要求(一一)入境货物的放行通关入境货物的放行通关入境货物在入境口岸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需先在口岸放行,异地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其具体审核要求是:(1)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重)量、唛头等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2)废物入境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3)对申请重量鉴定的,还应审核
31、是否随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单据。(4)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5)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要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二二)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1.商检法商检法修正案中的通关验放制度修正案中的通关验放制度修改后的商检法对出口商品在检验后的通关制度做出了改进,使之完善并更为准确。具体规定为以下两项:(1)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这表明商检机构是签发货物通关证明的法定机构,所签发的证明有规范的名
32、称。(2)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单证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2.出口货物的通关放行方式出口货物的通关放行方式在报关地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两联)。正本由报检人持有,供海关通关。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有以下几种方式:(1)产地检验检疫,产地放行。产地放行时,放行人员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是否齐全。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发货人与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是否一致,与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否相符。还要仔细核对品名、规格、HS编码、数(重)量、包装是否与施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或有关证书相一致,最
33、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2)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口岸查验放行时,放行人员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的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经口岸查验无问题的货物,放行人员应仔细核对所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发货人、合同号、信用证号、金额、输出国家、品名、数(重)量、包装、HS编码等是否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其他单据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放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可以并批和分批使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施检的货物,放行人员凭检验检疫结果或证书和本局指定施检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3)对输往特殊国家的木质包装的放行
34、。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木质包装也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具体做法如下:根据“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时对其进行核销,一次核销完毕的,正本收回归档。核销有剩余的,将核销后的“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复印件附在申请单据中,正本由报检人持有。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属于法检的,与法检货物一并放行。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属于非法检的,根据“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在“出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注明“仅供木质包装”字样,金额栏不注明价值,数(重)量栏只标明木质包装数量单位。(三三)“出境货物通
35、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的有效期“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因商品不同有所区别。“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关不予放行。其有效期分别为:(1)一般货物为60天;(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3)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检验检疫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四四)未列入未列入商检目录商检目录出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出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
36、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4)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疫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
37、货物通关单”验放。(5)对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国的,不属于商检目录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6)进口货物发生缺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以及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7)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出入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 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商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
38、货物或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第四节第四节 三三 电电 工工 程程2005年8月,检验检疫大通关会议之后,大通关工作取得新进展,在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四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加速启动了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简称“三电工程”。企业申报电子化为企业提供了一网式服务,实现了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报。围绕提速、减负、增效和严密监管的要求,与口岸其他部门建立密切的协调机制,包括与海关实行了“先报检,后报关”的监管模式,共同开发完成了电子通关系统,实现了检验检疫和海关的数据共享。至今,检
39、验检疫业务电子申报量已经超过80%,北京、广东等十几个省、直辖市已经实现了100%的电子申报。在电子监管方面,检验检疫局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方面。对出口货物推行源头管理、过程检验、抽批检验等全新的监管模式。同时,对进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集中审核、快速查验、实货放行,初步实现了电子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工业品的生产过程监管,扩大了分类管理,组织对出口食品的网上检疫审批。主动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出口商品生产广泛实行了过程监管、关键点控制、动态管理等模式,既确保质量,又减轻通关压力。如今电子化管理使通关流程工作周期平均缩短了2/3,快速核放使对企业生产的成品实施检验
40、检疫的时间由原来的两个以上工作日缩短到1小时以内。为推进电子放行,检验检疫系统还加快了电子通关、电子转单和企业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从2005年1月1日起,电子通关范围已经由最初的上海、山东扩大到广东、深圳在内的13个直属局和对应的17个海关。到目前为止,全国检验检疫电子申报已经达到80%以上;电子监管平均约为50%左右;电子放行平均40%以上,大大提高了报检报验速度,缩短了通关时间。由上述资料我们了解到,“三电工程”的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检验检疫周期,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在办公室只要动一下鼠标就能办理所有的报检手续。一、一、“三电工程三电工程”概述概述(一一)“三电工程三电工程
41、”的内容的内容检验检疫“三电工程”原指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和电子转单。为适应口岸大通关形势的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简称CIQ系统)又增加了电子通关的功能。因此,现“三电工程”是指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的简称。电子申报包括电子报检和产地证电子签证。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通过网络将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处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申领原产地证的企业,通过网络将申报原产地证的有关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由
42、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办理证书,实现电子远程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行为。电子转单是指通过网络将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电子通关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联网,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平台实现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的业务数据的交换。(二二)“三电工程三电工程”的发展的发展“三电工程”的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检验检疫周期,给进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便捷,受到企业的好评。“三电工程”于2000年启动,当时由出入境货物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和检
43、验检疫系统内地与口岸的电子转单构成。2000年全国有256个检验检疫机构应用电子签证系统,186个实施电子报检系统,33个直属检验局及其440个分支机构使用电子转单系统;2001年处理文件近800万份。全国电子业务联网企业近14 000家。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全系统电子签证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推广电子报检和电子转单,加快列入国家十五计划的金质工程网六系统的建设,建立标准化代码、检验检疫证书用语、新的计费标准、动植物检疫审批、动植物疫情动态与截获统计、传染病监测、口岸卫生监督、质量许可证等数据库群,增加集装箱、运输工具管理等功能,完全实现检验检疫业务的网络管理。2003年,“三电工程”工
44、作重点由“电子报检、电子签证和电子转单”发展为“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检验检疫局于2003年3月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率先启动了“集中审单快速核放”试点工作。2003年为抗击“非典”,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出台了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措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抗击“非典”急需物资实施特事特办、快速验放、不收取费用。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扩大出口,保证了“非典”时期的进出口业务的开展。2004年,随着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成为新的主题。国家进一步巩固“三电工程”的成果,提高应用水平,一是在100%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的基础上,进
45、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广域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100%地发挥“三电工程”的效益,加大电子通关短信服务系统的推广力度,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二是继续加大与海关的协调力度,稳步扩大“纸面通关单不流转式电子通关”的应用范围。“三电工程”经历几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三电工程”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给企业带来了便捷和快速的发展,而且拉动了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同步前进,“三电工程”的美好前景值得我们期待。(三三)“三电工程三电工程”的作用的作用面对信息社会和信息技术的挑战,世界各国均制定了发展政府办公信息化的政策,旨在借助信息科技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与施政质量,并通过构建电子化政府提高政府回应力、政府决策能
46、力、政府效率,实现开放政府和责任政府,最终提高国家竞争力。因此,构建电子政府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业务流程再造的新趋势。电子化政府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业务的电子化、政府服务的创新,以及信息技术与政府业务流程再造的整合等。政府业务的电子化是电子化政府的重要一环,CIQ2000系统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的推广运行,是国家检验检疫系统政府业务电子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规范了检验检疫业务流程,促进了业务体系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工作上的随意性,促进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更大大推进了检验检疫系统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三电工程”是在CIQ2000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的新功能。“三电工程”的推广应
47、用实现了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之间、检验检疫机构之间、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之间的业务数据快速交换,从而实现了检验检疫机构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电子申报实现了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端的数据交互,方便了企业报检,降低了企业成本,减少了报检工作环节,提高了企业商业机密的保密度,也加快了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双方的业务处理速度,对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具有重要作用。电子转单实现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业务数据的交互与共享,加快了口岸和内地局的换证、查验和签证速度,既方便了企业,又协调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口岸和内地局的业务。电子通关实现了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的业务数据的交互,在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之间建立起了方便企业
48、、操作可行、运行稳定快捷、各部门责权分明的电子通关系统,实现了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与企业之间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平台的快速通关业务,有效地提高了检验检疫和海关的监管水平,达到了加快通关速度,服务外贸企业的目的。二、二、“电子转单电子转单”程序程序为了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方便进出,也为了外经贸服务,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以下简称电子转单)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国家对电子转单作了有关规定和要求。(一一)电子转单的范围电子转单的范围电子转单是指通过网络将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
49、关单(一式四联)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适用:(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的。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电子转单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转单的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电子转单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及管理。(二二)出境电子转单出境电子转单进行出境电子转单的
50、具体要求如下:(1)对符合规定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2)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3)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5)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