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院所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要求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2、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毒素)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3、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
2、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4、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5、从事生物科研活动中,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6、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7、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8、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
3、物环境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9、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硬件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实行生物安全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开展定期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二)安全管理1、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2、工作人员须经过卫生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年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3、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灭菌设备、动物隔离器等。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三级、四级实验室
4、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4、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且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5、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6、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7、菌(毒)种、毒素和其他生物样本的管理和保藏由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做好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采购、保藏、实验、销毁记录。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控预案,确保使用全过程安全。8、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9、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10、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不符合标准的实验动物饲养环境进行实验。11、实验动物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严禁将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用于实验。12、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操作,正确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做好防护措施。熟练掌握动物实验技术,避免被动物咬伤或抓伤等。同时,要注意保障动物的
6、福利,严格按国际公认程序实施各种处理,包括麻醉、术后护理、安乐死等。13、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有关规定及时存储和处置。其中,锐器类废弃物置于牢固、厚实的耐扎容器中,妥善包装。14、正确处理动物废弃物:普通动物尸体及其组织必须装入塑料袋进行密封,不得有液体物质流出,不得有医疗锐器、敷料、垫料等其他实验废弃物放入本单位普通实验动物冰柜。对做过感染实验以及被药品、生物制剂、病原生物等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必须由实验单位进行高压灭菌后方可存放在回收冰柜中,并在塑料袋外标注感染实验类型。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15、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