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XX 区教育工会济困互助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送温暖工程,帮助在职教职工解决 特殊困难,特建立“XX 区教育工会济困互助会” (以下简称互助 会)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互助会是在区教育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加入的 群众性互助组织。 第三条 互助会的宗旨是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精 神,依靠群体力量,提供经济资助,减轻和缓解部分教职工因患重 病、死亡及遭受意外灾害造成的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区内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互 助会,本会实行建会时一次性入会制,即中途不接纳会员(新调进 XX 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及新招聘
2、的大学毕业生到岗当年申请加入本 会视为建会时一次性入会) 。 会员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会员有 退会自由,但获得过互助金补助且继续在岗工作的,不得退会。 第五条 互助会会员以法人单位团体形式入会,由各基层工 2 会负责办理集体入会手续。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依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2会员遇有本章程规定的特殊困难时,应如实提供相关合法 证据,向互助会申请互助金。 3对互助会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互助会成立管理委员会,由区教育工会负责人及基 层工会主席代表共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互助金来源 1会员每人每
3、年交纳会费 50 元,由基层工会在每年 9 月收齐 后统一上缴互助会。 2社会捐赠。 3互助金的增值。 4年度经费积余接转下年使用;如发生赤字,由区教育工会 筹措补足。 第五章 互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互助金互助对象及手续 1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互助对象: (1)施行各类癌症手术的; (2)患重、顽症住院治疗且自付部分超过 0.5 万元的; 3 (3)遭遇重大事故及突发性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万元以 上,并且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特殊困难的; (4)会员死亡。 2会员因患重、绝、顽症及遭受意外灾害,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并附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住院医药费原始单据 及其复印
4、件,突发性灾害调查审核证明等,由校长及基层工会主席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学校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 会员入会满半年后, 凡属第九条第 1 款所列者, 方可申请补助, 标准如下: 1会员患重病住院,年度本人自付部分超过 0.5 万元,可补助 自费部分的 20%,年度本人自付部分超过 1 万元,可补助自费部分 的 25%。 2会员患重病住院,年度本人自付部分超过 2 万元以上,可 补助自费部分的 30%,补助限额不超过 2 万元。 3会员患癌症住院,可补助自费部分的 25%;年度本人自付 部分超过 1 万元,补助自费部分的 30%;年度本人自付部分超过 2 万元,可补
5、助自费部分的 40%,补助限额不超过 3 万元。 4家庭成员(指夫妇、子女、父母、岳父母)患重病住院, 年度本人自付部分在 2 万元3 万元之间,补助 1000 元;在 3 万元 5 万元之间,补助 1500 元,在 5 万元以上的,补助 2000 元。 5发生特大事故及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一次性补助。 6在岗的会员死亡一次性补助 0.1 万元。 第十一条 会员变动及权利变更 4 1会费是互助会基金,会员在职期间会费一律不予退还。会 员因工作变动,调离 XX 教育系统,会员义务及权利自行消失。 2会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当年仍须交会费。入会 以来从未享受过
6、互助金补助的,退休后可享受本人所交会费 15%的 补助。 3会员因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会员关 系自行解除,权利自然消失。 第十二条 互助金管理与监督 1互助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财务 制度,制单记帐,健全申请补助的有关原始登记及审批备查档案。 互助金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2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负责 追回互助金。 3每年召开 2 次管理委员会会议。 4本会经费受区教育工会经审会的审计监督,年底公布经费 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会员因涉及民事等纠纷而造成的伤残及经济损失, 与本会互助无关。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 XX 区教育工会全委会通过批准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 XX 区教育工会全委会负责解释、修改。 20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