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69条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与危险责任关系:前者外延窄,后者还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等。(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1、行为的高度危险性2、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3、责任的无过错性4、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受限性:责任范围(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数额(部分赔)分散性:责任保险制度(二)高度危险责任类型1、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2、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立法特点:将具体的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高度危险行为和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并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危险责任的形态和免责事由。1、高度危险行为:1)民用核设施 2)民用航空器 3)占有
2、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2、危险物:1)遗失、抛弃2)非法占有 3)擅自闯入危险区域 第第70条条 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构成要件 1、须是核设施发生事故 如、大涯湾核电站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二)责任承担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赔偿原则:限额赔偿 为宜,属于政策考量事宜 3、免责事由:战争等情形;受害人故意造成*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下,不免除。*无减轻事由 第第71条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3、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受害人类型 1、旅客 2、第三人*不包括航空人员:工伤事故或雇佣关系处理 区别:(1)是否存在责任竞合(2)责任构成上:飞行中、上、下中 飞行中坠落或坠落物(3)损害赔偿或分担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直接损害,但未定是否限制;保险的有无上(4)法律适用上:更多-侵法、民用航空器法(二)损害类型 1、旅客人身伤亡:国内:40万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元 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 3、第
4、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 如、包头空难事件中公园损失(三)责任的承担与分担 1、责任人:经营者 *没有用承运人概念,是侵权责任*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时:经营者 2、与保险的关系 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 获得双份 地面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 先保险公司赔,不足的,经营者承担(四)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骚乱或武装冲突、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不是免责事由(民用航空法)*无减轻事由 第第72条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5、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1、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2、减轻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2、责任主体 占有人或使用人 案例:第253页 甲 乙公司 铁路公司丙 铁路公司丁 转运商戊 实际占有人?第第73条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 高空活动:热气球爆炸、擦拭高层住宅的玻璃外层等 高压活动:对电力、液化气、煤气、蒸汽等物品进行高压作用的行为。地下挖掘活动:修建地铁、深层开采行为 使用高速轨道
6、运输工具:铁路、城铁、轻轨 2、责任主体:经营者(作业人)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 2)不可抗力 减轻责任:受害人有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结合比较.案例1:第258页 北京地铁案北京地铁案 2019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北京地铁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后,2019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
7、请求,认为地铁公司无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补偿25万元。但之前已经执行80万,所剩55万要回难。该案审理经过:该案审理经过: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08年1月8日,西城法院重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0万元精神抚慰金。地铁公司上诉。2019年6月1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20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
8、为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2009年10月16日,西城法院再次重审。判决:地铁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补偿25万。问题:1、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适用什么归责原则?2、免责事由是什么?3、减轻事由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免责,而不是减轻责任,否则,地铁公司转嫁风险。高压电线死亡案高压电线死亡案 在某建筑物上空架有高压线,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危险。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在该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筑,使其顶部距离高压线的垂直距离过低,超过安全标准。其后,该人在该违章建筑
9、的楼顶晾晒衣物,碰触高压线触电致死,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供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第74条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第75条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第262条 案例:清华大学投毒案 第第76条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77条:承担高
10、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一)理由 1、责任主体往往不具有可责难性 2、行业发展的考虑 3、通过保险分散损失 属于政策考量事宜。如对人的尊重、国家财力、保险发达程度等。(二)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限制赔偿额 “法律”:作狭义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三)目前主要限额赔偿的领域 1、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 1)旅客人身伤亡:国内:40万 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元 国际:行李-每公斤1
1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 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1)铁路旅客人身伤亡:15万 2)自带行李损失:2000元 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 3、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一次事故损害:3亿 不够的,国家8亿财政补偿 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1)旅客人身伤亡的,40000元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800元;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4)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 *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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