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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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运运输输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检检查查 项项目目 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 依法取 得有关 安全生 产行政 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营业执照 运输资质 剧毒化学品 公路运输通 行证 易制毒化学 品运输许可 证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与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的 配备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配 备专(兼 )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 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 三百人以上 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

2、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 务 依法取 得有关 安全生 产行政 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履行的 职责 各部门、 岗位 岗位职责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 况 制度落实情 况 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 况 安全生产责 任制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制度

3、制定情 况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落实情 况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 用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不 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 位按有关规 定或者标准 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4、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有安 全标志的特 种劳动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合格 的劳动防护 用品 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配发 超过使用期 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 位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安全生产 奖励与惩 罚制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定期研究 安全生

5、产 问题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检查会议记 录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落实 制度落实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 制定及落实 情况 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 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情 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 位应制定安 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和 记录 安全生 产规章 制度和 操作规 程、作 业规程 的情况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教育培训考 核 从业人 员持证 上岗情 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

6、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 员持有效特 种作业操作 证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情 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有关人员 的安全资 格证书 运输、装卸 、维修作业 和业务管理 的人员应持 证上岗 事故应 急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 从业人 员持证 上岗情 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 员持有效特 种作业操作 证 专项预案编 制 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 劳动合 同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 载明职业危 害的事项, 并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 事故应 急救援 制度制定 女职工 保护 女职工禁 止从事的 劳动 女职工劳动 强度要求 孕期禁忌 从事劳动 孕期劳动强 度要求

7、哺乳期禁 忌从事劳 动 哺乳期劳动 强度要求 经期禁忌 从事劳动 经期劳动强 度要求 劳动合 同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 载明职业危 害的事项, 并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 工时规 定 工作时间 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 间、每周工 作时间的规 定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职责 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的消 防安全职责 女职工 保护 经期禁忌 从事劳动 经期劳动强 度要求 一般单位消 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制 度制定及落 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职责 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的消 防安全职责 防火巡查、 检查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教 育、

8、培训制 度制定及落 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防火巡查、 检查制度制 定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防火巡查、 检查制度制 定及落实 安全疏散设 施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 理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安全疏散设 施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火灾隐患整 改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 理制度制定 及落实 用火、用电 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及落 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火灾隐患整 改制度制定 及落实 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和场 所防火防爆 制度制定及 落实 专职和义务 消防队的组

9、 织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演 练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专职和义务 消防队的组 织管理制度 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演 练制度制定 及落实 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 和管理(包 括防雷、防 静电)制度 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 惩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设施 、器材 标志 消防设施器 材配置及检 测情况 消防安 全 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工 作考评和奖 惩制度制定 及落实 消防设施的 放置环境 专项检 查 车辆 车辆技术性 能检测资料 齐全 危险化学品

10、运输车辆设 置明显的标 志 消防安 全 消防设施 、器材 消防设施器 材配置及检 测情况 装卸、运 输 驾驶员、押 运人员、管 理人员、装 卸员应持证 上岗 运输、装卸 危险化学品 要求 互为禁忌( 接触容易引 起燃烧、爆 炸)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 同车装运 装运危险化 学品的类别 运输车辆必 须配备应急 处理器材和 防护用品 专项检 查 运输途中发 生剧毒化学 品被盗、丢 失、流散、 泄漏等情况 立即向政府 主管部门报 告 其他安全 规定 托运人托运 危险化学品 的规定 通过公路运 输危险化学 品,必须配 备押运人员 ;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 禁止通行区 域由相关部 门划定,无 法正常运输 时及

11、时报告 专项检 查 装卸、运 输 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第7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 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38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 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

12、件由国务院交通 部门规定。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35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 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 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 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 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 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39条 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运运输输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 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

13、重点地区跨 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 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 ,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 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 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第20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 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

14、行 。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21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一)

15、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 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 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

16、规定 第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五) 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 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 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31

1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 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 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 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

18、,以及在密闭空间 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 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3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

19、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30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 (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

20、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 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 (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

21、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 (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6条第 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 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22、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 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

23、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 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 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五章第 70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事

25、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4 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

26、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四) 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三)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 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

27、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7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28、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八)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5条(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

29、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 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 和

30、国安全生产 法第22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 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 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

31、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20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 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15条第 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3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32、可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0条第 一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 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 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 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 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 挥下进行。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37条第一 款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3、;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 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19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13

34、条第(六) 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 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 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 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59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5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35、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7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第 6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26 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 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 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6、的 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5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4条第 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 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4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

37、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 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缴纳保险费。 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第30条第一款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59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 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

38、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60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3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

39、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6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40、劳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第60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41、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

42、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7条第(四 )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6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43、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18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6条第一款 第(五)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7条第(三 )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

44、;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18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45、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 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 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 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 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25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

46、巡查,并确定 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 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 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 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

47、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 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 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 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26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43条第(四) 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

48、6条第(四 )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18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 合

49、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 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 施处于正常状态。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第 21条 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 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6条第(二 )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17条第(三 )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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