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地下下空空间间专专项项检检查查表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民民防防局局)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 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6条 安全出口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
2、布置在 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 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7条 应急照明灯具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 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4.1条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 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
3、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 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 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 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 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2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 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 他工
4、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 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 燥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5条 持证上岗(高压证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3条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 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 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 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 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 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2条 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
6、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 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 ,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 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95第3.3.2条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 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 条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以上) 安全用具管理 应急照明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 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4.1条 挡板 对事故
7、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6条 持证上岗(低压证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3条 低压配电柜、 屏、台、箱、 盘 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 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 线相连。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3.1.4条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 、灵敏可靠、定期 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
8、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 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 和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 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 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 和运行第7.2条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 条(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 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 条(3) 插座 插座回路
9、应设置接 地、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 和运行第45条 固定用电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 靠的接地保护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 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
10、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 和运行第45 条 易燃、易爆场 所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 、用电设施均应符 合防爆要求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44条第(七)项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 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 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 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 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 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
11、合规程要 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17条 安全用电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 地、漏电保护装置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
12、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7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
13、 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
14、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制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 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7条第(四)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 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
15、;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防火巡查、检查制 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职责外
16、,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7条第(三)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
17、、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 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 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18、和设施运行、 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 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 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 度制定及落实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 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19、 、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 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 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 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 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 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 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
20、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四)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制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四)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 度制定及落实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
21、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 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 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 施处于正常状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
2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 第一款 消防设施、器材维 护管理制度制定及 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 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二)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制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7条第(三)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
23、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 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
24、 、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9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 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二)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制定及落实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
25、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0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三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 护管理制度制定及 落实 用火、用电安全管 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
26、动 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27、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 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 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 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 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 筑物局部施工需要
28、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 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 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 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和场所防火防爆制 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
29、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 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
30、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 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的组织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31、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 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 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 和扑救火灾的能
32、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3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 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 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 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 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41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演练制度制定及 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六)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的组织管理制度制 定及落实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 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 练,明确消防安
34、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0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
35、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七)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9
3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 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 练范围内的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演练制度制定及 落实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 检查和管理(包括 防雷、防静电)制 度制定及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37、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7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
38、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等记录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五)项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和奖惩制度制定及 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
39、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 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 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 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3条 第(九
40、)项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 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 )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 其他处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5条 消防设施、器 材 标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防火检查,其他
41、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 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第(十一)项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及检测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条第一款 第(二)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和奖惩制度制定及 落实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42、: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 第(四)项 消防设施的放置环 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条 消防控制室检 查 值班人员时间规定 及持证上岗 GB 5016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 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应当实行每 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GA 767-2008消防控制
43、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2.1.1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 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条第二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 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 防安全管理5.1.2 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 巡查情况的记录。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5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 录,记录包括: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控制器日 检查情况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44、587-2005 )第5.3条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7-2005 )第5.2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器 材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及检测情况 消防控制室应有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 查情况的记录。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5条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 查部位,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 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 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7-2005 )第6.1.1条
45、 消防安全培训及应 急演练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 的资料(规章制度 、预案、消防安全 组织结构图、消防 设施一览表、设备 使用说明书、设备 检修检测报告等) 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 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1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 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
46、要求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 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 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6 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 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 制度等。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7条 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 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 GA 767-2008消防控
47、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4.1.8条 消防电话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 插入通话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 并能通话。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5.3.11条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 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 录音。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5.3.12.2、 5.3.12.3条 消
48、防电源完好 消防电源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 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GA 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第5.3.14条 消防安全 消防控制室检 查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应急照明灯具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其它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 50016-2006)第11.3.1条(2) 特种设备( 电梯) 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持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上岗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
49、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 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 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 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 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 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14条 合格标志及警 示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和年检记录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