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西区原料罐区现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区原料罐区现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序号序号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 现场情况现场情况 备备 注注 1 砌砖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现场为砖砌防火堤,但厚度为 270mm,小于 300mm GB 50351-2014储罐区防火 堤设计规范第 4.2.8 条 2 管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丙A与丙A类间 距为 2.08 米,甲B、乙类间距为 3.9 米(罐体直径按 5.2 米计算) 。 现场相邻储罐间距为 2.3 米左右, 甲B、乙类储罐不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8 条 3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2 排, 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丙 B 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 不限。 现场若预留基础安装原料储罐,则 安装后不满足规范要求,如按两个罐组 考虑,则不满足相邻两罐组之间 7 米宽 消防通道的要求。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9 条 4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 且不应小于 5m; 两排直径小于 5m 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现场两排储罐的间距为 3.9 米左右, 不满足规范最小 5 米的要求。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10
3、 条 5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隔堤有裂缝现象,裂缝处不满足不 应渗漏的要求。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17 条 6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 措施 积水(液)池出口管穿堤处未采取 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7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 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现进料管从上部接入,进料口延伸 长度暂无法测量。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4 条 8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现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均为硬性连 接。 GB
4、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5 条 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环己烷(甲B类)储罐与甲苯(甲B 类)储罐及其管道未设置惰性气体置换 设施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7.2.9 条 10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 装止回阀。 物料离心泵出口未安装止回阀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7.2.11 条 11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 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 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 于或大于 8m 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
5、梯子。 可燃液体管道进装置前未安装隔断 阀或 8 字盲板。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7.2.16 条 12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现场消防水池没有安装高低液位报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 施。 警装置和自动补水设施。 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8.3.2 条第 6 项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 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内
6、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 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5m; 3、 甲、 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集聚的措施。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 罐不应小于 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距小于或等于 500m3的内 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
7、不应小于 8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的丙 B 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5m;两排直径小于 5m 的立 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 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 的消防空地。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
8、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 0.2m,但不应低于 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 高为准) ,且不宜高于 2.2m(以堤外 3m 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 不应低于 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3m;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 ,使溢流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直流入存液 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
9、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B、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 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 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 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7.
10、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 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 8m 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8.3.2 第 6 项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5 消防水泵的吸入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2 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 其中 1 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 至少应有 2 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 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 1 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11、、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直径大于 300mm 的出水管道上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 2min 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 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8.3.8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 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是指消防水泵的供电方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 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 油机作为第二动力源。消防泵不宜全部采用柴油机作为消防动力源。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 为 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消防栓的水 压不低于 0.15MPa(自地面算起) 。消防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 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