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前后对比释义修改前后对比释义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改思路修改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 追究是保障。 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 的处罚力度。 4.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6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
2、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10条条) 第四第四章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条条) 第五第五章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条) 第六第六章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25条条) 第七第七章章 附则附则(3条条) (共计共计114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民群众
3、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适用本法;有关法 律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4、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民用航空 安全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另 有规定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 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坚持安全第 一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5、会监督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机制。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章制度,改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确保
6、安全生产。 完善完善 改善改善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 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
7、的工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8、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 制制,及时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9、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
10、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
11、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范围内对有关行业行业、领域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12、 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 产的要求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
13、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 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意识意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行政法 规和章程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 的信息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促进生 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14、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 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服务的机构,依照依照 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技术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15、仍由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法规 的规定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参
16、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给予奖 励励。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
17、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一)建立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18、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五)督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七)及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19、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20、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专门用于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2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22、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 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道路 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单位储存单位,应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23、人员在一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下 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下列职责: (一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24、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培训情况; (三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管理的建议; (六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强令冒险作 业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25、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 职守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 营决策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 危险物品的生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的部门。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7、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单位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合格。考核不
28、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
29、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了
30、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不得上 岗作业岗作业。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3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 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应当对实习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32、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学校应当 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
33、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作业培训,取得取得相应资格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
34、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同时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储存、装卸装卸危险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
35、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 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查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
36、的人员对审查结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 果负责果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 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储存、装卸装卸危险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37、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并对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章第二
38、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制造、安装安装、使使 用用、检测检测、维修维修、改造和报废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养,并定期检测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保证正常运转。维护维护
39、、保养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 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
40、 品的容器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以及以及涉及人身安全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 井下特种设备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由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测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 及
41、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布布。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其规定。 省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具体目录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
42、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生产、经营经营、运输运输、储存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的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经
43、营、运输运输、储存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接受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进行定 期检测期检测、评估评估、监控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在紧急情况
44、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治理制度,采取技术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45、录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
46、、堵 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储存、使用使用 危险物品的车间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并应当与员工宿 舍保持安全距离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要求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保持畅通的 出口出口。禁止禁止锁闭锁闭、封堵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
47、经营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 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吊装以以 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单位
48、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并监督、教育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使用。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49、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 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
50、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依 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接 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