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试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试行) 第一条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是指以明确企业各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为基础,以各岗位履行责任的记录和监督检查履职情况为主线,实现生 产经营单位内部和监管部门对标监督、检查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 现安全责任可追溯。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考核标准等,如实记录履职情况,保 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
2、理人员、生产车间负 责人、班组长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 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公示公告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 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有效保障安全责任制有效实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 确安全责任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 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 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事故发 生的原因,追溯责任人员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安全责任落实管 理、安全投入管理、安全培训管理、应急救援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明确各 关键环节的记录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记录应当采取纸质 记录,并由责任人员签字。 第七条履行安全责任的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重要设备采购等重 点环节档案资料应当长期存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