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法 典(草案) 学习解读学习解读 主讲人:xxx 目录目录 CONTENT 1 1 2 2 3 3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4 4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 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 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
2、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 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 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 实际成果 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 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 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 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 案) 1954年 1962年 1979年2001年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 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
3、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 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 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重大 意义 是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是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是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 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 求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1 1 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回顾人
4、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 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 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 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 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 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
5、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 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2 2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 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 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 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
6、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 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 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 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3 3 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客
7、观要求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 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 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 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 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
8、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 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 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4 4 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 然要求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 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 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
9、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 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 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 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 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 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 基本原则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
10、草案)进行了审议。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里程碑 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 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 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 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 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
11、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 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 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 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
12、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 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 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 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 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全面贯彻习近平
13、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 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大基本原则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 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 权利的好法典。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 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
14、治建 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 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 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五是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 的关系。 第三部分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
15、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 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 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 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工作专班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 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 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
16、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 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工作思路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 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 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 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 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
17、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 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 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 了三审。 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 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 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
18、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各分编编纂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 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 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 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 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 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9、 征求意见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 书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 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 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 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 性的修改完善。 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 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 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
20、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 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进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 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 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 听取意见。 第四部分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7编 1260 条 总 则 物 权 合 同 人 格 权 婚 姻 家 庭 继
21、 承 侵 权 责 任 附 则 总总 则则 编编 第一编第一编 总则编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 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 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 1010章204204条 总总 则则 编编 总则编 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u 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 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草案第一条)。 u 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
22、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 u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 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总则编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 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u 一是自然人。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 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 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
23、况,监护人 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 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u 二是法人。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 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 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u 三是非法人组织。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
24、算 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 总则编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 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u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 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u 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u 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 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总则编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
25、、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代理制度: u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u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 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 u 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 节)。 u 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 (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 为和代理为和代理 总则编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 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 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
26、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 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 u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 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 u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 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u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 一编第十章)。 民事责任、诉民事责任、诉 讼时效和期间讼时效和期间 计算计算 物权编物权编 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编 物权编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27、事关系,是 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 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 5个分编、20章、258条 2020章258258条5 5分编 物权编 通则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 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28、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 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国家坚 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物权编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 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
29、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 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u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u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 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u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 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
30、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 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 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物权编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 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 作了进一步完善: u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31、,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u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 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 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 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 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u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 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 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
32、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 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 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 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 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u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 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u 二是删
33、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 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u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u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 占占 有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 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 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 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 十章)。 合同编合同编 第三编第三编 合同编 合同编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
34、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 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2929章526526条3 3分编 合同编 通则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 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 总则制度: u 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 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 至第五百二十一条)。 u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 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
35、四百九 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u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 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 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合同编 通则通则 u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 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 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u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 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
36、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 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 u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 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 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 六十六条)。 u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合同编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 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
37、,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 典型合同: u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 案第三编第十三章)。 u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 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 u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 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u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 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合同编 典型合同典型合同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u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 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
38、六百四十三条)。 u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u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 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u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 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 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u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 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39、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 八章、第二十章)。 合同编 准准 合合 同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 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 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 章、第二十九章) 人 格 权 编人 格 权 编 第四编第四编 人格权编 6 6章5151条 人格权编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 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 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
40、、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 共6章、51条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 u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 u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 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 百九十二条)。 u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 四条)。 u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 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人格权编 生命权、身体生命权、身体 权和健康权权和健康权 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 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u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
41、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 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草案第一千零六条)。 u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 u 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 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 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人格权编 姓名权和姓名权和 名称权名称权 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 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 义务作了规定: u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
42、案第一 千零一十五条)。 u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 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 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 十七条)。 人格权编 肖肖 像像 权权 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 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u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 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 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 条第二款)。 u 二是为了合理
43、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 千零二十条)。 u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 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 零二十二条)。 人格权编 名誉权和名誉权和 荣誉权荣誉权 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u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 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 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u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 报道的内
44、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 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人格权编 隐私权和个人隐私权和个人 信息保护信息保护 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 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 空间: u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 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u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 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u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 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 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
45、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 一千零三十八条)。 u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 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 第五编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 5 5章7979条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 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
46、的规定。第五 编共5章、79条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 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u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 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 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 条第一款)。 u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 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 零四十四条第一款)。 u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
47、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 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 结结 婚婚 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 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u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 零五十二条第二款)。 u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 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u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家庭编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 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
48、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 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 关内容: u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 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 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 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 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 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 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u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 稳定和未成年人的
49、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 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婚姻家庭编 离离 婚婚 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 完善: u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 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 条)。 u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u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
50、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 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 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u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 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u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婚姻家庭编 收收 养养 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 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 度: u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 满十四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