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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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章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实体质量。 即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 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 如决策、设计、材 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 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归纳起来,可分 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 (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 (Environment)。 (人、机、料、法、环)在工程建设全 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个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 键。 6.16.1概述概述 第第6 6章章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 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纵向管理指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 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 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对工程建设 从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质量检测、验 证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 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管理。它们

3、 应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 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 抽检制、质量责任制等。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 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质量法规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8年 3月1日起施行。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施行。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部令 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4、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 ,2000年8月25日施行。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施行。 (7)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 意见(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建设工程行为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 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 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自行招标 核准制、 房地产开发单位资质等级认证和业务范围 的监督管理。 (2)对承包单位,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 构配件生产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 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5、 (3)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执业制度。 6.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6.3.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理。 (1)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与职责分工 6.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

6、的监督管理 6.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 量; 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 行为; 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 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如:房建及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

7、 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 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 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 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 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 应提出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 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质量监督计划书对工 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

8、抽查重 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使用功能、安全性 能的重要部位。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站监督竣工验收程序,核 查验收资料,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对建设工程质量做 出综合评价,报告作为备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的要件。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 (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 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 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 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 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 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

9、处理意见。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任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 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 目质量监督。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 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 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 案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 划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 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核查施工现场

10、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 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 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 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 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 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 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 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11、工程质量的检验 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 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 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 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七)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报请 质量 监督 手续 监督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结构层次建设规模建设形式 合同开

12、工时间合同竣工时间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及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建设单位: (公章)监督部门: (盖章) 法人代表:该项目由 科(分站)负责组织监督。 电话:承办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年 月 日 附件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含地质勘察资料报告);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 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 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对涉及结

13、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引自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施行) 6.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 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 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 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 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具体资质标准 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

14、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15、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 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 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 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

16、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 及姓名。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 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 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 保证体系的组

17、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工程的 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 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 办法附件一的检测 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 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2000年09月26 日施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 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 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 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 样和送检

18、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 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 件和材料。 钢筋检验包括原材进场见证 取样送检和(焊接或机械) 连接工艺见证取样,且连接 工艺试验必须在现场实际工 程筋上见证取样送检,待出 具连接工艺检测试验报告

19、证 明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 行混凝土浇注。(否则提前 浇注后,一旦连接工艺试验 不合格造成补救较困难或费 用较高) 混凝土见证取样只能在现场 浇注混凝土时同步取样(即, 例如:本层混凝土浇注时现 场取样,待标准养护28天后 送检测试,出具试验报告, 所以混凝土试块报告是滞后 出具的),但厂家商品混凝 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合比 试块试验报告应在浇注混凝 土前出具试验报告,这是两 个概念。前者是检验现场浇 注(无论是商供浇注还是现 场搅拌浇注)的随机抽样, 后者坚定配合比能否实现设 计强度要求。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 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 应

20、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 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 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 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 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 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钻孔灌注桩现 场静载荷试验 检测单桩承载 力 钻孔灌注桩现 场静载荷试验 检测单桩承载 力 单桩承载力检测 基坑支护锚杆锁定力检测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6.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

21、与义务 6.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3)依法报建,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4)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后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 程质量管 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 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 的单位。 建设单位 不得将建 设工程肢 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七十八条本条 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 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 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 为。 如何界定, 模糊? 其中,郑州市要求地基基 础与主体工程应由一个施 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即基 坑支护与工程桩若分包应 与

22、总包单位建设总分包合 同关系. 疑问:设计是否也必须由 一个设计单位完成或以总 分包关系存在,人防设计 为何存在由人防设计部门 单独设计?因为承包单位 包括施工承包、设计承包 等是广义的概念。对于电 梯工程(特别值得一提, 一般由具专业施工资质的 品牌代理商负责供货和安 装施工)、消防工程、幕 墙工程实行施工指定分包 或平行发包大量存在,包 括政府工程。(隐含是合法 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159号,自2007年9月1日起 施行。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 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 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

23、的专业工 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 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 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 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 包的劳务作业。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2)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3)依法报建,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责任。 (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后使用的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 取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2)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3)依法报建,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4)不得

24、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责任。 (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后使用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 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条例第四十九条建 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 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备案需提交资料(一) 竣工备案需提交资料(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建 筑 工程造价

25、 工 程类 别 面 积(万元) 合同开工 合同竣工日 期竣工验收日期 日 期 实际开工 实际竣工日 期 备 案 日 期日 期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施工图审查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资质等级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工程竣工备案表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26、 案 文 件 目 录 1. 工程竣工备案报告; 2. 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4.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5.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8. 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 9.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备案表 (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后使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 第十三条建设

27、工程未经 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 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适用范 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 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备案机 关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 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8、区 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建设单 位备案 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 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 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

29、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 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30、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 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 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 竣工验收

31、,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 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 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 (1)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 6.4.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

32、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 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 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 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 详细说明。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 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

33、)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 6.4.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 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 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 理负责人。 条例第二十六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 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 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 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 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34、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 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 负责。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4.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 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

35、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 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施工单位隐蔽工程自检与报验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 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 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 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筏基商品混凝土 现场见证取样 (6)返修责任 (7)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 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 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应当 负责返修。 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 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 核不合格的人

36、员,不得上岗 作业。 6.4.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条例第二十 五条 施工单位 不得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工程。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 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 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 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 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 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 工程,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

37、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承包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 主要内容 适用 范围 第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定义 范畴 第四 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 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 完成的活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五 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 位购入用于工

38、程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用于类推不得指定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 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 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 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 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

39、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禁止 规定 第七 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 行干预。 第八 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 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备注:禁止包工头独 立承揽劳务作 业) 指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连 带责任。见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 释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 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 程。 若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过错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

40、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禁止 规定 第九 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 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 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 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现场 项目 管理 机构 第十 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 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 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 项目负责人

41、、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 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 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 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禁止 转包 第十 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 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 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 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42、 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 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禁止 违法 分包 第十 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 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 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 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备注:劳务分包不 需经建设单位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43、。 简要条款主要内容 禁止 挂靠 承包 第十 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 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 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 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 6.4.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回避责任 (2)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 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44、的,不得承 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 务。 条例第三 十六条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 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 对施工质量实 施监理,并对 施工质量承担 监理责任。 (4)驻场监理与签字确认责任 (5)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 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 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 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 进行竣工验收。 (5)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进行监理的

45、责任 条例第三 十八条监理 工程师应当按 照工程监理规 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 和平行检验等 形式,对建设 工程实施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 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 在现场进行的跟班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 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 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 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 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 查或检测的活动。 (6)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旁站监理的质量责任 根据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 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

46、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 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 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 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 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 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 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 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的施

47、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 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 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 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1)建设单位违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

48、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 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

49、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 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

50、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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