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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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XX 年法考主观题 20XX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 题目二:刑法(本题28 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 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 机上的数额, 有意将3000元 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 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 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 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 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

2、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XX 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XX, 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XX 在衣服里,护送王 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 “好好教训这个保安” , 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 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 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1 问题】 1 、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 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 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3、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 注:方鹏作答 (ZG 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以下系机考 答案。答对一个 下划线给一分 关键词】 ( 1 ) 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 ( 2 )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 3 )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 ( 4 )教唆犯; ( 5 )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 对王某实施了欺骗 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 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1 观点一:构成盗窃

4、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 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 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 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 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 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 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 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 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 ( 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

5、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 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 机上刷用信用卡, 可被 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 的间接正犯行为, 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 刑法第196条第 1 款 第 3 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 、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 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 1 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 、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 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 法第238条第 3 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

6、罪,根 据第238条第2 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 (致人重伤) 。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 性 1 、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 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 构成共同犯罪。 ( 1 ) 林某、丁某一人基于损害有意、一人基于杀人有意, 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 依照刑法第25 条第1 款,二人在有意伤 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 2 )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 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 3 )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损害有意,客观 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

7、34条,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 2 、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有 意损害罪的范围内构成 1 共同犯罪。 ( 1 )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 责,系致死行为。 ( 2 )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有意,客 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有意杀人罪。 3 、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系教 唆犯。 ( 1 )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损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 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 2 )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有意 损害罪的教唆有意,客观主 观统一于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

8、9 条,构 成教唆犯。 4 、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或 有意杀人罪(既遂) , 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有意损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 上述刘某。 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 有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 “教训” 意 图教唆他人, 根据刑法第29 条,构成有意损害罪 (致人死亡) 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有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 1 织的领导者, 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有意杀 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 条第3 款, 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

9、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有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 积极参加,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 款的规定, 王某构成组织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 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二】 注:杨艳霞作答(ZG 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答案】1. 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 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成 诈骗罪,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 1 )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 案中,王某在支付餐费时,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 3000

10、0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实自愿支付 了该笔金额。 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 行为, 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 诈骗罪。 ( 2 )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 某在支付餐费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他并 没有处分30000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是 1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270000元。 所以, 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说明1 】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 分意识到底是对具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 (严格的处分意识) , 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品的处分意识 (缓和的处分意识) 来

11、回答。 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处分的财物具有 完全的意识, 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30000元,则 本案中 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 如果认为被害 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 处分了多少, 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罪。 2.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 1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 持吴某, 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 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 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 拘禁罪。 (

12、 2 )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 法规定,这属于“在非法 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 1 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 1 )林某构成有意损害罪、丁某构成有意杀人罪,二人 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 如下: 1 )刘某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 损害武某,因此难以认定 林某、丁某具有有意杀人的共同有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 枪, 说明其只具有损害武某的犯罪有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 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有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

13、原则,林某 构成有意损害罪,丁某构成有意杀人罪。 2 )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因此二人 具有损害武某的共同故 意和共同行为,因此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 )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 在有意损害罪的范围内 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均需为对方的损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 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损害行为,故, 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 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 2 )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 其和林某、丁某共同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有意损害罪的教唆犯。 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

14、行行为负责, 1 故刘某也构成有意损害罪,且其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 ( 3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 )王某的行为构成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王某指示刘 某“好好教训一下这个 保安”,林某、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 情。因此其在主观上只 具有有意损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 其无需负责。 2 )王某的行为构成有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 有犯罪负责。 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 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因此王某应当对丁某的杀人 行为负责。 说明2

15、 】 有的老师认为本题还需要回答王某、刘某、林某、 丁某四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与后面的 犯罪数罪并罚。 我认为不需要。 因为本题是问了具体问题的题目, 只需要按照具体问题回答即可。 说明3 】有的老师认为刘某、林某、丁某三人构成有意杀 人罪。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开枪是具有高度的致人死亡危 险的行为。刘某下令“开枪”,可以认为其 对杀死武某至少具有间接有意。 不过,从题目只说“开枪” ,而不说“开枪,杀了他” ,还特 1 别强调林某是向武某的腿 部开枪来看,我觉得将刘某的“开枪”解释为有意损害的有 意可能更符合刑法谦抑性 原则。 应该说,“开枪”到底是表示损害,还是表示

16、杀害,在本题 中并不是很明确,属于有 争议的表述(命题人可能觉得没有争议)。 从阅卷来看, 无论是回答三人共同构成有意杀人罪,还是有 意损害罪, 只要回答出三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个问题就可 以得到基本分了。官方答案也可能是(1 )有意杀人罪的共 同犯罪或者(2 )有意损害罪的共同犯罪。 评析】今年的刑法题目不难,是我们考前预测过的两类题目 之一。我们当时预测今年的题目要么是绑架、非法拘禁和财产犯 罪的结合,要么是贪污贿赂、渎职的结 合。绑架、非法拘禁与抢劫的区别,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共 同犯罪的认定是刑法的重要考点。今年的客观题和主观题都体现 了“重者恒重”的特点。所以,对于20XX 年的

17、考生来讲, 牢牢掌握基础知识仍然是最重要的复习诀窍。 题目四:民商法、民诉法、仲裁法综合(民诉法部分) 注:张进德作答(政法学院副教授法考名师) 今年,民诉法与仲裁法、 民法、商法混合出了一道超级大题, 包括 13 小问,共计54 分。 (其中不少问题可能是披着仲裁法 1 的外衣,并非一些考生惊呼的大肆考查 仲裁法)在此,我根据考生的一些回忆(官方不公布真题, 故题目未必准确,未必准确,未必准确说三遍),对所涉民 诉问题作一些释疑。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不必奉为标准答案。 况且,主观题未必有标准答案。 1. 显名股东因欠债成为被执行人,股权被法院执行。 此时, 隐名股东可否提出案外人异议? 民诉

18、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结合考查公司法考点) 。 我的主观题1 天课 与考前1 小时 对该考点皆有涉及。 当然,该问从民诉法角度直接作答较易,从公司法角度的考查确 有深度。 解析】 可以。 该问形式上考查民诉法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实质则涉及了公司法中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债权人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时,( 1 )如果债权人系基于股 权处分的债权, 则应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 主张股权利益;( 2 ) 如果债权人之债权并非基于股权处分本身, 则对股权并无信赖利益,此时需要保护隐名股东的股权利益。今 年真题便是考查后一方面,债权人只是在对显名股东申请强制执 行时,将股权作

19、为了执行标的,生效文书中债权的成立与股权并 无关系。此时,隐名股东对作为执行标的的股权可以提出异议。 实际上, 该问也涉及了最高法院相关判例,“ZG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 1 诉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案”中,向最高法院申请 再审。下为最高RM 法 院的裁判要旨: 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一项在特 定场合下权衡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 的法律选择适用准则,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故其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 非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因债务纠纷而寻查被执 行人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

20、要,因此, 其不能适用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主张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2.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 申请之后,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去法院诉讼还是去仲裁解 决? 民诉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结合考查企业破产法考点)。 我的主观题1 天课对该考点有涉及,当然未讲及作为商法 的破产法。 解析】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 此时,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可 以甲公司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涉诉。企业破产法第21 条规 定:“RM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RM 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3.

2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其中约定合同纠纷由 1 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甲公司将自己公章交由乙公司保管。乙公司用甲公司章与自 己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前述合同中的仲裁委员会改为B 仲裁委员会。该份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是否 有效? 民诉与仲裁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 (结合考查合同法考点) 。 我的主观题1 天课对该考点有涉及。 解析】补充协议无效。 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公章向第三方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构 成表见代理,此乃保护第三方善意 (维护交易安全) 之基本原理。 但是,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 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 乙公司代甲公司 签章的行为只能

22、归于乙公司自己。因此,乙公司的代签章行为不 存在要约与承诺两大基本要素。合同法第25 条规定:“承 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所涉 的补充协议并未成立,也无效力可言。故约定B 仲裁委员 会的补充仲裁条款是无 效的。 4. 接第 3 问。甲、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由B 仲裁委员会仲 裁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可 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什么法院申请撤销? 民诉与仲裁考点】 仲裁裁决的撤销。 该考点我今年在主观题 1 阶段未讲(客观题阶段有重点讲授)。但撤销仲裁裁决确系仲裁 法的一个常规考点,且开卷查阅仲裁法十分简明直接。 解析】甲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向B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 法院申请。根据仲 裁法 第 58

23、条之规定, 甲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 原告起诉被告主张合同款项的本金,在胜诉之后再次起 诉主张利息部分。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民诉考点】 一事不再理 (重复起诉不受理) 。我的主观题1 天课与考前1 小时对该考点皆有涉及,且有多次重申。 解析】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 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 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

24、果。当事人 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当事人”与“诉讼 标的”两个要件是相同的,但换了一项法院并未裁判过的新诉讼 请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要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6. 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原告提起 1 上诉,在上诉状中变更原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请问二审法 院是否同意? 民诉考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我的主观题1 天 课中对该考点有重点涉及,为大家厘清了“答辩期满前”“举 证期限届满前”与“法庭辩论终结前”三大期限分别约束的诉讼 行为。 考前1 小时有简略提及。 解

25、析】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 另行起诉(当然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 原告增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过程中提出。二 审程序的审理不应超出一审范围,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增 减、变更诉讼请求。若二审对新增或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则 剥夺了当事人在“新变请求部分”的上诉权, 损害当事人审级利 益。 但民诉法解释有一特别情形的规定。第328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 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RM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 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RM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 RM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该条文只针对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独立 诉讼请求的情况,而不针对变更诉讼请求。(该段不需作答,只 是我为释疑而写) 因此,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话,二审法院不予 1 审理,可视情况告知其另行起诉。但本案也不可另行起诉。因为 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已有裁判,另行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 如果,(此乃假设) ,本案二审中,被告(而非原告)提出确 认合同无效,则此为反诉, 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可告知 另行起诉(实际也会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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