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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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发包人: 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 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第 1 页 共 114 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信的原则,就本项目的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住宅开发项目。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0.00 。4、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2、乙方已进行多次实地考察,确定场地已经达到五通一平要求,完全能够满足施工场地要求,具备施工条件。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所提供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图纸会审纪要、交房标准、设计变更和甲方变更等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承包标段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部分室外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包括土石方、基础、主体结构、砌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防排烟(土建)工程。室外工程包括强弱电管沟、中水站土建及安装预留预埋、雨水收集池土建及预留预埋、化粪池土建及预留预埋等工作。工作界面划分最终以发包人项目部现场要求为准。发包人有权确定及修改工程承包内容及界面,包括但不限于将

3、独立分包项目委托承包人实施、或将承包人合同内容独立分包等,承包人不得对工期、质量、费用等主张任何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合作情况进行履约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方案优化能力、施工质量管控能力、施工配合能力等其他履约能力。评估结果将做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合作范围调整的依据,承包人履约能力、履约效果不能达到发包人的施工委托任务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调整合作范围或终止继续合作。1、土建工程:1.1基础部分:基础部分:基础土方挖运(地下室大开挖除外) 、桩间(芯)挖土、基础换填、凿桩头(配合小应变检测打磨) 、基础承台、室内土方回填、地下室桩间挖运土石方、筏板基础人工清运土石方、第 2 页 共 114

4、 页小型基础土方等的挖运回填、土石方移交后的基坑排水,其他基础工程等所有施工图示工程内容。1.2主体工程:主体及其楼地面、主体与商业街的防护措施、机电及其他专业所有的开洞补洞、屋面和有关的预留预埋 (消防系统等的预留预埋由总包单位负责) 及配合等设计施工图图示内的全部工程内容。1.3装饰装修工程:基层和内外墙抹灰,地下室内墙刮腻子,屋面机房抹灰,室内顶板腻子(不含有二次装修要求的电梯前室部分) 、消防楼梯间的墙面、地面、顶棚装饰、地下室地坪及墙顶装饰,铝合金窗口周边填缝,地下室防火卷帘门洞要满足防火卷帘安装要求等;地下室设备房的装修(市政配套单位实施的除外) 。电梯前室及公共过道有吊顶的部位,

5、抹灰高度抹至吊顶以上100mm。1.4室外工程:砼化粪池、雨水收集等土建部份、中水处理站土建部分及安装预埋。1.5商品砼由甲方提供并运至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能顺利抵达的地点。1.6成品烟道安装(包含屋面风帽、止逆阀、烟道盖板、抹灰收口及防水处理) 。1.7地下室侧墙与基坑外围之间的回填土由总包负责实施,在2km范围内倒土回填,回填标高至地下室顶板标高,密实度符合回填土规范要求。1.8 本项目一期地下室结构部分已完成至0,地下车库范围除预留车道外均已完成至车库顶板。此范围的工作交接面以现场甲方、乙方、监理、中天建设四方签认为准。2、安装工程:2.1 给排水部分2.1.1给水:自来水自集中水表箱到各户

6、内用水点的所有给水管道、套管、管件的预埋与安装(含冷、热水) ,太阳能给水出屋面50cm,屋面以下太阳能热水给水管道、套管、管件的预埋与安装(包含热水表、阀门、管道保温) 。楼板面冷、热水管道需进行压槽做管带,管带厚度不大于30mm。2.1.2排水:室内的雨污水系统,室外雨、污水做至出建筑外墙300mm;地下室集水坑强排管及线管的预留预埋,强排管安装按二次优化设计施工,就近接至附近污水井;2.1.3每户除生活阳台安装一个水龙头外,其余给水出口用堵头封堵,冷热水管采用30cm高压塑料软管连接电热水器预留口。排水预留管口须出地面20cm,采用胶带封堵管口;阳台、露台需安装简易地漏。2.2 电气安装

7、部分:2.2.1强电:从计量表箱至各房间内的开关、插座、灯具、接地、套管、管件及电缆的埋管、穿线及敷设,甲方提供箱体及箱内元器件(含住户配电箱、单元配电箱) ,由乙方负责安装(除电力公司及相关专业单位范围外) 。车库、各种设备用房间、楼梯间、电井、水井照明系统的安装调试(含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的供电线和修改,不含应急灯具和安全疏散指示灯) ;配电室(发电机房)低压屏出线电缆至T第 3 页 共 114 页接箱(或电表箱) ,电井内单元集中电表箱至户内开关箱,再至图示用电点的线管、接线盒、套管的埋设及户内插座安装等(包括户内相关交房电气标识) 。大堂及电梯前室有吊顶部位的照明(不含应急照明)不进

8、行预留预埋,由装修单位后期处理。2.2.2弱电系统:按弱电施工系统图中的要求从单元入口至各户内房间的电视、电话、宽带的线箱、多媒体箱(由甲供) 、终端底盒的安装(多媒体箱由甲供)及线管的预埋并穿引线;管内弱电穿线由专业单位施工。2.2.3安防系统:安防系统的过线箱、管道及底盒安装;机箱电源管道预埋、穿线、插座安装;管内弱电穿线由专业单位施工。2.2.4消防系统:施工图中所示的消防系统的预留预埋由总包单位负责预留预埋,弱电穿线由消防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因设计变更二次开洞,套管外封堵由乙方负责。消防水泵、风机及卷帘门的双电源控制箱安装及电缆敷设,由双电源切换箱至消防水泵、潜污泵、风机、卷帘门设备控制

9、箱的管线工程安装,并接入设备控制箱;低压配电室内低压屏与柴油机发电机的电缆的安装;应急柜出线至各应急负荷的电缆安装,室外手孔井至各变配电所的穿墙套管、电缆保护管及桥架;发电机与市电自动切换控制管线敷设。防火封堵由乙方负责(包含配电箱、穿墙洞、穿板洞防火封堵) 。2.2.5地下室及公区部分:施工图示的设备基础、电缆、电线(从计量箱至用电点的电缆、电线,不含计量箱) 、灯具、插座、箱体等由乙方负责施工安装(不含电视信号、电话、消防联动、监控、摄像等弱电信号线的安装及穿线,但穿线管的预埋由乙方施工) 。公区的所有强弱电桥架安装。2.2.6电梯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含屋面机房的吊钩、钢板(若有) 、孔洞

10、及面板召唤盒孔洞的预留预埋) 。2.2.7所有由专业施工单位穿线的预埋管内应由主包单位穿引线(详见总分包界面划分标准)。2.2.8接地系统:建筑防雷的接地体,引下线,接闪器;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进户金属管网的总等电位(就近甩接地点),发电机房的工作接地范围、电井的接地端子及接地干线。2.2.9通风系统:甲方专业指定分包,按设计图要求预埋孔洞(包含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填塞及抹灰收口) ,大型设备基础施工。2.2.10地下室集水坑盖板由乙方负责实施。2.2.11栋号房间内要求对强弱电插座、 开关弹水平线, 房间内暗埋的给水管用不同颜色弹出管路位置,用箭头标示走向,冷水管用绿色油漆,热水管用红色油漆。 房

11、间内雨水、污水管需要在管上喷上: “雨水“、 “污水”字样。第 4 页 共 114 页2.2.12公共部位外露的桥架、给、排水管道要求用油漆喷上名称及用箭头标示走向。2.2.13燃气工程:穿墙和穿楼板的套管预埋及套管外封堵。2.2.14自来水工程:穿墙和穿楼板的套管预埋及套管外封堵。2.2.15供电工程:穿墙和穿楼板的套管预埋及套管内外封堵。2.2.16安装工程的智能建筑系统安装、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安装、燃气系统安装、自来水系统安装、消防系统安装、小市政系统,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施工,乙方负总包管理责任并做好配合(含定标前的所有预留预埋配合) 。2.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所有防水保护(或

12、找坡、保温、刚性)层施工。2.4套管预埋及套管外封堵均由总包完成,套管内由各分包单位自行封堵。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详见附件二十一:总分包合同界面表,附件二十:建造标准及统一细部做法(土建、安装)为准,模糊不清的界面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由发包人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4、承包人应组建健全的总承包施工管理班子,统筹组织协调总包施工计划、质量、施工方法等工作,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发包人确定的分包单位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承包人不能有效地承担起总包施工管理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现场管理班子人员,甚至终止合同

13、。5、工程分包以及总包应配合完成的内容5.1电梯由发包人采购,电梯供应商分包安装施工;承包人负总包管理责任,总包单位需按照甲方时间节点要求,按时移交合格的作业面给分包方施工,并负责前期预留预埋、安装配合及完工后的塞缝抹灰收口;5.2防盗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由供应商分包安装施工,承包人负总包管理责任,并负责安装配合及装饰阶段抹灰收口;5.3外墙涂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页(含通风井、机房)及其他门窗等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需按照甲方时间节点要求,按时移交合格的作业面给分包方施工,承包人负总包管理责任,并负责安装配合及完工后的独立塞缝(1:2干硬性砂浆)及抹灰收口;5.4阳台栏杆、护窗栏杆

14、、楼梯栏杆、屋面钢楼梯等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需按照甲方时间节点要求,按时移交合格的作业面给分包方施工,承包人负总包管理责任,并负责安装配合及完工后的抹灰收口;5.5地下室及屋面、阳露台、厨卫防水施工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需按照甲方时间节点要求,第 5 页 共 114 页按时移交合格的作业面给分包方施工;所有的防水工作由总包单位总负责,防水专业单位承担相对应的责任;5.6电梯前室二次装修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需按照甲方时间节点要求,按时移交合格的作业面给分包方施工,承包人负总包管理责任,并负责完工后的成品保护工作;5.7强电变配电房设备及供电干线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线

15、管由总包预埋;5.8安保系统线管由承包人预埋,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5.9有线电视线管由承包人预埋,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5.10电话线管由承包人预埋,系统安装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5.11设备基础砼支座、土建相关的零星砼浇灌及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6、其他工作内容:6.1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所反映的全部施工内容。6.2配合建设方委托的其他施工单位做好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总包有保护各施工单位施工成品、半成品及分包单位成品保护设施的责任。6.3根据建设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交付给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的其他施工单位。6.

16、4乙方施工完成的各类半成品及成品在未与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以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在此期间无论何种因素造成施工成品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修复;6.5入户门安装完毕后,分包单位移交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对入户门及钥匙进行管理;6.6施工图纸错、漏、碰、缺内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变更,若造成返工甲方有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6.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等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所缴纳的各项可退和不可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未进场时已代缴纳,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进度款中扣回,后期甲方在办理退费手续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6.8总包服务

17、费包含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脚手架含脚手板(总包以书面形式移交分包后7个月免费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 、 施工用水用电免费提供驳接点给分包单位 (计量由总分包协商单独挂表计量;若不能实现挂表,由总分包协商费用,甲方、监理见证) 、免费提供临时施工道路、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免费提供(提供时间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中明确的时间为准,以此时间为基准延后3个月内不计费) 。为分包单位提供材料堆场、承担对分包的管理责任(包括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的审核、盖第 6 页 共 114 页章、汇总、归档,详见附件十三:总、分包管理细则) 、涉及项目相关的所有验收的工作、集中建筑垃圾的清运、甲供材料的现

18、场管理费用,收边收口的费用、门窗塞缝。6.9资料管理要求: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总包单位有义务根据施工进度对分包单位资料报送进度、与总包资料是否匹配进行跟踪审核,分包单位工程完工后,总包有义务跟催分包单位向总包移交资料(移交时需向分包单位开具移交清单) ,总包收集所有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除外,专业分包部分只需汇总竣工验收所需表格)资料后,进行汇总、填写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所需资料,总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天之内将竣工资料移交昆明市档案馆并取得移交回执单,取得回执单后3天内将回执单返回甲方。竣工验收完成后60天内向甲方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 ,向物管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 ,竣

19、工资料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结算。7、甲方有权决定标段范围内及用地红线外距离 50 米范围之内增加的零星工程是否由乙方施工,如甲方决定将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造价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办理,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 10%的违约金。8、以上所述仅为概括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陈述,乙方应研究合同文件,特别是图纸,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9、甲方有权对分包工程、指定供货进行随时调整,在同等条件下,若乙方报价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优先考虑由乙方施工

20、,有关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计算,乙方承诺不会因此安排而提出价款索赔。三、合同工期1、进场时间:A 工程 XXXX 年 XX 月 XX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及监理在开工审批审批表上书面签批的开工日期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的时间,此类工作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 。2、工期要求:某住宅开发项目工程项目以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 (且现场达到开工条件) 起 xxx 日历天初验合格, xxx日历天完成验收竣备,xxx 日历天交付完成。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

21、期及配合影响。因此,乙方不得以上述任意情形的发生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四、质量标准根据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合格,并一次通过备案。工程施工质量按以下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标准第 7 页 共 114 页进行验收及评判。若以下标准与国家及行业标准不符的,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及行业发布新的标准, 按新标准执行; 若发包人提出高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时,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22、验收规范GB50205-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BJ81-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实力质量控制要求 (2015 版)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五、暂定合同价款本

23、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XXXXXXXXXXXX 元整元(大写:人民币 XXX,000,000.00) 。暂定总价的组成详附件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均包含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料除外) 、机械费、措施项目费用(清单中单列的措施除外) 、规费、税金及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和利润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及图纸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除约定可调价的钢材材料费及电线电缆材料费外,综合单价均不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2、乙方应在取得施工图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图纸会审工作(

24、含图纸会审纪要的形成及确认) ,并在60 日历天内上报施工图预算,甲乙双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造价核对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审定的工程量为包干工程量,审定的工程价款作为本工程包干工程价款,双方对此签订包干总价补充协议,按补充第 8 页 共 114 页协议调整本合同暂定总价。该包干总价包括乙方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料及甲限材料除外)、机械费、各种管理费、指定分包管理费、指定分包配合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赶工费、税金、水电费(分包单位的用水用电费用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统一支付) 、工程施工验收和备案所需要的所有检测费(不含地基钎探费;不含防雷检测和空气检测

25、费) 、清洁保洁费及所有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及本工程所包含的所有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责任等,结算时该部分不再调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除外) 。量差及漏项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六、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第 9 页 共 114 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

26、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

27、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单价子目是指承包人必须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子目。1.1.1.11.总价子目是指针对难以精确计量,以项为计量单位、实行总价包干的项目。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

28、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第 10 页 共 114 页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

29、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3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

31、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第 11 页 共 114 页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

32、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

33、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

34、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第 12 页 共 114 页(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

35、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36、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第 13 页 共 114 页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37、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

38、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第 14 页 共 114 页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39、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0、。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 15 页 共 114 页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41、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42、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

43、.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16

44、 页 共 114 页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45、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46、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第 17 页 共 114 页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

47、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48、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49、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第 18 页 共 114 页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

50、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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